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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积极建设完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框架

保险公司应积极建设完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框架
2019年08月08日 21:19 新浪网 作者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中国保险报网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资产负债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评估分析部总经理谢骏峰

  回归保险本源是保险行业发展大势所趋。坚守产品的保障特性,坚守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稳健是行业改革的必经之路。银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对于全行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创新意义。《暂行办法》从资产负债管理决策体系、制度建设到定量定性评估标准和绩效考核要求,提供了全面和清晰的监管框架和规范性文件;创新方面,《暂行办法》基于中国保险业的特点,并结合了海内外先进的资产负债管理经验,将资产负债管理理念体现在产品、投资、风控和财务管理等整个保险价值创造流程中,将抽象的资产负债管理理念具体化,落地化。有助于保险公司的治理更加科学成熟,整个行业也会朝更加稳健、健康的方向发展。保险公司应当把握新政颁布的契机,积极建设和完善现有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和框架。具体来看,《暂行办法》对原征求意见稿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化。

  进一步明确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强调沟通协商机制

  相比《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更加明确保险公司建立的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在董事会下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委员会),在高级管理层下设立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明确董事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委员会)和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成立或指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作为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秘书处。

  同时强调了沟通协商机制,明确了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应当履行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的职责。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将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资产负债管理的日常工作,为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资产负债管理需要跨多部门协同合作,有些部门偏重于资产,有些部门偏重于负债,设立这种将两者连在一起协商调控的部门,将更优化资产负债管理。

  区分“好、较差、差”进行分类监管

  《征求意见稿》中,保险公司综合评分的高低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综合评级分为A、B、C、D四大类,从而进行分类监管。而此次《暂行办法》改为更加灵活的监管形式,保险公司可分为“好”“较差”“差”三类。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高和匹配状况好的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适当给予资金运用范围、模式、比例以及保险产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经营审慎稳健的保险公司先行先试。对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低或匹配状况较差的保险公司也会采取较严厉的监管措施,同时也强调将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作为评估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的审慎性条件。

  提升了政策的适用性

  《暂行办法》更好地贴近各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保险公司建设更符合自身情况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了政策的适用性。例如:未设置董事会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由高级管理层履行董事会的相应职责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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