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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对“妖股”应重点排查操纵嫌疑

熊锦秋:对“妖股”应重点排查操纵嫌疑
2019年10月19日 06:44 新浪网 作者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金融投资报

  一个控制权转让消息,就可让股价上涨三四倍,上市公司基本面难道因此就能有巨大变化吗?一个没有什么价值的股票,纵然让它炒上天,也不会给社会带来什么财富,除了给庄家、大股东高价减持创造机会,就是累积泡沫破裂风险。监管部门对其中是否涉嫌市场操纵行为,应予以严格排查。

  近日“妖股”宝鼎科技发布公告称,自9月19日复牌以来累计涨幅巨大,经与市场同行业对比,公司股票价格涨幅居前,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而此前深交所称,对多日涨幅异常的宝鼎科技进行重点监控,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笔者认为,对妖股应重点排查市场操纵嫌疑。

  宝鼎科技暴涨是受控制权转让消息影响。9月18日,宝鼎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招金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而招金集团为山东省招远市政府100%控制的公司。9月19日开盘后,宝鼎科技开盘涨停,到10月11日,宝鼎科技在12个连续交易日有11个涨停,成为典型的“妖股”。

  一个控制权转让消息,就可让股价上涨三四倍,上市公司基本面难道因此就能有巨大变化吗?这些都还是未知数。如果控制权转让就可轻松让上市公司脱胎换骨,世上有如此容易的事情,那干脆让国企天天在A股市场收购好了。

  一个没有什么价值的股票,纵然让它炒上天,也不会给社会带来什么财富,除了给庄家、大股东高价减持创造机会,就是累积泡沫破裂风险。相反,处在一个估值底的股市,投资者能以非常便宜的价格从发行人或二级市场买入股票,通过红利回报可能几年就可回本,这岂不是对投资者极为有利局面。

  深交所对宝鼎科技进行重点监控,采取何种监管措施尚未见报道。按《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8条规定,对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深交所可视情况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上报证监会”等监管措施。显然对此类“妖股”操作,还不能局限于交易所的监管措施,不能到此为止。说白了,此类“妖股”炒作存有严重的市场操纵嫌疑,对此唯有深挖,将操纵者绳之以法,才能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事实上,A股市场的涨停板或连续涨停板炒作手法,一般套路就是一些游资大户率先抢筹锁仓,然后通过集合竞价封板、尾盘虚假申报强化涨停趋势等手段,诱导市场情绪自我强化,制造出相关个股的连续涨停行情。对其中是否涉嫌市场操纵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予以严格排查。

  另外,去年以前监管部门对连续涨停板“妖股”,一般采取特停措施,但去年10月底证监会在盘中发三点说明,其中第二点为“优化交易监管;减少交易阻力,增强市场流动性;减少对交易环节的不必要干预,让市场对监管有明确预期,让投资者有公平交易的机会”,从监管实践来看,此后监管部门对连续涨停板个股的特停举措基本没有再现。

  笔者认为,对暴涨“妖股”及时实施停牌,还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比如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规定,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与公平,本所可根据证监会要求,决定上市公司股票的停牌与复牌事宜。“妖股”不明不白暴涨,监管部门当然要刨根问底问出后面隐藏的信息,或者让上市公司把相关不确定性风险说明白、说到位。这方面,港股市场做法值得借鉴,3月8日港交所应香港证监会指令,勒令中国鼎益丰(00612)停牌,该股曾多年亏损,但五年股价涨超85倍,至停牌前市净率高达77倍。根据条例,如果香港证监会觉得上市公司文件有虚假、不完整或具误导性的资料,继续交易不符合投资大众或公众利益,即可勒令公司停牌。

  面对A股“妖股”无休止的炒作,其股价顶部,有时或许不得不由监管部门的停牌来决定。笔者认为,此前一些游资散布的交易自由思想,监管部门大可不必当真,不应就此形成思想禁区,对肆意滥炒个股,证监会可要求相关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停牌。

  总之,对连续涨停板、涨幅巨大的“妖股”炒作,不应局限于交易所的重点监控或监管措施,对其实施强制股票停牌、深查其中市场操纵嫌疑,这些都是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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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科技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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