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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瑞:宋、明税源与财政供养人员规模比较

李华瑞:宋、明税源与财政供养人员规模比较
2020年05月07日 10:13 新浪网 作者 南开老彭
李华瑞:宋、明税源与财政供养人员规模比较

  一、引言

  汉唐以降,宋朝和明朝是汉族建立的王朝,元朝和清朝则是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宋和明在文化传承上有更多的相近,在政府干预经济方面却表现出很大的不同,甚至有人说宋朝是“大政府”,明朝是“小政府”。对于这种说法,迄今未见有专文论述,本文不揣谫陋试做讨论。讨论所谓的大政府和小政府主要是从政府干预经济的角度着眼,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政府能力等同于政府实际实现的干预程度,以及政府希望达到的干预程度,具体地说就是财税汲取能力;二是财政供养人员占人口比重和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

  政府一词的含义,在不同时期、不同语境下存在不同层次的意涵。宋代所称政府,在北宋前期一般指中书门下,“时范文正公在政府,富郑公在枢府”,帝尝召二府对资政殿,出手诏策以时事,庠曰:“两汉对策,本延岩穴草莱之士,今备位政府而比诸生,非所以尊朝廷,请至中书合议条奏。”宋神宗“诏三司,始立《诸仓丐取法》。……凡更定约束十条行之。其后内则政府,外则监司,多仿此法。”元丰改制以后,三省聚议朝政之所,代替旧政事堂职能,称作都堂,简称政府。“宰执奏陈自谦之词,曰:‘臣待罪政府。’”明朝称政府则多指内阁、六部:“何鉴绾中枢,能任诸将灭贼,盖其时杨廷和在政府,阁部同心,故克奏效云尔。”“武宗之季,君德日荒,嬖幸盘结左右。廷和为相……自时厥后,政府日以权势相倾。”“道周曰:‘我朝自罗伦论夺情,前后五十余人,多在边疆。故嗣昌在边疆则可,在中枢则不可。在中枢犹可,在政府则不可。止嗣昌一人犹可,又呼朋引类,竟成一夺情世界,益不可。’”显然,宋、明时期指称的政府主要是执行国家权力和皇帝旨意的中央行政机构。本文所言政府不完全等同于现代意义包含的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国家公共权力机关,而是与“朝廷”相近,即在皇帝制度下对宫廷、中央政府等统治机构的总称。

  二、宋、明田赋税源比较

  一定数额的捐税既是国家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表现。透过税源的扩大与否,是观察政府“大”或“小”的一个窗口。

  宋代的财税来源可分为田赋税和工商税收(包括杂税和专利收入)两大部分。田赋税“有谷、帛、金铁、物产四类”,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以大小麦为主,秋季则以粟米和稻米为主。其所收税物品类繁伙,既有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生产的基本农产品与手工业产品,又有数量不大,而品种繁杂的土特产。在宋朝的财税结构中,工商税收(包括杂税和专利收入)是其主要来源。

  明朝的财政主要有四个来源:一、农业税,所有被开发的土地,不管粮、棉、油、茶、桑或其他作物,政府均征收田赋;二、商业税,所有日用商品,只要进入流通,一般都要征过往税和营业税;三、财产和人丁税,这种税有些通过服役来体现,有些则通过交税来免役;四、各种地区性的土产及临时性的加派。其中,又以建立在农田基础上的农业税为主要税源。

  宋、明两代的财税在形式、种类上都是承袭唐两税法之后发展变化而来,因此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在两税中,宋、明间可以进行有价值比较的是粮食。北宋时,北方以粟、麦、稻米为主,南方是稻米、麦;南宋则是稻米与麦。明代主要是米麦。夏季以麦为主,秋季以米为主。由于宋代自宋哲宗朝以后至南宋,缺少全国的统计数据,为了有相对的可比性,下面主要选择北宋的4个统计数据与明代相应的4个统计数据进行比较。这种比较只是一种大致情况的说明,很难说有多大的精确性。因为评估时所涉及到的土地、户口数等方面的现存记录都有很大问题,即隐漏、不实。宋、明两税是重要的赋税收入之一,分夏、秋两次输纳,是适应于当时的耕作制度的,而南方与北方的夏秋税物品类,又有所差异。此处参照学界讨论的意见列成表1和表2:

  表1

  •   年代

      户数

      垦田数

      岁收谷(石)

      平均每顷

      税收(石)

  •   至道三年(997)

      4 132 576

      3 125 251.25

      2 171万

      6.9

  •   天禧五年(1021)

      8 677 677

      5 247 584.32

        2  278万;

      (3 458余万)

          4.34;

      (6.6)

  •   治平元年(1064)

      12 489 481

      4 400 000

      26 943 575

       6.12

  •   元祐元年(1086)

      17 957 092

      4 616 556(借用元丰数据)

      24 450 0004

      5.2

  表2

  •   年代

      户数

      垦田数(顷)

      粮食

      平均每顷税收(石)

  •   洪武二十四年

      (1391)

      10  684 455

      3 874 746

      32 789 800

      (42 626 740)

      8.46

      (11)

  •   弘治十五年

      (1502)

      10  409 788

      4 292 330

      27 707 885

      (36 020 251)

      6.45

      (8.58)

  •   万历十年

      (1582)

      10  030 241

         740多万

      28 369 247

      (36 880 021)

      3.4

      (4.42)

  •   天启年间

      (1621-1627)

      9  835 426

      7 439 319

      25 793 645

      (30 000 000)

      3.8

      (3)

  从上述数据的对比当中,可以清楚看到明代的田赋税比宋朝轻许多。这里有几点相关问题需要说明:一是宋明量制。明略大于宋,宋一石约相当于今67 000克(67公斤),明一石约相当于今102 250克(102公斤),这表明明代征收的粮食,不论是总额还是实际绝对总量,都高于宋代,也说明明代的粮食产量大大高于宋代。但每顷征收的田赋税率,明朝前中期略高于北宋前中期。宋朝田赋税率指数比较稳定,明朝后期田赋税率明显减轻。

  二是从上述统计来看,宋的耕地面积自太祖朝约295万顷至天禧五年增加到接近525万顷——这是见于统计的最高数据,此后到宋仁宗后期降到228万顷,到宋神宗元丰时期恢复到462万顷。而明朝自太祖末年约380多万顷,其后官方统计数据一百多年徘徊在400多万顷,到明孝宗时达到827多万顷,明神宗时最高数据是1 161万多顷,明熹宗时亦有743万多顷。明代不仅国土面积大于宋朝,官方统计的耕地数高于宋朝将近一倍。

  三是明代亩产比宋代有较大提高。宋朝北方亩产平均值大致是1石,南方大致为2石。明代浙江地区“田中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松江府膏腴田“每岁收米可得三石”,瘠田“常破一石”。如果再考虑明代量制大于宋代量制的情况,明代的亩产高于宋代毋庸置疑。

  四是如果按照现存官方户口统计明代中后期户均赋税与北宋后期持平,但是考虑到北宋哲宗以后至南宋全国赋税征收呈递增的趋势(详见后论),且南宋户口官方统计与明代相仿,即在1 100万户以上,那么宋朝民众承担的赋税负担则高于明朝。如果按现今学者估计明代中后期人口达到1.9亿至2亿,北宋后期1亿人口,则明代民众的赋税负担较宋代民众轻许多。

