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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关单位应加强即时通信工具保密管理

北京:机关单位应加强即时通信工具保密管理
2020年10月15日 08:43 新浪网 作者 中国青年报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昨天开始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将持续至11月2日。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到,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还分别规定了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涉密人员和保密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是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的全面修订,包括6章,分别是总则、定密管理、保密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42条。

  草案征求意见稿坚持党管保密原则,明确机关、单位应当具体履行的保密职责和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保密工作机构和保障要求。机关、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者明确保密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工作力量。涉密程度高、产生和管理国家秘密多、保密任务重的机关、单位,应当设立专门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保密干部,具体负责日常保密管理工作。高等院校和中学应当结合思想政治、德育等学科开展保密教育,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

  保密制度方面,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涉密载体、办公信息设备、涉密信息系统、互联网和电子智能设备管理要求。其中,涉密载体管理方面,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秘密载体全流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清退、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赠予、出售、转让、丢弃国家秘密载体等。

  随着智能手机等设备的普及,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到,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违反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查、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投诉和举报制度;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发布或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涉密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条例征求意见稿分别规定了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涉密人员和保密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出现发生应报告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违反规定兼职或就业的,违反规定出国(境)或离岗离职的等情形,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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