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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20年03月19日 05:44 新浪网 作者 江苏法治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该项规定有利于去除未成年人“罪犯”的标签,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顺利回归社会。但在实践中,存在适用范围单一、相关法律冲突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犯罪记录封存的功效,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扩大犯罪记录封存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即终止侦查、审查起诉,而给予行政处罚的,这些违法记录是否封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容易造成该部分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泄露,应将给予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也纳入封存范围,降低对未成年人升学、就业产生的不利影响。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保管和查询。将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犯罪记录信息统一由公安机关归口保管,对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建立单独的数据库,对涉及犯罪记录信息系统的使用权限、查询的条件等进行严格的限制。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查询的主体之外,任何单位、个人因就业、升学等需要申请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依法已经封存的,公安机关应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完善保密责任制度。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对掌握的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保密义务,做到专人办理、专人保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机关的犯罪记录封存监督。要求法律援助、社会帮教组织、社区矫正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造成失密的实行问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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