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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男子酒后袭警、口吐狂言……法院判决来了

昆明一男子酒后袭警、口吐狂言……法院判决来了
2021年06月13日 17:11 新浪网 作者 环球网

  依法保障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人民警察依法履职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职责。同时,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协助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重要力量,警务辅助人员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6月8日,五华法院对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戴某涉嫌袭警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成为五华法院受理的第一起袭警罪案件。

  法庭审理查明

  2021年3月21日5时许,在五华区麻园村休闲街,被告人戴某饮酒后与他人发生争吵,引发报警。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丰宁派出所民警宋某某等人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理。

  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戴某暴力抗拒执法,扬言“打警察,会死吗?”随后挥拳殴打民警宋某某面部,致宋某某面部受伤。后经鉴定,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戴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戴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戴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经过合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戴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戴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服判,不上诉。

  此前,西山区、呈贡区和盘龙区人民法院先后宣判了3起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案件,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有力彰显了法律的威严,维护了民警执法权威。

  新 闻 链 接

  近年来,人民警察在守护百姓安居乐业、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履职过程中,遭到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这不仅对人民警察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更反映出违法犯罪行为人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威、法律尊严的藐视和挑衅。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补充、修改,确定了一批新罪名。

  其中,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昆明警方提示:

  人民警察作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力量,在开展执法执勤过程中,拥有法律赋予、不容侵犯的执法权威。一直以来,昆明市公安机关对涉及侵害民警执法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对各类侵害民警执法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坚决予以打击,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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