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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农信联社:辱骂储户领导走红网络,冒名贷款败露被起诉侵犯名誉权130宗

内黄农信联社:辱骂储户领导走红网络,冒名贷款败露被起诉侵犯名誉权130宗
2020年12月03日 11:00 新浪网 作者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分支行观察

  据上游新闻报道,河南安阳市,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上乡信用社主任王风雨,污言秽语辱骂储户孙某,被警方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拘3日。

  10月28日上午9时许,孙某到马上乡信用社办理业务时,大厅内挤满需要办业务的人,但服务窗口五个只开了两个,孙某用手机拍摄,并质问为什么只开两个窗口。王风雨主任解释,人手有限,会尽快给其办理。

  孙某在等待时,拨打了内黄农信联社的投诉举报电话。通话录音显示,1分35秒时,王风雨主任情绪失控,不停地辱骂着孙某,还说“把你腿打折”,孙某未还嘴。

  后,孙某报警。

  11月27日,内黄县公安局下达9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王风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被行政拘留三日。

  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辱骂储户,真是活久见。

  事出反常必有妖,原来是4月份,孙某曾经举报马上信用社违规放贷。

  孙某生活在郑州,老家在内黄县马上乡。上游新闻获得的证据显示,2019年5月,马上信用社向马上乡吉村54岁的村民孙平兰下发了一笔25万元贷款。孙平兰在2016年5月4日时被诊断为脑干梗塞。此外,安姓村民2018年6月向银行贷款5万,7期未还,孙平兰是担保人。孙某据此认为,马上乡信用社向不具备贷款资质的孙平兰放贷,属违规行为。

  显然,脑梗的孙平兰不具有还款能力,也不具有担保能力。

  马上信用社向孙平兰发放这笔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已然流于形式。

  那么请问内黄农信社,孙平兰的签字是本人签署吗?

  贷款人冒名,贷款担保人冒名,屡屡发生追责吗?

  内黄农信联社多次因下辖信用社发放冒名贷款以及贷款担保人冒名,侵犯他人名誉权多次被起诉,除撤诉外,全部被判败诉,消除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承担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为刘某甲办理过一笔50000元的信贷业务。2011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担任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豆公信用社信贷员的职务便利,在刘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刘某甲于2010年7月8日办理贷款时的手续,以刘晓辉的名义贷款50000元用于其在内黄县豆公乡北街村自建房屋,直至2015年1月5日才将该笔贷款归还完毕,已逾期29个月,造成刘某甲信用受损。

  2019)豫0527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系信用社信贷经理,主要负责辖区内放贷。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黄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借用樊某的名义,骗取黄某2、黄某3作为贷款担保人,并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李某教师的身份作为公职人员担保,从信用社贷款30万元用于自己做生意。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黄某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采用从信用社辞职外出并改变联系方式的手段,拒不偿还贷款及利息。截止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黄某的行为给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召信用社造成损失人民币356492.44元。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7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原告肖某与被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楚旺信用社、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的征信报告显示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在被告处贷款100000元,由于该贷款到期后未偿还,导致原告个人征信出现不良记录。2019年9月10日,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借款合同为由向本院起诉肖某、孔某、肖云某、曹某。肖某申请笔迹鉴定,内黄县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作出津天鼎(2020)文书鉴字第426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检材字迹一、二是直接书写形成;检材字迹不是肖某所写。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4920元。被告对鉴定书真实性认可,但是其辩称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内容不完整,缺少借款合同作为比对,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消除因2017年10月10日贷款导致原告肖某在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

  二、被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肖某鉴定费4920元;

  三、驳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7民初4246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原告姜全红与被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豆公信用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姜全红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全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姜全红负担。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7民初4787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原告杨月粉与被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庄信用社、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杨月粉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月粉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杨月粉负担。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7民初4791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原告乔六姣与被告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庄信用社、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乔六姣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六姣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乔六姣负担。

  举了上面几个案例,大概可以勾勒出内黄农信联社发放贷款,有的贷款人是被冒名的,有的贷款担保人是被冒名的。被冒名的查征信发现有不良记录后,起诉内黄农信联社,有的协商解决撤诉了,还有一些判内黄农信联社败诉。

  企查查APP显示,这些名誉权纠纷涉及多个信用社,其中东庄信用社18条,梁庄信用社11条,豆公信用社9条,另外楚旺信用社、张龙信用社、六村信用社、田氏信用社、卜城信用社、中召信用社、石盘屯信用社、宋村信用社都有涉及,总数逾130 条。

  冒名贷款,冒名担保,由此形成的不良贷款总额无从统计,内黄农信联社负责放贷的相关人员被追责了吗?内部处理与否不知道,银保监会官网没有内黄农信联社因为冒名贷款被处罚的信息。

  据映象网报道,截至11月25日,内黄县农信联社不良贷款清收金额10208.07万元,累计奖励148人次、处罚668人次,组织处理3人。

  8月份,在亳城镇、田氏镇、后河镇、井店镇分别召开不良贷款清收动员会,各乡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清收工作全程监督检查,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通过向不良贷款借款人发放《不良贷款清收告知书》《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1000余份,张贴清收通告3000张,悬挂宣传条幅5000条,印制《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金融类犯罪相关法律法规选编》宣传手册10000本,在亳城、田氏、后河、井店四个乡镇人员集中地段安装LED电子屏四块,全方位、多途径、不间断地加大清收政策的宣传和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全力营造“诚信光荣、赖账可耻”的舆论攻势,保障清收工作高效。

  内黄农信联社故事多,下周财报君会再写一篇文章,重点讲述股东和贷款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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