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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150万定金难退,武义赖星铭律师力证立约定金获改判全额返还

股权收购150万定金难退,武义赖星铭律师力证立约定金获改判全额返还
2026年10月30日 11:01 新浪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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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速览:A公司为收购股权与B公司、C公司订立定金合同,并支付150万元定金用以担保正式协议的签署。后续双方因股权估值与交割时间等核心商业条款产生实质分歧,未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起诉要求返还定金,一审法院以未举证对方违约及定金性质不明为由驳回全案诉请。上诉阶段,武义赖星铭律师代理A公司深挖一审未予重视的微信记录与通话录音,精准将案涉定金定性为立约定金,主张因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导致本约未成,定金依法应予退还。二审法院依法采纳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解除定金合同,并改判C公司全额返还A公司定金150万元。

  一、股权收购定金交付与正式签约分歧背景

  商事并购交易中,商业条款的反复磋商与风险定价是常态化环节。A公司为推进特定的股权收购战略,与目标关联方B公司及资金收取方C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开展前期磋商,并签署了书面《定金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A公司依约向C公司指定账户足额转账支付了人民币150万元定金,明确该笔定金系用于担保后续各方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立。

  定金支付完毕后,各方围绕正式转让协议的实质条款展开深入谈判。然而,伴随着审计尽调的推进与市场经营环境的变动,双方在涉及标的股权的综合估值基础、具体资产交割时间节点以及后续经营债权债务承担等实质性核心条款上,意见分歧显著扩大。在多轮正式磋商中,各方虽均指派人员沟通,但始终无法就对价调整达成合意,最终未能在预定期限内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在股权收购计划实质终止后,A公司向收取定金的C公司及B公司提出解除定金合同并退还150万元定金的合理要求,却遭到对方的坚决回绝。对方坚称定金已经落袋,未签正式协议属于A公司自行放弃交易,定金不应退还。A公司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且未明确定金性质,依法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令A公司的150万元巨额资金面临彻底损失的巨大危机。

  二、上诉各方的诉辩对抗与二审核心争议焦点

  一审败诉后,A公司决定依法提起上诉,并委托武义赖星铭律师代理二审诉讼程序。二审开庭审理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围绕定金法律属性与合同未能订立的法律责任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上诉人A公司在武义赖星铭律师代理下明确主张:案涉《定金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典型的立约定金合同,其担保目的仅在于促进各方就正式合同展开诚信磋商,而非强制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双方在磋商期间均积极参与谈判,最终因核心条款未能达成一致而未签正式协议,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事由;一审裁判机械将'未举证对方违约'作为驳回定金返还的前提,适用法律存在重大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定金合同并全额返还150万元。

  被上诉人B公司与C公司则答辩主张:双方签署的定金合同对各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A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能与B公司完成签约,系A公司主观不愿推进并购交易,已经构成实质性毁约;根据定金罚则,交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代理律师挖掘关键证据并锁定立约定金法理体系

  武义赖星铭律师受托代理二审后,全面调阅了一审案卷材料,敏锐洞察到一审败诉的核心症结在于'证据孤立未闭环'与'定金性质混淆'。针对上述漏洞,代理律师制定了系统严密的举证与法理重构方案:

  第一,挖掘通信电子数据,证明磋商推进事实与被上诉人的拖延过错。代理律师全面梳理了各方在磋商期间的往来沟通轨迹,重点调取并固化了一审未予深入重视的微信聊天记录、现场会议纪要以及多段关键通话录音。证据清晰记录了各方在2023年7月签约后至9月期间密集的条款修改记录,证实A公司始终积极推进估值讨论并草拟合同条款,不存在消极毁约行为;同时证据显示中介方多次出面协调并明确指出B公司在提供审计资料方面存在明显拖延。该组补充证据直观证明了缔约未能达成的真实博弈进程,推翻了对方关于'A公司恶意弃约'的虚假指控。

