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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博尔特速运有限公司因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被处以罚款10000元
2024年04月09日,宜春市邮政管理局就宜春市博尔特速运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宜春市博尔特速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华英
住所:蜀山街道章潘桥村姚家畈村83号
品牌:
二、案由
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主要事实
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第6款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6条第2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责令宜春市博尔特速运有限公司立即按照行业标准使用安检机。
承办单位:宜春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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