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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代扣黑洞③|代扣乱象背后的维权官司:持卡人陷举证困境

起底代扣黑洞③|代扣乱象背后的维权官司:持卡人陷举证困境
2020年04月02日 09:56 新浪网 作者 环球网

  【来源:澎湃新闻】

  第三方支付机构代付业务领域出现的乱象及伴生的犯罪,近日引发关注。

  澎湃新闻剖析相关刑案,发现犯罪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扣款通道”,非法扣走受害人银行卡内钱款,法院判决的类似刑案至少已有10起。对于莫名被扣款的银行卡持有者来说,实实在在的结果是:财产遭受损失。

  澎湃新闻梳理多起支付领域相关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发现,在代扣纠纷中,有银行卡持有人起诉银行,部分诉求获得了支持;有的起诉第三方支付机构,则因无法举证等原因,容易败诉;而起诉“商户”时,有时会因对方已涉刑事案件,追赃挽损更为不确定。

  在不少判例中,法院指出,商业银行在客户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关联中应尽到审核义务。在事先或首笔交易时,应取得客户授权,且应明确扣款使用范围及交易验证方式。不少判例显示,持卡人及银行均未能提供经双方确认签署的授权协议。

  专业人士指出,此类纠纷中,被扣款的银行卡持有人往往只有被扣款后的银行信息,能提供给法院的证据十分有限,这也是导致此类诉讼维权乏力,甚至投诉无门的原因。

  告商户:或找不到人,或已涉刑案

  3月1日,一名赵姓消费者在聚投诉平台称,2019年12月18日,其银行卡内49996元的存款被宝付支付、通联支付全部扣款走。“本人没有签约任何网络契约,银行卡也在身上,存款就被无辜被扣了!”

  澎湃新闻注意到,3月13日,宝付支付在投诉平台对此回复:“其扣款商户为中泰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对方已与我司终止合作,未联系上商户。如有业务情况请联系商户核实,如该商户无法为您妥善处理,建议走司法程序。”

  也就是说,该投诉人的钱,是中泰安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宝付的代扣业务,把钱扣走的。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律师看来,在代扣业务中,付款人、付款人开户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商户,四方的法律关系是清楚的。

  “开户行、支付机构是一种委托合作的法律关系,支付机构与公司商户之间是一种支付服务的法律关系。支付机构需要审核商户资格,确保获得扣款授权,保证发起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银行需要根据支付机构的交易数据办理相应的收付款。商户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遵守支付合约的相关约定。” 李亚说。

  那么,原本应当环环相扣的四方关系,在实践中出现违规甚至犯罪漏洞时,消费者应当如何主张权利?李亚认为,“涉及到一般的违规行为应向商户主张责任,涉及到犯罪行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然而,澎湃新闻梳理多起判例发现,实践中,持卡人很难对恶意扣款的商户通过民事起诉维权。

  多名被APP恶意扣款的投诉人表示,因为涉案金额仅为几百元,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当地公安不予立案,但他们也不会为此去民事起诉。

  有被大额扣款的受害人表示,他们遇到的“商户”要么找不到人,要么早已人去楼空或者卷款潜逃,要维权,找不到“冤家”;对已涉嫌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被立案的商户,维权者需等待刑事案件终结,而实际情况中,此类刑事案件追赃挽损的情况不容乐观。

  实际上,处在刑民交叉领域的代扣纠纷,一些情况下,受害者民事起诉会早于刑事诉讼。如,2019年湖南武冈法院的一起判例中,原告戴某因一起委托理财纠纷,将管某、陆某以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讯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通支付有限公司4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列为被告,法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当月17日,原告因“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涉嫌诈骗立案侦查”,而提出撤诉。

  告支付机构:陷举证困境

  个人银行账户被莫名扣款,作为中间角色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哪些责任?