  五是宋、明两朝政府征收的两税额,按照当时人的说法基本上是秉承“什一税”的原则。宋代农田二税一般是什一而税,实际上“田制不立,圳亩转易,丁口隐漏,兼并冒伪,未尝考按,故赋入之利视前代为薄。丁谓尝言:二十而税一者有之,三十而税一者有之”。沈括记载:“亩税一斗者,天下之通法。”“大率中田亩收一石输官一斗”,今人研究也是“各地每亩两税额大都是按亩税一斗的标准制订的。”朱元璋称吴王时所定“赋税十取一”原则,在后来大致得到遵守,“国家夏秋二税各色课程,未尝过十一之制。”但是从上面的统计来看显然远没有达到什一税,宋代最高的数据也是每石六升多一些,而明则是二十税一。这说明宋、明两朝在政府正规征收赋税上是严格贯彻了什一税原则的。

  三、宋、明工商税源比较

  如果说宋、明两朝政府在田赋税汲取上,不论是制定什一税原则,还是实际征收的税率,都有其相似性的话,那么在工商税收方面的政策和作为上,宋、明之间却是大相径庭。宋朝恐怕是中国历代王朝自始自终唯一一个对绝大多数重要商品奉行专卖和高压垄断控制的政府。用朱熹批评王安石的理财政策“乃汲汲以财利兵革为先务”,来形容宋朝政府对工商税收的主导思想是非常贴切的。

  宋朝政府干预商品经济产销的表现有三:一是征榷范围广,“自此山海之入,征榷之算,古禁之尚疏者,皆密焉。”“诸称‘禁物’者,榷货同;称‘榷货’者,谓盐、矾、茶、乳香、酒、曲、铜、铅、锡、铜矿、鍮石。”“山泽有产,天资惠民。自兵食不充,财臣兼利,草芽木叶,私不得专,封园置吏,随处立筦。一切官禁,人犯则刑,既夺其赀,又加之罪,黥流日报。”尤其是盐、茶、香料、酒、矾等大宗事关民生的商品,“宋自削平诸国,天下盐利皆归县官。官鬻、通商,随州郡所宜,然亦变革不常,而尤重私贩之禁。”“宋榷茶之制,择要会之地,‘为榷货务六’,‘官自为场,置吏总之’,‘岁课作茶输租,余则官悉市之。其售于官者,皆先受钱而后入茶,谓之本钱。又民岁输税愿折茶者,谓之折税茶’,‘其出鬻皆就本场’。‘岁如山场输租折税’,‘悉送六榷务鬻之’”。“宋之经费,茶、盐、矾之外,惟香之为利博,故以官为市焉。”“宋榷酤之法: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县、镇、乡、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若有遗利,所在多请官酤。三京官造曲,听民纳直以取。”

  二是专卖法在宋代法典中的地位空前提高。据戴建国先生的研究,《庆元条法事类》所载宋《卫禁敕》中关于禁榷的条款比较完整地保存在《榷禁门一》中,内又分“榷货总法”、“茶盐矾”、“酒曲”、“乳香”、“铜石铅锡铜矿”五个类目,共有35条《卫禁敕》,占残本《卫禁敕》总数的64.8%,这一数字体现了专卖法在宋代新增刑敕中的重要性。“从传世的《庆元条法事类》来看,宋代立法官并没有把茶盐等专卖法收入《贼盗》篇和《杂》篇,却是放在《卫禁》篇。这一结果,实在是因专卖法的重要性使然。在统治阶级看来,榷禁法的财政收入支撑起了国家专制集权统治的经济基础,有着与警卫皇帝、保护皇室安全同等重要的意义,成为维护国家政权安稳不可或缺的重要屏障。《卫禁》篇在整部唐律和《宋刑统》分则里,位居首位,其设置的宗旨是保卫皇帝及其陵庙安全,是关乎国家政权安稳的第一要务。立法官将专卖法收入《卫禁》篇,将专卖法视为与保卫皇帝及其陵庙安全同等重要,关乎国家政权稳定的法律,而不是当作一般的贼盗律。专卖法入《卫禁敕》,充分显示了宋政权对专卖法的高度重视。”

  三是南宋政府在干预经济,实施专利政策方面,比北宋更变本加厉。南宋虽不到北宋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二,但是它的赋税收入,不论是当时士大夫还是现今学者都认为南宋的赋税征收重于北宋。宋孝宗时期的陈傅良说:“方今版图仅及承平之半,而赋入过宣和之数。”宋宁宗嘉泰时臣僚说:“绍熙初元,户部、台谏尝有奏陈,谓承平之时,收天下全盛之财赋,而大农支费,反不如今日之多!”叶适曾尖锐地指出:

  尝试以祖宗之盛时所入之财,比于汉唐之盛时一再倍。熙宁、元丰以后,随处之封桩,役钱之寛剰,青苗之结息,比治平以前数倍;而蔡京变钞法以后,比熙宁又再倍矣;王黼之免夫至六千余万缗,其大半不可钩考。然要之渡江以至于今,其所入财赋,视宣和又再倍矣。是自有天地,而财用之多未有今日之比也。

  宋朝政府对商品经济产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特点有如下几项:

  其一,广设监当官。凡监临诸场、院、库、务、局、监等各种税收(如盐、茶、酒、竹木、房租、商税)、库藏(如粮料院、市舶库、军资库、甲杖库、籴纳库、支盐库、苗米仓)、杂作(如都作院、作院、船场、冶铸监场)、专卖(如酒务、都盐场、酒曲务、合同茶场、矾场)事务官,总成监当官,多由选人、使臣差充,也有京朝官责降为监当官者。从京府至诸州、府、军、监以及诸县、镇,布满了名目繁多的监当官,构成了宋代一支庞大的财、税官僚队伍,将触角伸向全国各地。有税收、专卖课利收入的场、务,每年有承包定额,年终依据超额抑或亏损,定其赏罚。

  其二,立祖额比较殿最。宋代工商业税收中诸课利场务的“祖额”,是考课地方官吏和监当官政绩的重要标准。其目的在于督促他们着力经营课利上供,从而保证官府获取较为稳定的工商业税收。大中祥符六年(1013)七月诏:“茶盐酒税及诸物场务,自今总一岁之课合为一,以祖额较之。有亏损则计分数。其知州军、通判、减监临官一等区断。大臣及武臣知州军者,止罚通判以下。”南宋时亦如此。《庆元条法事类》载有“酒税务各具租(祖)额并递年及本年收诸色课利逐色若干”,并附有“某官职姓名任内”表登记入档。诸课利场务所立祖额,随各地课利收入增减的情况,在三年或五年期内作适当的调整,即所谓的“酌中之法”。“祖额”的确定,由诸课利场务逐级向转运司申报日、月、年的实际收到数额,然后由三司或户部汇总,提出具体的立额方案,请皇帝裁定,以诏令形式颁行,祖额的实行便具有法定的意义,否则即被视作违法。这种事前确立计划指标的程序,是官榷和征市制的重要特点。宋的专卖政策是以攫取最大专卖利润为宗旨,故而采取鼓励多生产、多销售、多消费,“惟恐人不饮酒”是最好的写照。北宋初至宋徽宗茶法和盐法屡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摸索国家与商人如何瓜分专卖的利润,亦即摸索国家分得利益最大化的方法和途径。

