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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美化环境从你我做起

改善美化环境从你我做起
2020年05月26日 06:15 新浪网 作者 江苏法治报

   □本报记者 戴丽娟

   编者按:为加强辖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在第26个世界生物多样性日前夕,宿迁宿城区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从所审结案件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收购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河道非法采砂、滥伐林木、污染环境等案件,并对案件逐一分析和点评其意义。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宣传,让社会各界认识骆马湖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所面临的形势,促进公众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从而努力改善环境、美化环境,让宿迁的“绿水青山”成为“金山银山”。

   非法猎捕野生鸟被判刑二年十个月

   【简要案情】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崔某以供他人食用为目的,多次到沭阳县高墟镇刁夏村田地内,采用播撒拌药小虫、播放鸟鸣录音以引诱鸟来啄食的方式猎捕野生鸟计3737只。其中灰头鹀3351只,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法院判决,被告人崔某违反狩猎法规,以供他人食用为目的,采用投毒的方法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因其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综合案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没收犯罪工具播放器15个及充电器1个。

   【典型意义】本案的受理及庭审均在疫情期间,为维护公共安全及生态平衡,本案于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开展线上庭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具有多重危害性: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物多样性,采用投毒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加剧生态恶化,猎捕、运输、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必须严厉打击。

   滥伐林木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简要案情】2018年9月,被告人胡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沂市港头镇采伐杨树135棵出售获利2500元。经鉴定,所采伐杨树立木蓄积计28.7785立方米,涉案树木系新沂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的一般公益林。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阶段,其退出违法所得,为修复生态环境自愿交纳修复费用4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胡某有自首、退赃、交纳修复费用的从轻情节。综合案情,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所涉林木系新沂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的一般公益林,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等功能,同时也为各种野生动植物提供了自然的栖息地,是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战略资源。被告人胡某违反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法规,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蓄积达28.7785立方,数量较大,对国家森林资源造成破坏。

   非法排污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简要案情】1994年至2016年间,原告谢甲某承包沭阳县周集乡谢河村民委员会的池塘用于养殖。2008年间,被告谢乙某在原告池塘岸边建设猪舍。2016年,原告谢甲某在池塘栽种藕种,其认为被告向藕塘排放猪粪,导致其14亩莲藕造成经济损失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陈述、现场勘验情况、调取书证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于2016年实施排污行为,并导致原告藕塘遭受损失。关于损失的认定问题,经现场勘验和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认定被污染的池塘面积约11亩。受污染水域以被告谢乙某养殖生猪的粪便排放口呈放射性扩散,即靠近猪舍处1亩水域污染较重无藕叶;猪舍稍远处约10亩环状水域藕叶分布较稀,离猪舍较远处水域藕叶分布较密,长势良好。根据原告陈述及证人证言能够认定原告在污染水域投放过藕种。经调查莲藕收成及价格,并结合现场勘验情况认定原告遭受损失为27000元。

   【典型意义】环境污染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等特点,即使因环境污染遭受损害,往往因证据灭失难以判断是侵权行为造成,认定因果关系证据较为困难。为了减轻环境侵权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使受害人更容易获取救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排污者对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承担举证责任。但受害人需提供证据证明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对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性进行初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供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原告藕塘受污染水域与被告养殖生猪的粪便排放口呈放射性扩散,即离污染物越近污染越重藕苗受损严重,离污染物越远污染越轻长势越好。这种证据规则提高了因果关系推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裂隙隐蔽排污严重污染环境

   【简要案情】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王某作为被告单位沭阳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安排被告人李某负责公司生产管理。二被告人安排工人将生产酸洗废水排放至厂内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水泥池内进行贮存。水泥池内的废酸水通过裂隙渗漏排放到土壤及厂房西侧的一条小河内。经监测,废水PH值为1.08,属于危险废物,小河排口等三处的废酸水进行采样,经监测废水PH值均小于2。被告人王某、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理阶段,被告人李某为修复被污染的环境向法院交纳生态修复资金3.2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沭阳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裂隙等隐蔽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李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案情,对被告单位沭阳某公司判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私设暗管、通过裂隙等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情况相当普遍。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大,因是隐蔽性排污,通常长期作案,涉及数量较大,毒害性较强,查处困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性较大。故污染环境司法解释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源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本案中行为人通过裂隙排放危险废物符合该情形,且对河流及土壤造成污染,破坏生物生长,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收购青蛙全链条打击

   【简要案情】2015年7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陈某明知周某等人向其出售的野生青蛙系他人非法猎捕,仍在位于宿迁市宿城区其承租的冷库加工厂内予以收购。2015年8月,公安机关在其车内查获其欲收购的野生青蛙约320斤计3985只,后又在其厂房内查获已收购的野生青蛙约3100余斤计39465只(其中已死亡4465只)。经鉴定,被查获的野生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均属于“三有”动物。被告人陈某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交纳野生动物救助资金2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在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中,除对直接实施猎捕行为人依法惩处外,还依法追究故意贩卖、运输、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实现全链条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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