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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案件频发,动物侵权责任你知道多少?

动物致人损害案件频发,动物侵权责任你知道多少?
2019年07月22日 17:50 新浪网 作者 找法网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饲养个小猫小狗什么的,同时猫狗咬人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这里就会产生很多民事纠纷,到底谁应该承担责任,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吧。

  一、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对无过错责任

  何为“无过错责任”?即,责任的产生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具体来说,我们只要查明:

  A.这个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谁?

  B.这个动物咬到人或者用其他方式侵害到他人人身财产权利。

  AB查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原则上就应当承担法律赔偿责任了,而不需要考虑这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没有“故意”和“过失”。当然,法律另外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举证责任在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被告),由于是有法定的免(减)责事由的,所以我们把这种无过错责任称为“相对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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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这三种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

  有相对就有绝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上面三种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承担的就是绝对无过错责任了。我们只需要查明AB,赔偿责任就没跑了,不存在免(减)责事由!

  也就是说,某主人以“是对方挑逗我的狗狗,我的狗狗可乖了”为由抗辩,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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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何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这个概念貌似很清晰,其实值得探究。

  首先,动物主人,即动物的所有权人(主人)属于这个范畴,这个毫无疑问啦。然后,假如主人把自己的狗狗借给他人帮忙养两个月,那么,这个帮忙者也属于饲养人,假如动物主人把动物放在某个机构或者某个人那里托管(比如兽医院),那个托管机构或个人就是管理人。

  值得“爱心人士”注意的是,长期喂养流浪动物可能会有法律风险!

  这其实也很好理解,长期喂养的行为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或“管理”,这当然属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啦。

  这时候有人可能觉得委屈,有“爱心”还要错了?

  但事实上,有些“爱心人士”,喜欢在社区喂养些流浪猫狗之类的,因为该喂养行为,导致流浪猫狗长期聚集在社区公共领域,又没有对动物采取任何约束控制的措施,把公共场所当做自己的“爱心饲养场”,这和遛狗不栓绳并无本质区别,最终造成社区环境卫生问题和居民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我国每年因为狂犬病死亡人数可不少),而控制和管理者“危险物”的人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责任。由于行为人往往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所以依据《侵权责任法》承担的是绝对的无过错责任。

  在“乔新玉与肖淑贞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法庭指出,“乔新玉长期投喂流浪猫,尤其是在其家门口的公共通道附近的固定投喂行为,在其生活社区的公共环境中形成了一个流浪猫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导致了流浪猫的聚集,而流浪动物的不可控性及自然天性,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会给社区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乔新玉的投喂行为既不同于对流浪猫的规范的救助行为,其自己又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故其行为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及影响,此危险影响与肖淑贞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乔新玉应承担相应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案件频发,动物侵权责任你知道多少?

  其实在小编看来,如果“爱心”是一个褒义词,指一种高尚的观念,那么其指导下的行为应该是对他人、对社会有益的,否则用中性词“爱好”来形容可能更恰当。为了自己的爱好,罔顾他人,逃避责任,然后用”爱心“催眠自己,变得心安理得,这样恐怖的“爱”,理应得到法律的制裁。

  四、写在最后

  动物侵权案件的频发,有不文明饲养动物、不规范管理动物的原因,也有某些人群道德观念的偏差和法律意识的薄弱的原因。

  这一切,都呼唤着饲养动物管理、流浪动物处理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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