  其三,赏格法奖励机制鼓励生产销售。赏格法最早行于元丰七年(1084),故又称作元丰赏格法。以酒坊场为例,其内容是以所增课额中2厘赏给酒务监官,1厘赏给酒务专匠,用作奖励增加酒务岁课的一种手段。“今茶盐酒税监当之官,法已详矣。登格者有赏,亏损者有罚。人非木石,谁不自励。”

  其四,利用市场机制推行专卖,买扑制广泛存在于宋代经济的各个领域,如买扑墟市、买扑税场税铺、买扑江河津渡、买扑祠庙、买扑陂塘、官营田地、官卖户绝田、盐、酒、醋、坑冶。买扑制实际上是一种包税制,“所谓朴买者,通计坊务该得税钱总数,俾商先出钱与官买之,然后听其自行取税,以为偿也。”由官府核计应征数额,招商承包。包商(即买扑人)缴保证金于官,取得征税之权。后由承包商自行申报税额,以出价最高者取得包税权。以买扑酒坊场为例,大致有四个特点:(1)买扑者一般为豪右大户和坊郭大姓;(2)买扑者与官府按“要挈”规定办事;(3)买扑者只获特定地区内酒类的专卖权;(4)买扑者自负盈亏,按时纳课或偿以罚钱。

  宋政府为增加专卖收入,采取一切可以利用的市场竞争方式,如设法卖酒,就是利用妓女襄助经营,刺激消费而达到增加税收的一种方法。“今用女倡卖酒,名曰设法。”这种方法至迟在宋仁宗时就已出现,当时士大夫对官府令女伎佐酒颇有微词。“朝廷设法卖酒,所在官吏遂张乐集妓女以来小民,此最为害。”但在攫取巨大财力的驱动下,熙丰以后至南宋广为流行。南宋临安府点检所十三官酒库“诸库皆有官名角妓就库设法卖酒,此郡风流才子欲买一笑,则径往库内点花牌,惟意所择,但恐酒家人隐庇推托,须是亲识妓面,及以微利啖之可也”。明人凌濛初亦说:“宋时法度,官府有酒,皆召歌妓承应,只站着歌唱送酒,不许私侍寝席。”由此可见,宋政府为增加专卖收入不择手段之一斑。

  其五,严密的管理和严打走私(划分地分即专卖区)。譬如,禁限私酒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立法的形式禁止官府特许和允许之外的酤酿行为;二是缉查打击业已出现的私酒活动。

  宋政府干预经济的第一个结果是货币收入数额大大增加。这从李心传的记载中,可得到有力的佐证。

  国朝混一之初,天下岁入缗钱千六百余万,太宗皇帝以为极盛:两倍唐室矣。天禧之末,所入又增至二千六百五十余万缗。嘉祐间,又增至三千六百八十余万缗。其后月增岁广,至熙丰间,合苗役易税等钱,所入乃至六千余万。元祐之初,除其苛急,岁入尚四千八百余万。渡江之初,东南岁入不满千万,逮淳熙末,遂增六千五百三十余万焉。今东南岁入之数,独上供钱二百万缗,此祖宗正赋也。其六百六十余万缗,号经制,盖吕元谊在户部时复之。七百八十余万缗,号总制,盖孟富文秉政时创之。四百余万缗,号月桩钱,盖朱藏一当国时取之。自经制以下钱皆增赋也。合茶盐、酒算、坑冶、榷货、籴本,和买之入,又四千四百九十余万缗,宜民力之困矣。

  表3南北宋各个时期中央货币岁收表

  •   时间(北宋)

      数额(缗、贯)

      时间(南宋)

      数额(缗、贯)

  •   太平兴国五年(980)

      1 600余万

      建炎末、绍兴初(1130-1131)

      3 000万左右

  •   至道三年(997)

      2 224万

      绍兴末期(1161-1162)

      8 000万

  •   景德间(1004-1007)

      1 550万

      乾道间(1165-1173)

      7 000万以上

  •   天禧五年(1021)

      2 653万

      淳熙末期(1189)

      8 000-8 200万

  •   庆历间(1041-1048)

      4 500万

      淳熙末-绍熙间(1189-1194)

      8 000万以上

  •   皇祐间(1049-1054)

      3 900万

      嘉泰、开禧间(1201-1207)

      10 650万

  •   嘉祐间(1056-1063)

      3 680万

      淳祐间(1241-1252)

      12 000万以上

  •   治平间(1064-1067)

      4 400万

      咸淳间(1265-1274)

      2 551万以上

  •   熙宁间(1068-1077)

      5 060万

  •   元丰间(1078-1085)

      6 000万

  •   元祐元年(1086)

      4 800万

  •   政和间(1111-1118)

      5 000万

  宋政府干预经济的另一个结果是工商税收超过农业税。贾大泉先生认为:“太宗至道末年赋税总入为3559万贯。其中农业二税为2321万贯,约占65%,茶、盐、酒、商等税入为1238万贯,约占35%,二税收入占国家财政赋税收入的主要部分。真宗天禧末年赋税总入为5723万贯,二税为2762万贯,占48%,其他税入为2936万贯,占52%,开始超过二税的收入。神宗熙丰年间赋税总入为7070万贯,二税为2162万贯,占30%,其他税入为4911万贯,占70%。即国家财政2/3以上来自农业二税以外的赋税收入。”先师漆侠先生认为:“南宋两税在财政结构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小,北宋仁宗时尚占百分之五六十,而南宋则下降为20.4%(绍兴末年)和15.3%(淳熙末年),这是两宋赋税制度,国家财政结构中的再一重大变化。”

  从赋税结构来看,明代自始自终以农业田赋税为主,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5/6,工商业税收比重较小。明代对生产要素之控制,主要是在土地方面。“关市之征,宋、元颇繁琐。明初务简约,其后增置渐多,行赍居鬻,所过所止各有税。”“况于茶课盐虽前代所倚以侵渔者,亦且从而罢之矣。”丘濬很自豪地说:“我朝于酒课,不设务,不定额,民之开肆者,即报官纳课,罢肆即已,姑为之禁而已,未尝藉此以为经费如唐宋然也。”“我朝不立酒曲务,而惟摊其课于税务之中,而醋则自来无禁。凡唐宋以来苛征酷敛,一切革之,其取于民也,可谓宽矣。”“本朝捐茶利予民,而不利其入。凡前代所谓榷务、贴射、交引、茶繇,诸种名色,今皆无之。”“我朝坑冶之利,比前代不及什之一二。”丘濬针对“元史额外之课凡三十有二”议论道:“其利最广者,盐法、茶法、商税、市舶四者外,此又有所谓额外课,凡三十二。谓之额外者,岁课皆有额,而此课不在其额中也。呜呼,元有天下,其取之民课额之名目乃至如此之多,当时之民其苦,可知也。我朝一切削去十存其一二。”

