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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问责 金湖强化审限管理

期限问责 金湖强化审限管理
2020年08月18日 06:25 新浪网 作者 江苏法治报

   本报讯(通讯员 伍晓伟 李静洋)为强化案件审限管理,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日前,金湖法院制定出台《违反办案期限实施问责规定》。

   据了解,该问责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审限预警机制,坚持源头治理,由审管办每周发布一次案件临限预警通报,督查承办人抓紧案件办理。二是明确问责范围,对审理时间超过6个月的刑事案件和超过1年的民商事以及执行时间超过2年的执行案件,由审管办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承办人发出督办令,并进行跟踪督办。三是追究直接责任,无正当理由超期未结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承办人进行问责,并作为其年度绩效考评、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和退出员额资格的重要依据。四是追究主体责任,所在部门年内有3人(次)受到诫勉谈话或有其他严重问责情形的,将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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