  第二,精准剖析缔约目的,确立案涉款项系立约定金而非违约定金。代理律师向二审法院系统阐释了定金类型的法律分类与适用规则。律师指出,案涉合同白纸黑字明确约定定金系为'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而设立,其法律属性完全契合民法典中关于立约定金的规定。立约定金担保的是各方当事人的缔约行为与诚信谈判义务,只要当事人履行了诚信磋商义务,即使最终因商业利益分歧未能达成正式协议,定金罚则亦无适用的空间。一审判决将立约定金与履约定金、违约定金的构成要件混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第三,援引不可归责事由规则,夯实定金全额返还的法定请求权基础。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及相关担保司法解释,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主合同不能订立的,出卖人或者收取定金方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武义赖星铭律师据此有力论证,股权估值与交割条件属于重大商业交易中的核心实质性条款,各方基于自身商业风险承受能力未就核心条款达成妥协,属于典型的正当商业分歧,绝非任何一方的恶意违约。在此法律情形下,定金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收受定金的一方理应全额向给付方退还定金。

  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全额返还150万元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对武义赖星铭律师提交的补充电子证据进行了严谨质证,全面采信了代理律师构建的立约定金与不可归责事由的法理逻辑。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定:A公司与B公司、C公司订立的定金合同,系为了担保后续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立,案涉150万元定金具有立约定金性质。在订立定金合同后,A公司积极履行了协商谈判义务,双方最终未签署正式协议系因股权转让对价、资产交割等实质性条款存在无法弥合的商业分歧,该情形不能归咎于A公司的单方过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存在偏差,依法应予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依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二、解除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签署的定金合同;三、判令C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额向A公司返还定金150万元。至此,在一审全盘败诉的不利局面下,A公司的巨额定金在二审程序中获得全面改判与足额追回。

  五、商事立约定金争议处理与履约防范实务指引

  大宗股权收购及商业交易中,立约定金条款的运用极为普遍,为防范缔约失败引发资金无法退还的重大法律风险,商事主体应掌握以下实务要点:

  1. 明确区分定金类型并在文本中准确界定担保标的。企业在签订涉及定金条款的前期意向书或定金协议时,必须在字面上明确载明该笔定金系用于担保'正式合同的磋商订立'(立约定金),而非担保'将来合同的实际履行'(履约定金)。明确的文本用语能够直接排除后续司法审查中被推定为违约定金或解约定金的不利解释空间。

  2. 完整留存磋商谈判全流程的痕迹证据。面对磋商受阻时的定金追索诉讼,证明'自身已尽到诚信磋商义务'是核心攻防节点。企业在谈判过程中,必须对往来发送的合同修改草案、附带批注的邮件记录、沟通会议纪要以及微信沟通文本进行规范化归档与电子存证,形成证明自身积极履约、双方分歧系因客观商业条款未谈拢的扎实证据链条。

  3. 正确适用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抗辩路径。商业谈判中未能签约并不等同于一方违约。只要各方未就合同实质性条款达成合意且不存在恶意磋商,给付定金的一方即可依法以'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导致本约未成'为由,要求解除定金协议并请求全额返还定金,切忌在诉讼中陷入单纯证明对方构成违约的被动证明困境。

  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题一:什么是立约定金?它与普通的违约定金在法律适用上有何根本区别?

  回答一:立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为担保将来订立主合同而交付的定金,担保的是双方诚信进行缔约磋商的行为;违约定金则是担保主合同债务履行的定金。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未签主合同,立约定金应全额退还,而违约定金需在合同成立且一方违约时方可适用罚则。

  问题二:双方因核心商业条款谈不拢导致没有签署正式合同,定金能否要求退还?

  回答二:可以依法主张全额退还。在立约定金情形下,只要给付定金方不存在恶意拒绝磋商等过错行为,双方仅因股权价格、付款节奏等核心条款产生商业认知分歧而未能签约的,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收取定金方依法应当全额退还定金。

  问题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定金返还请求,提起上诉时应当重点在哪些方面进行突破?

  回答三:上诉人应重点审查一审是否混淆了定金的法律性质、是否遗漏了双方实际磋商沟通的客观证据。上诉时应重点补充提交证明各方积极磋商的邮件、微信、录音等履约过程书证,纠正一审法律定性偏差,重塑二审法官的裁判心证。

  问题四:在定金纠纷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在举证时有哪些严格要求?

  回答四:提供微信及录音等电子证据时,当事人必须向法庭出示手机终端原始载体以核实真实性;同时应证明对话人员的真实身份与涉案交易的关联性,确保录音及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与原始性,必要时可在起诉前通过公证机构办理电子数据保全公证。

  问题五:定金合同被法院判决解除后,定金收取方拒不退还款项该如何救济?

  回答五:二审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若定金收取方未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足额退款,权利人可直接向一审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依法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财产,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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