  虽然明代没有实行宋代的专利制度,但是明代也绝非丘濬所夸耀的那样宽厚。实际上,明代对工商税收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在府设税课司,在县设税课局,市镇设分司、分局,在水陆交通关津设立竹木抽分局,共有课税司局400多处。“凡府州县税课司局、河泊所,岁办商税、鱼课,并引由契本等项课程,已有定额,其办课衙门所办钱钞、金、银、布绢等物,不动原封,年终具印信文解明白分豁存留起解数目,解赴所管州县。其州县转解于府,府解布政司,布政司通类委官起解于次年三月以里到京”,以备国用。不仅明令“天下府州县镇店去处,不许有官牙私牙,一切客商应有货物照例投税之后,听从发卖”,而且对私茶、私矾、匿税、舶商匿货、人户亏兑课程等都有严厉的制裁律令。同时,明代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商品征税的名目日趋增多。

  从《明会典》看明代前中期“各色课程(依本处原办课额开报)”,有28项课岁办,但实际上州县征税远不止此。景泰二年(1451),京师大兴、宛平二县“收税则例”所载商品即达230种。对这么多商品征税大大超过宋初以来的规定:“自今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起算。当算之物,令有司件析,颁行天下,揭于板榜,置官宇之屋壁,以遵守。”虽然在实际生活中“甚者借内藏,率富人出钱,下至果菜,皆加税”,“今关市之征,戾于古矣。鱼薪蜃蛤,匹夫匹妇之利皆征之”,但这种琐细的商品税收属于横征暴敛,不是宋代商税则例中的规定。显而易见,明代商业税种超过宋代。有关商税税率,宋代规定大致是5%,但实际征收大致10-30%。明代税率自十分抽一至三十抽二不等。明中期商业税种相应增加,“商业税率基本没有提高”。

  明代对盐、茶实行专卖。从形式上看,宋、明对盐的专卖有些相似之处,国家直接控制盐的生产,不同产地的盐种都有固定的销售区域,宋称为“地分”,明称作“疆界”,且均有禁私盐的法律规定。明代“开中法”与宋代“入中”有相似处,明代对于所控制的“官盐”,采取“官运盐”和“召商运盐”二种运输形式,由于官运盐形式均由国家(官)出资本打造官船车、征发劳役、设站等费用,其营运成本过高。“价格、解运办法、截止日期、未完成任务的处罚等,全都由政府单方面决定。”

  宋、明对盐实行专卖也有不同之处。宋的直接生产者开始时是差充劳役制,但很快成为货币雇佣关系;明代专卖工作要依靠于对生产者的控制。灶户一旦被登记注册,就永久保留灶籍,原则上不允许改变他们的职业和籍贯。明朝盐业生产组织,是以专办盐课的朝廷役户的形式确立下来。在户役制的严格控制下,灶户的生产组织及生产活动,被限定在户役制的框架之内运作。依明定制,编入灶籍的人户,必须“世守其业”,“世代以籍为定”,不能“辄与改役”,这就是明人所说“役皆永充”的含义。宋对盐业直接生产者的控制在不同产区有劳役关系(在宋仁宗以后逐步削弱),也有盐税关系和货币关系。

  宋、明实行盐专卖最大的不同点是明代食盐的生产定额与运销引目的多寡是根据食盐人户决定的。从这一基本认识出发,架构了“计口给盐”的食盐配给制度框架,并且形成了与国家统制盐业的基本政策相适应的体制。从盐运司照数批行州县岁用食盐的规定,就足以表明“计口给盐”配给制原则也贯穿于食盐流通及消费领域,并为有明一代历朝所遵行。为此,黄仁宇指出:“专制制度最主要的弊病在于其用管理简单农耕社会的方法和原则施用于宏大的商业性经营管理。——盐的管理仅仅是一成不变的财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的确与宋代有很大不同,宋代盐业专卖在以攫取盐利最大化政策前提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形成六种流通组合方式:官收、官运、官卖式的流通结构(如官般官卖制);商收、民运、商销式的流通结构(如盐税制下的自由销售);官收、民运、商销式的流通结构(如钞引盐);官收、官运、商销式的流通结构(如买扑与铺户分销);官府监理的商收、民运、商销结构(如合同场制);商收、民运、官销式的流通结构。

  明代对茶业经济进行严格的统制,除经济上“资之以充国用”外,更重要的则以茶作为对边疆少数民族的贸易工具,即以茶易马。宋对茶的专卖,是着重于财政收入,茶利在国家财政占有重要地位,在“国家专利中占第二位”。特别是在南宋,茶利分别占宋高宗末年、孝宗时期财政总收入的4.6%和7.2%,因而明代茶利在财政上的作用不能与宋相提并论。

  明朝在田赋税以外的财税收入主要是盐专卖收入,1570-1580年之间估计岁入200万两白银;如果26项杂税(包括工商税)全部被征收,到16世纪晚期杂项收入每年可以提供378万两白银,两大类相加大约将近600万银两。若以这个统计数字与宋的工商、专利收入比较,其数额是相当低的。

  据研究,宋代1两白银与铜钱的比价大致是:北宋前期800文至1600文(大中祥符以前),宋仁宗康定至宋高宗绍兴大致在2500文,绍兴以后大致在3300文。“如果把自宋至明以银表示的金价、米价和绢价下降的程度计算在一起,我们可以判断,明代白银的购买力,约为宋元时代的两倍左右。”以此,明代田赋税之外的税入大约相当于北宋前期1920万贯,北宋中后期至南宋初期的3000万贯;南宋时期的3960万贯。其约相当于宋朝不同时期工商、专利税收的1/2至1/3。考虑到南宋国土面积只有明朝万历时期约1/4强,人口不足1/3的背景,明朝的工商税收则显得更为窘迫。

  由上可知,宋代政府汲取财税的能力大大高于明代。

  四、宋、明开源政策不同的原因

  就两税的征收税率而言,虽然宋比明高,但两朝均未超过什一税的基本原则。可是在现存的宋、明文献中谴责政府横征暴敛的记载俯拾即是,在此仅举几例:先看一看朱熹对宋朝政府的抨击:

  夫有田则有租为日久矣,而今日民间特以税重为苦者,正缘二税之入,朝廷尽取以供军,而州县无复赢余也。夫二税之入,尽以供军,则其物有常数,其时有常限,而又有贴纳、水脚、转输之费,州县皆不容有所宽缓而减免也。州县既无赢余以给官吏、养军兵,而朝廷发下离军归正等人又无纪极,支费日増,无所取办,则不免创于二税之外,别作名色巧取于民。且如纳米收耗,则自七斗八斗以至于一倍、再倍而未止也;豫借官物,则自一年二年以至于三年四年而未止也。

  今二税之内有所谓暗耗,有所谓漕计,有所谓州用,有所谓斛面。二税之外,有所谓和买,有所谓折帛,有所谓义仓,有所谓役钱,有所谓身丁、布子钱,此上下之通知也。于二者之中,又有折变,又有水脚,又有糜费,有隔年而预借者,有重价而折钱者,其赋敛烦重,可谓数倍于古矣。然犹未也,有所谓月桩,有所谓盐产,有所谓茶租,有所谓上上供银有所谓乾酒钱,有所谓醋息钱,又有所谓科罚钱,其色不一,其名不同,各随所在,有之不能尽举。

