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 近日,西咸新区发布通知,开始执行《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市建发〔2021〕28 号)。此前西安出台《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新城管委会,新区发改局、住建局,公积金西咸分中心:
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全区自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发〔2021〕28号),现将该《办法》转发你们,请严格抓好执行。
2020年12月31日印发的《西咸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陕西咸办字〔2020〕63号)同步废止。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内容如下:
1、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2、预售资金实行专款专户存储,优先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
3、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直接存入专用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或另设账户收存购房人的购房款。
4、监管账户设立应当遵循一次预售许可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同一开发项目(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名称为准)在一家监管银行可使用同一个监管账户。
5、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应根据工程施工计划及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时点制定,原则上应按照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6、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进度核拨。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0%;完成竣工验收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5%;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前,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9%。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以申请提取剩余1%的重点监管资金。
【购房资讯轻松享,快来关注乐居网】
文章来源:乐居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