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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后遇星探被骗,警惕青少年“线上侵害”

00后遇星探被骗,警惕青少年“线上侵害”
2020年04月01日 00:23 新浪网 作者 中国青年报

  最近,韩国N号房间事件引起公众关注。对此类案件背后暴露出的“线上侵害”,我们该如何解决呢?

  最近,韩国N号房间事件引起公众关注。与此同时,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两起利用网络猥亵儿童的案件。虽然案件有差异,但却为保护青少年权益免遭“线上侵害”敲响了警钟。

  让我们先来听听小悦的故事!

  出生于2007年的小悦是一名小学六年级学生。去年6月9日,QQ群友“婷儿”主动加她好友,闲聊时,“婷儿”自称是湖南某电影集团影视培训学校的副总经理洪某(女),并把一张印有洪某身份的名片发给小悦。

  不久后,“婷儿”故作神秘地对小悦说:“有个出道当明星的机会,不知道你是否符合条件?”

  小悦一直有个明星梦,便按对方要求把姓名、年龄、身高、在读学校基本信息告诉了对方,并发给对方6张生活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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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方看到信息后表示要推荐小悦和“王源”搭戏。“我是王源的粉丝,做梦也没想到能跟他一起搭戏。”小悦告诉办案人员。

  3天后,“婷儿”告诉小悦,导演对她很满意。之后,“婷儿”又提出让小悦拍一段20秒的视频,表示要有诱惑的表情和声音。小悦拍了一段发过去,“婷儿”回复“不行”,提出更过分的要求。

  小悦知道拍这种视频不好,但觉得明星梦就在眼前,如果放弃太可惜了,于是便按要求做了。

  “婷儿”看了还不满意,一直鼓励小悦不要害羞,要勇敢,并要求其不穿衣服拍摄,动作要求也越来越淫秽,小悦按照对方指令一一照办了。

  那么,事件的真相是怎样的呢?

  苏州警方发现,QQ号“婷儿”的实际使用人为1979年出生的湖南人邹某。当年7月,警方在湖南长沙市抓获邹某,并顺藤摸瓜,在山东抓获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王建某。

  警方审查发现,邹某、王建某冒用影视公司从业人员洪某的身份,有针对性地添加幼女为QQ好友,以可以推荐对方拍电影、出道做童星为诱饵,谎称需要做身体审核、敏感度测试、服从性测试,诱骗幼女拍摄淫秽视频、裸体照片,通过QQ发送,在网络上猥亵小悦等17名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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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某供述称,被害女童大都很单纯。如果有人犹豫,只要采用“为了梦想,要勇敢”“马上可以拿到名额”等话术劝说,便可成功。

  很多受害女童都对所谓的“自信训练”“毅力训练”深信不疑,在得知对方是骗子后,都表示很惊讶。

  2019年12月,苏州吴江区人民法院以犯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王建某和邹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和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案件暴露的监管漏洞

  “这些被害人大都处于青春期,这一群体比较特殊,虽自认为成熟,但实际上仍缺乏足够的分辨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最近曝光的韩国N号房间事件的主要受害群体也大都处于这个年龄段。”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李冬梅表示,不法分子“在涉及招募童星的QQ空间、QQ群中寻找合适的目标,利用被害女童心智不成熟、急于成名的心理,引诱她们上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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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冬梅指出,此类案件因涉及隐私,受害人的沉默也为查处犯罪带来困难。案件卷宗显示,本案所有受害女童在发现上当后,均无一例外地选择沉默,仅删除对方QQ号了事,没有人告诉家长或老师。

  值得关注的是,网络运营者监管责任缺失也是导致此类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问题,吴江检察机关建议应多管齐下,强化对“童星”招募骗局的打击防范,堵住监管漏洞。

00后遇星探被骗,警惕青少年“线上侵害”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李冬梅

  应加强对网络空间的日常监管协作。

  相关部门应建立涵盖发现、预警、监督、举报和治理的长效机制,提升网络空间治理能力;

  政府各部门应形成合力,共同定期开展法治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等活动,加大对儿童防性侵的普法宣讲,并构建相应的侵害后救济机制;

  家长应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尽早对子女进行性教育,帮助其提高识别网络不良信息的能力,引导其正确使用社交软件,用言传身教不断增强子女的自我保护意识。

  各方专家观点:如何破解此类难题

  除了上面提到的案件外,最近还有媒体报道涉儿童色情信息的网站通过类似传销的方式发展会员,吸引了数以百万计的用户。

  对此,多名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研究的学者表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通过网络进行“线上侵害”甚至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规制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手段,只能事后救济、难以事先预防。

01

  浏览、持有未成年人淫秽色情信息亟须立法惩治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惩治对象只是淫秽色情信息制作者、出售者和传播者,并没有直接针对持有、浏览、查阅淫秽色情信息的网络注册用户。

  目前,对于媒体曝光的类似行为如何惩治,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但是以上法律尚无法完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线上侵害”。实践中存在大量“线上侵害”甚至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未达到猥亵儿童罪的定罪标准,无法按照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与未成年人淫秽、色情制品相关的犯罪中,认定入罪与否要区分牟利与非牟利目的,定罪标准较高,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文件的数量、点击次数、注册会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量等都有要求,另外,相关司法解释条款缺乏对“持有”型犯罪的处罚,对“浏览”行为更无刑事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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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国际合作部主任牛帅帅介绍,在很多国家,除传播者之外,对儿童色情图片和视频的持有,都是被禁止的。

  涉儿童色情信息在很多国家都是不容触碰的底线,刑事惩罚力度远重于一些针对成人的色情、淫秽犯罪,儿童的性利益、性权益受到特殊保护,认定“色情”的标准远低于成人。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以整个条文的形式,将儿童色情定性为对儿童的“性剥削”,我国于2002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02

  司法机关应从重惩处“线上性侵害”未成年人

  司法实践中,我国已有数个涉及线上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乔某某以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乔某某为满足其不良心理需要,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自住房电脑上,通过登录QQ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其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先后诱骗多名幼女与其视频裸聊。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件中,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化名)加为好友,向其索要裸照。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骆某在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

  这两起案件中,法院均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其典型意义在于,虽然侵害人与被害人未进行“直接接触”,但侵害人为了满足自身性欲,采用引诱、欺骗手段通过网络对未成年人进行侵害的行为,对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利益造成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构成猥亵儿童罪有利于保障儿童权益。

03

  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为契机

  多名学者呼吁,涉儿童色情信息的网站是一条黑色产业链,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毒瘤”,早该被连根拔起。

  有学者呼吁,从现实来看,频繁更换网址、服务器设在国外等互联网儿童色情犯罪的狡猾性和隐蔽性,给司法打击增加了难度。不过,儿童色情“暗网”,哪怕是所谓“会员制”、哪怕服务器在境外,都不能逃脱我国法律的制裁,它们侵犯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而浏览、持有、传播这些淫秽内容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这也决定了这些行为应受我国法律规制。

00后遇星探被骗,警惕青少年“线上侵害”

  佟丽华呼吁,当务之急是继续提升打击力度,使之区别于普通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以司法力量对未成年人性权益实施特殊保护,形成任何犯罪分子都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2019年10月下旬,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草案中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含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提示。

  佟丽华表示,未成年人色情视频网站并非首次曝光,相关治理也无法毕其功于一役,一次性地铲除贩卖和传播未成年人色情信息的网站,更需要完善、细化相关法律规定,让那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不法分子都受到法律严惩,应该以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大修为契机,细化针对未成年人的“线上侵害”的认定标准和惩罚措施。

  来源:共青团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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