  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

  再看明代的相关记载。明孝宗弘治八年各地发生大灾荒,马文升上书曰:

  “江南兑运京仓并各衙门粮米运至京师者,每正粮一石,亦该二石之上,甚至三四石者,今年如是,明年亦如是,岁岁如是,无有了期。桑枣鬻之已空,而丝绢犹征。田亩卖之已尽,而税粮犹存,逃亡人戸税粮并于现在人户代纳。收成已毕,而枵腹啼饥者,比比皆是。

  明世宗时户部尚书许赞等应诏陈言六事之一:

  “小民田赋,正额外有附余包补之数,往往十倍常供,坐是益困。……”给事中周诗言:“方今天下最苦,民贫不乐其生。臣尝吏于南北,稍知病源。大约豪宦连田阡陌,其势力足为奸欺;而齐民困于征求,顾视田地为陷阱。是以富者缩资而趋末,贫者货产而蹴庸。……”

  宋、明在这方面的相似性,很有点像朱熹提及赵鼎和张浚事迹相类的话,“《赵忠简行实》……煞有与魏公同处。或有一事,张氏子弟载之,则以为尽出张公;赵公子弟载之,则以为尽出赵公。”所以宋、明时期田赋税的官方统计只是其制度规定的一种反映,而实际操作则是另一回事,别有玄机。

  这个玄机即是以上引文中提及,概括而言:一是大土地所有者,与官府勾结,隐漏不实,将本应交纳的赋税转嫁给中下层农户,加重他们承担赋税的数额。二是地方政府的官吏在完成朝廷的“正供”之外,为了应付日益增长的财政亏空,强征暴敛,花样翻新,巧立名目,税上加税。三是超过正常财政收入之外的开支,往往实施各种名目的摊派。事实上,自周秦已降,历代政府有一个经久不衰的法宝,没钱可以给政策,没政策可以默许,不默许可以视而不见,见到滥施权力可以开恩不罚。于是,滥用公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各种明的、暗的收费捐纳花样百出,由此而把民力用到极限。四是唐中叶实行两税法以后,地主向政府交纳赋税,客户或佃农向租种的土地所有者交纳田租,亦即“农夫输于巨室,巨室输于州县,州县输于朝廷”。明代国家赋税率低于宋朝,从一个侧面与明代优容、曲从富民的程度高于宋朝是相一致的。“民田,农人受于富人,既入大半之税,县官不得更重取之,故其科也轻。”《剑桥中国明代史》言:“尽管明代政府有种种弊端,但与同时代其他大社会的政府相比,它给中国平民所加的负担显然是轻的。”这里所讲的“平民”应是指是为国家承担赋税的富民阶层和“客帮”。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黄仁宇说“虽然许多学者批评明朝税收过重,但是他们主要是从道德层面进行批评。他们主要关心的是揭露征收者的贪婪和民众的艰辛,而不是去探讨税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他们的描述给人们造成这样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问题都是税收过重造成的,而实际上这些困难的产生更可能是税收过低造成的。”这个说法很有启发意义,实际上指出了士大夫们一再抨击政府横征暴敛的真实原因之所在。譬如,官吏俸禄太薄,是明代财政的一大特点。是以利用种种机会搜刮肥私,反成了官员们的主要收入来源。

  从税源的扩大与不扩大来说,宋朝是一个地道的有为“大政府”,明朝则是一个“无能”的小政府。对于有为的宋朝大政府,宋史研究者的主流意见比较一致地反对其取民“无有艺极”和过度中央集权。但是研究明代财政的学者在比较宋、明之后,却大力赞扬宋朝而贬低明代财政政策,其代表人物是黄仁宇。“很清楚,明朝与以前各个朝代制度相似其实是一种误解。唐宋元各代的财政结构从来没有像明代这样僵化。它们的高层政府部门也不像明代那样承担很少实施责任。明代财政管理具有收敛性(self-denying),它将其运作能力降到了最低限度,忽视了通过工商业发展来增加收入的策略,拒绝考虑民间、私人方面的帮助。财政管理总的来说是倒退,而不是进步。”对于黄仁宇的观点有赞同者,也有反对者。对于这些讨论孰是孰非,不作评论,但是笔者以为宋朝和明朝在“通过工商业发展来增加收入”方面是两个极端,一个能力“太强”,一个能力“太弱”。特别是考量宋朝的专利政策时,应注意在政府的管理控制与商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上,以及在政府征收的工商业税收与工商业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上,并不能简单划等号。马端临在《文献通考》自序中说得好,深刻揭示了宋朝专利政策的本质:

  善言利者,则曰山海天地之藏,而豪强擅之;关市货物之聚,而商贾擅之。取之于豪强、商贾,以助国家之经费,而毋专仰给于百姓之赋税,是崇本抑末之意,乃经国之远图也。自是说立,而后之加详于征榷者莫不以借口,征之不已,则并其利源夺之,官自煮盐、酤酒、采茶、铸铁,以至市易之属。利源日广,利额日重,官既不能自办,而豪强商贾之徒又不可复擅,然既以立为课额,则有司者不任其亏减,于是又为均派之法,或计口而课盐钱,或望户而榷酒酤,或于民之有田者计其顷亩,令于赋税之时带纳,以求及额而征榷遍于天下矣。盖昔之榷利曰取之豪强、商贾之徒以优农民,及其久也,则农民不获豪强商贾之利,而代受豪强商贾之榷。有识者知其苛横,而国计所需不可止也。

  黄仁宇认为明朝之所以收税过低的原因是“全部财政机构深受帝国建立者经济思想的影响,也就是受到节俭的意识和认为‘利’本身是一种罪恶的观念的影响。商业营利思想不可避免地与社会和国家的这种观念发生冲突,而且必然受到压制。同时,国家必须克制‘国富’观念,因为国富必然意味民穷。虽然这个正统的经济认识受到以前历朝的皇帝和政治家们的推崇,但似乎从来没有像明朝这样忠实地加以遵守。洪武皇帝反复强调为了纳税者的利益应该减少国家的开支,并谴责以前历朝主张财政改革以增加国家收入的理财专家,如汉代的桑弘羊、唐代的杨炎、宋代的王安石。明代没有产生一位与上述诸人具有相同地位的改革家,这绝非偶然。”

  笔者基本赞同这个看法,需要补充的是,开源和节流两大经济主张贯穿于春秋战国以后的全部古代历史。商鞅、桑弘羊、刘晏、杨炎、王安石都是有法家色彩的经济学家和理财高手。《盐铁论》与王安石变法时的旧党对于桑弘羊和王安石的批判如出一辙,何其相似乃尔!南宋以后王安石在政治上虽然被否定,但在思想文化上直到理宗时代才终结,明清之际的《宋元学案》是对王安石的最后清算。但在经济上王安石的经济政策一直伴随着南宋的灭亡。明代理学占统治地位,明太祖反对和憎恶王安石,所以明代的经济政策基本上是承接和贯穿了汉代文学贤良、北宋后期旧党和宋明理学的经济主张。

