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陈佺坤)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原告花某与被告朱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花某因建房纠纷与被告朱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花某被朱某推倒受伤。经鉴定,花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本案中花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故花某就民事侵权赔偿起诉至启东法院,要求朱某赔偿相应残疾赔偿金等赔偿。
对于被告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再支持残疾赔偿金,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为确保案件裁判正确,承办法官经检索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中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与本案为同要素案件。
承办法官充分考量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并参考类案判决后,对原告花某与被告朱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对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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