  澎湃新闻在法信APP检索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涉服务合同纠纷判例发现,北京市三中院曾形成案例要旨:第三方支付企业对于网络用户信息及资金安全应当承担严格、审慎的注意义务,其未尽注意义务,造成用户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要看是支付机构否有相应的代扣协议或授权,以及支付机构对商户审核是否落实到位,否则持卡人的损失可以向支付机构索赔。”李亚介绍。

  然而,澎湃新闻梳理多起持卡人起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民事案件发现,这类官司并不好打。

  如,在北京中院审理的刘某诉中金支付财产损害赔偿案中,刘某称自己150万元被中金支付划入金鹿公司,但他既未与金鹿公司签订相关合同,亦未授权中金支付代扣。中金公司则强调其曾获得金鹿公司的扣款授权,且无义务对刘某与金鹿公司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

  法院认为,金鹿公司已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且无法联系,法院无法审查刘某与金鹿公司相关理财协议及授权扣款合同的真实性,亦无法确定刘某损失,遂驳回刘某起诉。

  一些持卡人在遭受损失后向监管部门投诉,并使第三方支付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然而,在此种情况下提起侵权诉讼仍难获支持。

  如深圳中院2019年3月审理的陶某诉智付支付侵权责任纠纷案中,陶某通过智付支付向境外某外汇平台支付了51万余元,后发现被“欺骗”致亏损。陶某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和央行深圳市中心分别投诉,随后智付公司因违规办理跨境支付业务受到行政处罚,还被认定存在未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制、未持续识别特约商户身份、为非法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未对商户进行尽职检查、违规为商户提供T+0服务、违规设置商户结算账户等行为。

  陶某称自己并未授权智付支付代扣,且根据智付公司存在的违规等,由此认定智付支付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损失。

  但法院认为,陶某在投资过程中的亏损与支付过程没有关系,且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智付支付存在侵权行为;监管机构对于智付支付所作处罚,只能证明其违反了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有民事侵权行为及造成损失的依据,驳回了陶某的起诉。

  李亚分析,此类案件败诉的原因主要是:一、在代扣纠纷中,扣款纠纷会涉及到商户、支付机构和银行,谁来承担责任,不易明确;二、由于法律关系交叉,持卡人的损失是因商户违规违法扣款造成的,还是支付机构未尽到适当性义务造成的,不易确定;三、扣款纠纷消费者往往只有一条被扣款的银行信息,具体交易的发起、商户的信息、钱款的去向等证据,对持卡人来说很难取证。

  告银行:有的获部分支持

  多份判例显示,一些持卡人疑似被“盗扣”之后,状告开卡银行,部分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如在河南郑州的一起判例中,原告刘某称其两张信用卡被莫名以“消费”名义分三笔转走近2万元;被告工商银行郑州黄河支行认为,刘某资金为宝付和易宝支付两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转移,发卡行无法参与整个交易过程,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但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并开通了信用卡,其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有效的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同时,被告在为原告提供网上手机银行服务的情况下,有义务也有条件为原告提供更加安全的交易设备和技术保障,并对可能发生的网络支付风险加强识别和防控。法院最终判决,银行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实际上,据法信APP,早在2015年上海浦东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互联网支付盗刷”案,并成为民事典型案例。

  原告称其银行卡2万多元余额,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汇天下代扣的方式,被分24笔盗刷,遂起诉开户银行。其中,被告首次向原告发送实时动态消费密码短信时,未告知此短信系用于开通网上支付功能。

  法院认为,在信用卡网上支付功能开通过程中,发卡行未能将“凭密开通”的流程详尽告知持卡人,不能证明双方就互联网支付的开通已达成合意,因追求网络交易效率而忽视了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应当对持卡人的盗刷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全案,法院判定被告银行承担对原告损失20%的责任。

  而在广东中山法院2016年审理的,彭某诉中国建设银行中山支行赔偿1万余元被盗资金案中,法院对于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代收业务中的定位,进行了详细论述。法官坦言,“线上交易盗刷事实的认定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从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案例来看,持卡人能够向法院提供证明盗刷事实的证据十分有限。”但该案最终以银行未将资金变动情况及时告知持卡人为由,判决银行承担损失50%的责任。

  法信app数据显示,该案形成的裁判要旨是: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发生的资金盗刷案件中,发卡行如果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情形,应承担损害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不少代扣纠纷判决银行担责的判例中,法院引用2014年4月3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客户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应经双重认证,即客户在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认证同时,还需通过商业银行的客户身份鉴别。

  此外,央行拟出台的新规《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中,也再次强调了作为付款人开户机构的银行和支付机构的义务:在“首笔”代收业务时应当取得付款人的明确授权,与在交易过程中对授权事项的“逐笔”验证。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大大降低消费者在代扣业务中的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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