  宋、明两朝虽然财税政策不尽相同,但财税货币化趋势则是一致的。宋朝从仁宗以后工商杂税和专利等货币收入超过田赋税,“凡盐酒征榷,一切以钱为税”,明代中叶“一条鞭法”使赋役的缴纳一律折收银两。财税货币化改变了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正如前揭马端临对宋代榷利本质的分析,明代一条鞭法以折银取代亲身应役制度“在编户齐民与王朝政府之间,更多地通过货币方式来联系。但同时,一条鞭法也意味着中央集权与官僚政治的加强。”赋税货币化趋势固然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密切关联,但更多是政府凭借市场关系和货币关系转移财政负担。梁方仲先生以为是“把国家财政赋税体制与市场商品货币流通体系的打通”,“这种赋税货币化的动力来自政府的财政体系运作的需要”,是很有见识的。宋朝财税货币化趋势的动因与此相仿。

  五、宋、明财政供养人员规模比较

  为了较准确把握宋、明财政供养比较,首先需要了解宋、明政府接受财政供给或者说依靠俸禄生活的各类人物的构成情况,也就是政府财政供养的规模,大致包括:皇帝和宗亲;后宫妇女;宦官;官和吏;军队。

  1、皇室人员由皇帝、宦官、后宫妇女构成。宋朝的统治经过14世18位皇帝。宋朝宦官从宋初至宋神宗大致控制在50-200人之间,南宋高宗朝时有60人,孝宗朝增至250人。有史乘说宋徽宗朝宦者“动以千数”,从两宋对宦官的掌控来看,这应当是非正常情况的特例;宋初后宫人数在200至300人,宋真宗时“已逾二三千人”,仁宗嘉祐时激增至1万人以上,宋徽宗是估计也在1万人以上。明朝的统治经过13世16位皇帝。明代太祖时期“置宦者不及百人。迨末年颁《祖训》,乃定为十有二监及各司局,稍称备员矣”。但明太祖依靠宦官打压文官集团的政治决策,“收天下之权以归一人”,实际上为后世宦官膨胀埋下了伏笔,洪武晚期就增加到六七百人,刚过100年,成化年间宦官估计已在1万人,到后期把北京和其他地区的宦官加起来估计高达10万多人,较为可靠的统计数是在北京宫中可能有1.2万人。明代初期后宫人数最高限额为100名,到明朝后期达9000人。

  2、皇亲贵戚、宗室人数。宋英宗“治平中,宗室四千余人。”到南宋孝宗时,“以淳熙八年计之,三祖下合二万一千六百六十有六人。”今人研究宋宗室至12世时共计59495人;明代宗室人数在明中期时,除未封、未名和高墙庶人外,领岁禄的宗室人数23995;今人估计明代嘉靖后期宗室人数超过1万人,隆庆以后达28924人,万历时有62000人,明朝灭亡之前可能达到22万多人。

  3、官和吏。以北宋为例,真宗景德样符中,文武官员9785人,仁宋庆历年间“内外文武官通13000余员”,皇祐元年,为17300人,治平年间24000人,元丰时期24549人,政和二年43000人,宣和元年(1119)48075人。南宋建立时,北方官员大多迁至南部,官员总数减少不多。据李心传统计,南宋文武官员数是:乾道年间10000-12000员,绍熙二年33016人员,庆元二年(1196),42000余员,嘉泰时37800余员。嘉定六年(1213)38864员。宋代的吏人数额很庞大,宋真宗初期,梅询言:“减省天下冗吏。今三司总括诸路,计省十九万五千八百二人。”这个统计数据应当包括乡村广大的“役人”,即宋哲宗时所谓“役人止于四十二万九千余人”。而同时期中央政府机构按李常的说法有专职吏人4700余。南宋初期中央政府的吏人共计1689人。南宋诸路吏额(役人)“如作总数二三十万人估计,应与实际出入不大。”明代官员数额相对宋朝而言较为稳定,从明初到万历后期大致21200多至25600之间。但是这个数据只是文官,不包括武职,洪武二十五年,武官16489员,成化五年(1469),“武职八万余,文职如洪武之数”,这一数据直到明朝后期变化不大。由此相加明朝文武官员在明初是40000人左右,成化以后文武官员则基本维持在10万人以上。明代吏的人数,按照洪武十三年二月在重定六部官制“凡设官、吏548人。其中官105人……吏443人。”这里每设一官,平均相应要设4.22个吏。此时官与吏之比约为1︰4,这是当时官僚机构的结构形式,也反映当时行政效率的基本情况。《剑桥中国明代史》大致以此估计“正式雇佣的吏的总人数可能接近甚至超过10万人。”但是实际上恐不如此。据载,在京各衙门的吏数有明确记录,而在地方衙门中,因“事体繁简不同,吏典数目,多寡不一,俱不开载。”《宛署杂记》载,宛平一县,职官仅五人,而吏员却达三十八人之多。丘濬《大学衍义补》中也说:“上至朝廷,下至州县,每一职一司,官长不过数人,而胥吏不胜其众。”由此可见明代的胥吏数额应大大超过10万人,据明末清初人侯方域估计,大县有胥吏300人,全国有府州县1600个,则仅在外衙门就有胥吏三四十万人。

  4、军队。北宋初期军队大致有30余万,中后期军队最高峰值约141万人,北宋后期约85万人,南宋时期大致维持在60-70万人。明朝初年卫所军队约120万,后卫所设置增多,常额军士最多是达二百七八十万。明朝中期后卫所制遭到破坏,实行募兵,万历四十六年,兵部尚书黄嘉善言:“国家兵制,自京营及边腹主客兵一百一十六万有奇”,与明初相仿,明朝晚期大致有军队60多万。

  由上粗略统计可知,明代的宗室人数最高峰值比宋的最高峰值多出4倍;明代的宦官更是超过宋朝数十倍乃至数百倍;明代的宫女数与宋代相近;明代文武官员比宋朝也要高出1-1.5倍;明代后期胥吏数的最高值与宋代相近,但是宋朝至少有一半役人没有俸禄(详见下论),而明代胥吏俸禄虽然微薄,可是毕竟属于政府财政供养范围,这样算来明代胥吏数额也高出宋代1倍左右;明代的军队大致比宋朝多1倍。因此从政府财政供养人员的绝对规模来看,明代远大于宋代。如果按照供养人占总人口比重来说,明代总人口数目前在学界仍有较大争论:传统看法是明代始终未能突破7000万人,何炳棣、王育民认为万历二十八年总人口约为1.5亿,赵岗、葛剑雄、曹树基、高寿仙认为万历二十八年约为1.9-2亿,也有学者估计万历二十八年应为2.9亿。现今大致以万历二十八年总人口为1.9-2亿为多数学者认可。宋朝人口峰值在徽宗崇宁年间突破1亿人口,南宋大致在6000-7000万左右。按照宋明人口峰值比较政府财政供养人口比重,除了宦官、宗室、宫女而外,明代文武官、胥吏、军队数额也高于宋代。

  要之,根据以上比较,可以得出两点认识:一是宋代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平均所得(即所享政府“恩惠”)明显高于明代政府财政供养人所得;二是就政府财政供养人口规模而言,明朝是“大政府”,宋朝是“小政府”。

  六、宋、明政府财政支出的侧重点比较

  必须指出,财政供养人员规模只能说明财政的实际支出的大小,但不能完全说明政府财政分配关系,因为除了财政收入总额不同外,宋明财政支出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就此下面再做讨论。

