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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千克鸡头米被锁过期,构成侵权

4000千克鸡头米被锁过期,构成侵权
2021年05月19日 12:34 新浪网 作者 江苏法治报

  编委会点睛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增加了自助行为这一制度。什么是自助?如何界定“必要范围”和“合理措施”?今天我们用案例告诉你。

  通讯员艾家静记者张羽馨

  民法典

  自/助/行/为

  因货款纠纷怕对方跑路,供货方某农业合作社将采购方某食品公司租用的冷库上锁,导致八千斤鸡头米过期报废,引发诉讼。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依法适用民法典认定合作社的上锁行为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侵权且过错较明显,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食品公司损失近50万元。

  据介绍,某食品公司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与某农业合作社就采购原料鸡头米达成合作协议。鸡头米由农户直接送到食品公司租用的冷库,并在三方共同监管下称重入库,食品公司根据农户提供的采购收据向合作社支付货款,再由合作社支付给各农户。合作截止到2018年10月,农户先后将一万多斤鸡头米送进冷库,价值80多万元,可农业合作社仅收到了5万元货款。2019年9月,追讨货款未果的合作社索性将食品公司租用的冷库上锁,并于11月向对方发函催讨。直至2020年3月,食品公司才向合作社发函,要求将被锁的鸡头米抵扣欠付货款。合作社未同意,起诉要求食品公司支付欠款。

  据了解,虽然国家对鸡头米这一产品保质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但本地市场通行的惯例认定为18个月,双方订购合同也是如此约定。

  一审法院至涉案冷库进行清点,存放鸡头米约8208.40斤。2020年12月23日,农业合作社在法院协调下交出冷库钥匙,而此时库存鸡头米已远超保质期限,总计损失近70万元。一审法院以合作社索要货款手段不当但不存在主观恶意为由,酌定合作社赔偿食品公司6000元。食品公司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民法典施行前,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针对自力救济仅设置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制度,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增加了自助行为这一制度。本案中,农业合作社的上锁行为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按照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仍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自助行为的规定。

  实习编辑:潘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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