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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查询性侵虐待等劣迹前科拟入法

入职查询性侵虐待等劣迹前科拟入法
2019年10月21日 16:50 新浪网 作者 中国青年报

  今天下午提请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如下规定:①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草案还特别解释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含义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单位、组织、机构等,范围具体包括:①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②文化教育、职业技能等校外教育培训机构;③文艺、体育等技能训练机构;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⑤婴幼儿照护和未成年人早期教育服务机构;⑥午晚托班、暑托班、夏令营等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⑦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等。

  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 曾提出,将“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但是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教职工入职查询制度,并适时公开有性侵未成年人“劣迹前科”者的信息,禁止这些违法犯罪者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目前还是面临着信息不全面、异地查询、易侵犯相关人员隐私,缺少上位法支撑等难题。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相关规定,并已于今天下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记者 王亦君)

  入职查询性侵虐待等劣迹前科拟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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