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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国际保险经纪3宗违法遭罚 未开独立佣金收取账户

安邦国际保险经纪3宗违法遭罚 未开独立佣金收取账户
2020年08月07日 17:45 新浪网 作者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7日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显示,安邦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国际保险经纪”)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委托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未制作并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其警告并罚款合计1.7万元;对当事人刘伊航警告并罚款合计1.7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安邦国际保险经纪成立于2003年6月5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当事人刘伊航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素花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70%,河南安能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小股东,持股比例30%。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未按规定聘任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四)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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