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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股份为控股子公司1亿元债务提供担保

东睦股份为控股子公司1亿元债务提供担保
2020年02月21日 21:19 新浪网 作者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挖贝网

  挖贝网 2月21日消息,东睦股份(600114)发公告称,2020年2月21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1699200201-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1699200201)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提供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担保项下暂未发生借款事项。

  公告显示,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2020年2月21日,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1699200201-1),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范围:

  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华晶粉末公司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就循环授信而言,如招商银行向华晶粉末公司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公司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公司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招商银行向华晶粉末公司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招商银行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公司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招商银行在授信期间内为华晶粉末公司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公司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保证方式:公司确认对保证范围内华晶粉末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如华晶粉末公司未按《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协议约定及时清偿所欠招商银行各项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协议所规定的其他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发生时,招商银行有权直接向公司追索,而无须先行向华晶粉末公司追索或提起诉讼。

  保证责任期间:公司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3,400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3.40%,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来源链接: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h0600114&announcementId=1207316863&announcementTime=202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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