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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
2020年09月25日 23:15 新浪网 作者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证监会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审批

  2.项目编码:44043

  3.适用范围:境外主体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86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实施机关:证监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令第176号)第六条、第七条。

  四、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五、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六、决定机构

  中国证监会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令第176号)第七条: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国证监会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审批实施行政许可简易程序。

  十、申请条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令第176号)第六条: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二)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申请人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

  (三)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四)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十一、禁止性行为

  (一)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在线填写申请表,并通过境内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1、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2、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业务经营资格证明材料;

  3、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4、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定代表人是指,经申请人董事会授权或者按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符合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可以代表申请人办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有关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会主席或者首席执行官等。

  申请书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出具该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材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以中文为准)。

  国际组织、主权基金、养老基金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豁免提交本条第2、3项规定的文件。

  (二)材料数量

  1份电子版

  (三)表格下载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资格申请表(附件一)

  (四)申请材料示范文本(附件二)

  (五)常见错误示例(附件三)

  十三、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电子文件报送:通过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行政许可系统报送。

  (二)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6:00

  十四、办理程序

  行政许可简易程序

  十五、审批结果

  (一)发放批复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二)颁发、换发或注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1.依据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令第176号)第七条: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领许可证:

  (一)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换领许可证期间,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许可证交还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

  (一)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

  (二)申请注销业务许可;

  (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

  2.1 颁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1)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批复的复印件;

  (2)由托管人出具的经办人员介绍信;

  (3)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2变更、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1)机构有关申请文件;

  (2)机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3)由托管人出具的经办人员介绍信;

  (4)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3 交回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1)机构有关申请文件;

  (2)机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3.证照样式

  4.其他事项

  无收费、无年检、无培训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电话咨询:(010)88061727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060431

  (二)电子邮件投诉:zwgk@csrc.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二)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可通过登录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

  注: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当场进行形式审查,并直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提出补正申请材料的要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部门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审查部门在审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可以向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申请人进行说明、解释,并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后签字保存。

  二十三、发布与实施日期

  发布日期:2020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20年11月1日

  附件

  见附表

  附件二: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1、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事项、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所在国家和地区、机构类型、持牌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境内关联机构情况、主要负责人员介绍等)、符合资格申请条件情况的说明等。

  2、申请表:按申请表模板填写。

  3、最近3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说明是否曾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是否构成重大,并提供必要支持材料。

  4、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业务经营资格证明材料:需翻译,并由托管行核实。

  附件三

  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书:未经相关人员签署、内容不全。

  2、最近3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未提供必要支持材料。

  3、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业务经营资格证明材料:未翻译、核实。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申请表.xls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审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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