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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亟待向专利“管家”转变

专利“代理”亟待向专利“管家”转变
2020年03月25日 19:35 新浪网 作者 一财网

   专利是对创新企业科技成果和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障,有了这样的保障,企业才有足够动力去重金投入研发。如何加快传统专利“代理”服务向现代化专利“管家”的职能转变,应成为新形势下重要而迫切的课题。

  新冠肺炎疫情仍在肆虐全球,其中有关药物研发和专利的新闻频频成为热点。最新消息,北京时间3月24日,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宣布,授予吉利德科学公司开发的在研抗病毒药物瑞德西韦“孤儿药”资格,这意味着其可获得为期7年的在该适应证(即新型冠状病毒2019)领域的市场独占期,7年内任何药厂不得仿制。

  很显然,专利是对创新企业科技成果和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障,有了这样的保障,企业才有足够动力去重金投入研发。而从城市和国家来看,对专利的有效保护是一座城市、一个国家创新策源的有力驱动。笔者认为,如何加快传统专利“代理”服务向现代化专利“管家”的职能转变,应成为新形势下重要而迫切的课题。

  中国加速成为全球专利大国,但转化率低

  始于2018年的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激发了中国企业的创新热情,专利申请和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去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报告称,2018年全球创新者共提交了330万件专利申请,其中中国的专利申请量为154万件,占全球46.4%,远超美国的59万件、日本的31万件,连续8年位列世界第一,正在加速成为全球专利大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也显示,2018年中国发明专利的申请量达到全球之最,但实际获得授权的仅为43万件,不到三分之一,而发明占全部专利授权量的比重仅为18.5%。2018年我国有效专利的实施率仅为48.6%,较2009年60.6%的历史最高值下降了12个百分点,产业化率近五年来始终维持在35%左右,2018年为32.3%。

专利“代理”亟待向专利“管家”转变

  由此可见:1.发明专利授权占比低说明大量智力成果的新颖性不够,技术领域重复研发现象明显;2.发明专利整体占比低说明技术成果的创造性不够,授权专利的含金量不高;3.成果转化率偏低,说明难以有效提升产业生产力。

  上述问题产生,虽然有创新主体自身认知与能力的不足,但更重要的是助力创新研发及技术成果转化的软环境还有待提升。新颖性不够很大程度受制于研发信息的局限,如何为创新主体提供充分的信息保障十分关键。创造性不够则更大程度受制于研发资金的局限,据统计企业专利研发周期在两年以下的占比近80%,而90%以上的研发经费来源于企业或个人自筹资金,且企业外包研发占比仅为9.4%,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对社会创新主体扶持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转化率低,有专利本身经济性不够的因素,但更多是因为缺乏专业运营机构的服务,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的商业化应用。

  解决上述问题,核心在于法律和政策的牵引。其实早在“十三五”规划起草伊始,国家就已高度关注并通过立法和政策出台,鼓励高质量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从2015年再次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到2017年初公布《“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再到2018年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明确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方法,部署了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其中均提到了知识产权运营和服务体系的建设。

  但牵引的效果并不理想,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截至2018年末全国共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2.6万家,但由于法规规定专利代理的权限范围仅包括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导致其服务内容呈现单一化、碎片化和事务化;

  二、尽管政策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在管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中增设知识产权专业,但目前法规规定仅接收具有理工科学历的人员报考专利代理资格,导致大量经济、管理和法律背景的人员无法从业;

  三、从政策上没有根本区分传统“代理”服务与现代“管家”职能的区别,使得大量服务机构无法准确理解新形势下专利市场的新需求对自身转型升级提出的新要求。

专利“代理”亟待向专利“管家”转变

  加快传统专利“代理”向专利“管家”功能转变

  专利“代理”与专利“管家”虽一词之差,但内涵外延相去甚远,至少存在五个方面的不同:

  第一,代理服务仅仅介入了创新主体的局部环节,而管家服务则应深入企业从探索、预研、试制、生产到销售各环节,贯穿专利运营的全流程;

  第二,代理服务以被动接受委托办理当前具体业务为主,而管家服务则应立足长远,以发展的眼光帮助企业谋定并实施专利运营整体战略;

  第三,代理服务事项相对单一,但管家的服务内涵却更为丰富和复杂,包括专利战略规划、专利矩阵梳理、专利价值评估、专利许可及转让营销、专利投资谈判、专利融资策划以及专利维权和风控的整体实施等;

  第四,代理仅关注自身服务资源的挖掘,而管家则应充分协同各方资源,包括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产业中核心企业、配套服务机构等,形成合力为创新主体提供全面服务;

  第五,代理服务仅涉及服务双方,而管家服务则还应充分考虑相关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避免在专利运营中产生风险和纠纷。

  综上,加快传统专利“代理”向专利“管家”的功能转变,不仅有利于企业全面创新,同时也能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立法层面优化准入标准,淡化产权服务机构的代理属性,鼓励具有企业管理、法律服务背景的人员通过一定方式,获得从事专利服务的资质;

  第二,各地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专利“管家”的服务职能,通过科创主管部门及产业园区主动搭建桥梁,扶持并培育一批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化专利“管家”;

  第三,积极营造专利运营的文化氛围,鼓励创新主体主动提高科技成果运营意识,通过“管家”服务积极寻找专利应用场景,多维度、多层次地实现其专利的商业化应用;

  第四,鼓励高等院校及社会办学力量组织开展具有较强实操性的专利运营培训课程,帮助企业内部专兼职管理人员及社会专利服务机构提升专利运营的技能储备;

  第五,传统专利“代理”机构也应主动求变,加快专业人才招聘和培养力度,借鉴国外先进知识产权服务理念和方法,创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工具,帮助科创企业从公开信息检索向稀缺资源导航,从专利代理申请向专利矩阵设计,从被动权利保障向主动权利应用,真正实现从专利“代理”向专利“管家”的转变。

  (作者系淼法咨询创始人兼CEO、知识产权法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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