  1、宋朝皇室支费主要有日常生活费、婚丧嫁娶和宫室修造等组成,其开支来源有两个途径。一是由皇帝及亲信掌控的“内库”,其收入随着时间推移不断扩大。宋初以国家财政结余为主,太宗以后固定化。大宗的收入包括上供钱、帛,榷货物收入,熙宁以后坊场钱等。内库有多少钱物,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但内库始终控制着巨大财赋则是肯定的。二是政府国库支出。宋代皇室支出费用不受监管,宋人有云:“天下之财孰非天子之有,”“六宫横费浮淫百出,群奄羽化,要索无艺。嬖宠祈恩,赐予日繁。外庭不敢问,有司不得计也。”皇室消费巨大,在宋代财政支出项目中经常与军费、官俸并列:“国家军兵之饷、百官之廪、乘舆之俸悉在有司,而禁中时有须索。”明代皇室消费初无定额,正统元年(1436)始有预算,“正统元年改折漕粮,岁以百万为额,尽解内承运库,不复送南京。自给武臣禄十余万两外,皆为御用。所谓金花银也。”至万历六年,“内库岁供金花银外,又增买办银二十万两以为常,后又加内操马刍料银七万余两。”这127万两只是预算内开支,预算外则很难统计,仅宫室修造即可略见一斑:“武宗时,乾清宫役尤大。以太素殿初制朴俭,改作雕峻,用银至二千万余两,役工匠三千余人,岁支工食米万三千余石。”“世宗营建最繁,十五年以前,名为汰省,而经费已六七百万。其后增十数倍。斋宫、秘殿并时而兴。工场二三十处,役匠数万人,军称之,岁费二三百万。”

  2、由上统计数据可知,宋代皇亲宗室人数没有明代规模大,但其享有优厚的待遇,所谓“赋以重禄,别无职业”,“禄廪之费,多于百官,而子孙之众,宫室不能受,无亲疏之差,无贵贱之等,自生齿以上皆养于县官”,宋代宗室成年者一般都授有官职,同级别的官员没有宗室待遇高,宋的冗官部分是由宗室授官造成,是冗官支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宗室虽无官职较多,但可以申请补贴。宋哲宗绍圣时规定“宗室袒免外,两世祖父、父具亡而无官,虽有官而为,各贫乏者”可以补贴“每口月支钱二贯、米一硕,十二口下给屋二间”,“人口虽多,钱不过二十贯,米不过六硕。”宋代宗室享有的优厚待遇虽然是国家财政的一笔负担,但是远不能与官俸、军费相比,而与明代的宗禄比较更是小巫见大巫。

  洪武九年定诸王公主岁供之数。亲王,米五万石,钞二万五千贯,锦四十匹,纻丝三百匹,纱、罗各百匹,绢五百匹,冬夏布各千匹,绵二千两,盐二百引,茶千斤,皆岁支。马料草,月支五十匹。其缎匹,岁给匠料,付王府自造。靖江王,米二万石,钞万贯,余物半亲王,马料草二十匹。公主未受封者,纻丝、纱、罗各十匹,绢、冬夏布各三十匹,绵二百两。已受封,赐庄田一所,岁收粮千五百石,钞二千贯。亲王子未受封,视公主。女未受封者半之。子已受封郡王,米六千石,钞二千八百贯,锦十匹,纻丝五十匹,纱、罗减纻丝之半,绢、冬夏布各百匹,绵五百两,盐五十引,茶三百斤,马料草十匹。女已受封及已嫁第01999页,米千石,钞千四百贯,其缎匹于所在亲王国造给。皇太子之次嫡子并庶子,既封郡王,必俟出閤然后岁赐,与亲王子已封郡王者同。女俟及嫁,与亲王女已嫁者同。凡亲王世子,与已封郡王同。郡王嫡长子袭封郡王者,半始封郡王。女已封县主及已嫁者,米五百石,钞五百贯,余物半亲王女已受封者。郡王诸子年十五,各赐田六十顷,除租税为永业,其所生子世守之,后乃令止给禄米。

  洪武二十八年,因“子孙众盛”,重订宗禄,亲王以下例有大幅度减少,但宗禄的支付面由过去的四代扩大到八代。随着宗室人口的增长,宗禄成为明代财政的重负,嘉靖四十一年(1562),御史林润言:“天下之事,极弊而大可虑者,莫甚于宗藩禄廪。天下岁供京师粮四百万石,而诸府禄米凡八百五十三万石。以山西言,存留百五十二万石,而宗禄三百十二万。以河南言,存留八十四万三千石,而宗禄百九十二万。是二省之粮,借令全输,不足供禄米之半,况吏禄、军饷皆出其中乎?”据《明世宗实录》记载,嘉靖四十一年田赋总收入是2284万石,宗禄占全年总收入的1/3以上。为此明政府对宗禄又进行大幅度削减,但宗禄仍然是明代财政的一个重包袱。明穆宗隆庆时宗禄约占全国各地存留粮总数10%。

  3、宋代官员数额高于明代,胥吏员数相近,但是有三点需要说明:一是宋朝建立是由兵变而来,太祖太宗统一战争后,其官吏主要是承袭五代十国旧有的官员,太宗以后科举取士扩大了的文官队伍,较之建立在农民战争打破既有国家机器基础上的明朝在数额上有一明显区别,宋不论是官员还是胥吏数额从建立伊始便显得冗多,明代官吏数额的增长是经过由明太祖确定的基本数额,随着政权的稳定发展开始渐增,至中后期开始冗滥的发展过程。

  二是宋代官员的俸禄比较高,特别是高官的俸禄很优厚。宋代官俸有匹帛、职钱、禄粟、傔人衣粮、厨料、薪炭诸物等部分组成,“建炎南渡以后,奉禄之制,参用嘉祐、元丰、政和之旧,少所增损。”明代的官俸则以禄粟为主。因此,宋、明官俸构成不一,宋代的项目明显多于明代,二者最为相近的是禄粟:

  宰相,参知政事,枢密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枢密使、副使、知院事、同知院事,及宣徽使签书枢密院事,节度观察留后知枢密院事及充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并带宣徽使签书,检校太保签书,及三司使,中书、门下侍郎,尚书左、右丞,太尉,月各一百石。枢密使带使相,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已上及带宣徽使,并前两府除节度使,枢密使、副、知院事带节度使,月各给二百石。三公、三少。一百五十石。权三司使公事,七十石。权发遣使,三十五石。内客省使,二十五石。节度使,一百五十石。”“赤令,七石。丞,四石。”“畿县知县六石至三石,有四等。”“诸县令,五石至三石,有三等。

  明代太祖洪武二十五年制定官俸:

  正一品月俸米八十七石,从一品至正三品,递减十三石至三十五石,从三品二十六石,正四品二十四石,从四品二十一石,正五品十六石,从五品十四石,正六品十石,从六品八石,正七品至从九品递减五斗,至五石而止。自后为永制。”“洪武时,官俸全给米,间以钱钞兼给,钱一千,钞一贯,抵米一石。成祖即位,令公、侯、伯皆全支米。文武官俸则米钞兼支,官高者支米十之四、五,官卑者支米十之六、八。惟九品、杂职、吏、典、知印、总小旗、军,并全支米。其折钞者,每米一石给钞十贯。

