清明节将至,民俗祭祀、春耕生产用火交织叠加,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大,英德森林火险红色预警生效。
近日,英德市林业局公布多起违规野外用火案例,呼吁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吸取案例教训,杜绝侥幸与麻痹心理,增强防火意识,时刻谨记违规用火、放火烧山者都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防患于未“燃”,一旦遇有火情请及时拨打119。
案例一


2025年2月9日,黄花镇放板村委会村民梁某姐在放板村委会车干洞组高陂岭山脚下焚烧干竹叶积肥,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约30亩。同日,黄花镇迳孔村委会村民陈某双在迳孔村委会办迳下巷组拱背山脚下焚烧干竹叶积肥,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约16亩。相隔不足一个月,黄花镇新民村委会村民陈某迳在新民村委会井水组山仔脚下上坟烧香焚纸、燃放鞭炮,造成火灾,过火面积约8亩。
上述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黄花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已依法对上述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黄花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3000元罚款。
案例二

2024年10月2日,在西牛镇工作的广西籍陈某某被委托完成山上的清杂工作,因贪图方便就把杂竹杂草堆在一起烧了,随后,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及村护林员迅速前往现场,责令陈某某停止违规炼山行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案例三

2024年1月,连江口镇的朱某某在进行桉树改植过程中,为贪图方便点火炼山,导致烟火升起,这一行为被林业站巡查人员及时发现。随后,该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及村护林员迅速前往现场,责令朱某某停止违规炼山行为。得益于及时的扑救措施,森林火灾得以避免。经调查,朱某某并未向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申请野外用火许可,鉴于当时正处于森林防火期,且该山属于森林防火区,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
案例四

2024年12月29日,韦某擅自在英德市大洞镇麻蕉村委李屋村野外用火。共造成过火面积为13109平方米(折合19.66亩),涉及地类为乔木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和其他经济林,现场为明显火烧迹地,构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处以人民币2950元的罚款;责令原地补种树木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野外用火。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再次提醒!
烧荒、烧杂草、丢烟头、祭祀烧纸、放鞭炮……这些看起来很小的事却极易留下火灾隐患,不要心存侥幸,一旦因过失引发火灾,就可能触犯失火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南方+记者 陈咏怀
通讯员 英德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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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咏怀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