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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非医师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案

韩某非医师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案
2020年02月26日 09:38 新浪网 作者 聊城晚报

  案情简介

  屡屡非法行医被判刑

   2018年12月,聊城某县级卫生健康局接到举报投诉,举报人称在当地城乡结合部有一处非法行医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发现,该场所开设于城乡结合部的一间临街房内,设置有药品橱、输液架、输液床、诊桌等设施,桌子上摆放有药品、处方签、血压计等物品。

   经现场调查,该行医场所系韩某开办,开展了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开处方药等诊疗活动。其开设的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韩某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该场所自2018年10月份开业以来,累计收入5000元。

   于是,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韩某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按期、足额履行了行政处罚。

   2019年6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医疗市场进行暗访检查时,发现韩某再次开展了诊疗活动,后对韩某的“非医师行医”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执法人员又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称发现韩某在另一地点重操旧业,再次开展了诊疗活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迅速到现场固定了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韩某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遂按照程序将韩某违法行为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2019年9月,韩某被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案情分析

  界定非法行医罪有明确规定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非医师行医”这一违法行为的惩罚,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例中,对于韩某前两次的处罚,均属于行政处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构成要件,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解释。

  天网恢恢,莫存侥幸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个人保护意识的提高以及卫生监督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非法行医者的个人信息查询已经可以实现全国联网,不论是在哪个地方行医,其个人的非法行医记录都会在系统中保留,一旦发现,给予了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对非法行医者追究刑事责任,行医者将面临处罚金,甚至失去人身自由的刑罚。

  全媒体记者 孙克峰 林志滨 通讯员 孟伟 姚素洁 赵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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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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