  明代官员俸禄在初期并不算很低,但是岁俸额二百年不变,物价却涨了好多倍,以至于《明史》的编撰者感叹“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赵翼也说“明官俸最薄。”宋代官俸仅此一项就比明代优厚,尚不包括匹帛、职钱、傔人衣粮、厨料、薪炭诸物等项,宋比明官俸优厚许多。

  三是宋代胥吏在宋神宗之前大多数没有俸禄,“熙宁三年,始置天下吏禄,而设重法以绝请托之弊。……京师旧有吏禄者,及天下吏禄,皆不预此数。”加之实行免役法,有相当数额的胥吏是和雇而来,因而吏禄有较大增加。据南宋庆元年间,监察御史姚愈言:“惟其会计详尽,则登耗所自,皆可得而知矣。臣尝因中都官吏俸禄与夫兵廪支费,求其所以会计之说。熙、丰间,月支三十六万,宣和末用二百二十万,渡江之初,虽连年用兵,月支犹不过八十万。比年以来,月支不下百二十万,大略官俸居十之一,吏禄居十之二,兵廪居十之七。”明代的胥吏从太祖朝起就有月俸,但是很微薄,一、二品衙门提控、都吏每月2.5石,六品以下衙门典吏只有0.6石。月俸之外还有顶首银和常例银,但不属于官府财政支出。而且月俸随着时间推移不增反而在减少。

  据研究显示,“北宋中期全岁用于官吏方面的开支,当不少于五百万贯石匹两,加上不入品的吏人和召募来的胥吏,封建国家用于这方面的开支每岁约在千万贯石上下。”明代官员在万历时俸禄总数约34万两,吏的月俸没有具体数据,姑且按推算:明代每月支取0.6石的吏居于绝大多数,如果按照一吏一年9石来计算,万历时62000吏,约558000石,约计14万两,官吏俸禄总计不到50万两。

  4、宋明财政供养人员中军队数额不尽相同,宋经历了由低到高再逐渐降低的过程,北宋后期至南宋基本保持80万和60万左右的兵额;而明朝晚期之前二百年中大致维持了120万左右的兵额。宋朝军队以募兵为主,养兵的费用完全由国家财政承担,所谓“仰天子衣食”,“募人为兵而以税养之”。宋朝养兵费用北宋中期以后常占财政支出的70-80%左右,“大军居十之七,宫禁百司禄赐裁三”。

  明朝前中期实行卫所制,其军费除战争期间政府财政有所支出外,主要靠屯田收入和发放“月粮”等,“天下卫所军士月粮,洪武中,令京外卫马军月支米二石,步军总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军一石。城守者如数给,屯田者半之。”“凡各镇兵饷,有屯粮,有民运,有盐引,有京运,有主兵年例,有客兵年例。”“年例”是政府在支给月粮的同时,向驻守诸边发放的饷金。另外,定期拨给士兵服装及不定期的赏赐,太祖至成祖时期,军粮约占全国税粮的四、五分之一,对财政的压力不算很大。明中期以后卫所制遭到破坏,实行募兵制,虽然屯田依旧进行,但政府财政支出明显增大,仅年例一项,弘治、正德间止43万两,嘉靖时增至270余万两,万历中则380万两。万历前期中央财政一年大约只有400万两,军费仅够支付九边年例饷金。明政府财政赤字从明世宗嘉靖年间就达111万两,其后不断增长,至万历二十九年达到376万两,明末年竟高达530多万两。急剧增长的军费支出与明代财政入不敷出的局面有莫大的关系。为了应付日益窘迫的财政,始于万历末年辽饷、剿饷、练饷、助饷的加派,以及矿监税使的四处搜刮成为明朝走向灭亡的重要原因。

  七、结语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得出几点基本认识:一,虽然明代田赋税就征收的绝对数额而言高出宋朝许多,但是不论是按人口平均数还是田亩平均数,大多数情况下,宋代政府征收的田赋税额都高于明代,这既说明宋代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和能力大于明代,同时也说明宋朝民众的承担的赋税额度重于明代。

  二,宋代的人口和境土面积都比明代少很多,但是宋代工商税收却大大高于明代政府的工商税收,虽然这种状况不能简单证明宋代的工商业比明代发达,但是至少证明宋代政府组织工商业发展,利用市场机制调控税收的管理水平大大强于明代。宋代和明代中后期都是工商业繁荣发展较为显著的时期,这应是学界大多数人的共识,从政府干预程度的角度而言,宋代工商业的发展是在政府的积极干预和引导下达到的,而明代政府对市场的“放任”或者说干预较少,促使民营手工业蓬勃发展、商人势力壮大,从而造成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这是宋、明不尽相同的地方,但是不论宋代政府直接积极干预市场,还是明政府“放任”市场,官商勾结形成的官僚、地主和大商人三位一体的重要势力则是一致的,因为明代的“放任”并不是纯自由的放任,就像放风筝,风筝飞得再高,风筝线始终掌握在政府手里,所以可以称这种放任为隐性放任。这一点是需要特别说明的。

  三,宋代官员俸禄、军费开支占了政府财政支出的绝大多数,甚至可以说超过了90%,宗室人员虽然也享受优厚待遇,但对政府总的财政运行影响有限。《明史》言:“国家经费,莫大于禄饷。”其所列的开支秩序是:宗禄、勋戚常禄、百官禄、军士月粮和边军年例。可见宗禄在明代财政中的地位。这与本文上面的分析相一致。宋、明对官俸吏禄和军费均在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表明三点:其一,军队和官吏是维护和运转中央集权制的两个重要工具。宋、明最高统治者对于这两个统治工具都有充分的认识和倚重;其二,宋政府军费开支所占十分之七八的比重,和明政府军费开支的比重由较轻、渐变沉重及至崩溃,从一个侧面说明以募兵为主的养兵政策和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不符合中国古代以农业立国的社会现实。其三,宋代官吏、军队所享优厚待遇远高于明代,确切表现了宋朝“恩逮于百官者,唯恐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的历史特征。换言之,在宋朝做官当兵优于明代,而做宋朝细民百姓,所受政府盘剥却要远甚于明代。

  四,宦官作为维护皇权统治的鹰犬和爪牙,对于维护皇帝独裁专制的作用巨大,而对维护国家政权正常运行秩序,则有莫大弊害,这应该是学界的通识。明代宦官人数超过宋代宦官数十倍乃至数百倍,只能说明是一姓家天下发展到极致的表现。宗室对于皇权统治来说既是维护者也是分离者,宋、明政府均采取剥夺政治权力而给以优厚的经济待遇的政策,也是一姓家天下之使然,但是明代宗禄耗去更多更大的财政资源,则从一个侧面说明明代家天下的寄生性和腐朽性更甚于宋代。

  五,明代财政供养人口高于宋代,是“大政府”,而明代的财政收入又远逊于宋代,是“小政府”,这一大、一小,是明代财政在晚期捉襟见肘的真实写照,明代亡于财政的崩溃在此似可得到一种合理的解释。

  本文原刊于《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年第1期,已删减了注释,引用务请参见原文。

  本期编辑:文诚笔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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