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老人翁某在小区散步,被5岁幼童骑儿童自行车碰到,翁某未站稳倒地受伤,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翁某起诉幼童及其父母,索赔15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定幼童父母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8万余元。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2025年2月26日下午,翁某在小区场地散步闲逛。5岁的小仇被其父接回小区后,其父任由小仇在小区骑行自行车。15时47分左右,小仇在骑行过程中,与正在散步的翁某发生碰撞,将翁某右腿上部侧边碰了一下,由于翁某没有站稳,当场摔倒在地受伤。
翁某受伤后入院治疗7天,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医院施行经皮椎体增强、腰椎骨折球囊扩张成形术与骨水泥填充术。治疗期间,小仇母亲支付门诊费394.51元、住院费3000元,另向翁某转账1000元,并陪护5天,提供餐食、水果。
翁某出院后委托司法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小仇一方对单方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机构复检,两次鉴定结论一致。经法院核定,翁某各项损失共计124534.17元。
庭审中,小仇一方否认骑行自行车将翁某撞倒,并主张“小仇在小区广场骑儿童自行车玩耍,当行驶至与翁某平行擦肩而过时,因翁某的一个突然转身挥臂行为将骑行中的小仇瞬间绊倒摔倒在地,翁某也因此向后倒地的”,小仇不存在侵权行为,同时质疑翁某提交的监控视频经过倍速加工,为此提交其在物业公司录制的监控视频予以反驳。
对此,法院将双方提交的视频进行对比,两份视频就事发过程内容基本吻合,其中翁某提交的视频比小仇一方提交的视频播放速度快,法院对翁某提交的视频进行慢速播放,该视频能够证明翁某系小仇骑行自行车碰到翁某身体部位,翁某未站稳而倒地受伤的事实。
本案中,小仇在小区内骑行儿童自行车将行人翁某碰倒摔伤,并导致翁某遗留十级伤残,其作为幼童不能判断和把握骑行自行车的危险性,以及对行人的安全性存在隐患,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翁某在散步时,未对幼童骑车危险性引起足够重视,未能保持一定距离,对自己人身安全保护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应承担次要责任。小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负担。因此对翁某的伤情所造成的损失,酌定由小仇父母承担70%,向翁某赔偿87173.92元。
抵扣已经垫付的款项、陪护对应的相关费用后,法院判决:小仇父母赔偿翁某81759.79元,并支付翁某首次鉴定费2100元,驳回翁某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冯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