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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坑曝光9起人居环境卫生违法案例

内坑曝光9起人居环境卫生违法案例
2024年04月29日 09:11 新浪网 作者 晋江新闻网

  晋江新闻网4月29日讯  近日,晋江内坑镇“人居环境整治曝光台”再次对辖区9起人居环境整治“反面教材”进行曝光,通过层层传导压力,推进工作落实,营造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良好氛围。

  案例一:林某在内坑镇柑市村贞茂自然村空地倾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责令改正、罚款50元。

  案例二:谢某在内坑镇吉安路段往内坑街道红绿灯处焚烧树叶,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处责令改正、罚款50元。

  案例三:曾某在内坑镇保利香槟云城横四路边占道经营,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责令改正、罚款100元。

  案例四:陈某在内坑镇锦安路珍之味食品厂对面空地倾倒厨余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处责令改正、罚款100元。

  案例五:林某在内坑镇吉安路与港丰路红绿灯交叉路口右拐港丰路处实行有害绿地行为,根据《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处责令改正、罚款100元。

  案例六:张某在内坑镇双龙路边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案例七:陈某在内坑镇陆地港物流园路安能集团门口处占道堆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责令改正、罚款100元。

  案例八:郭某在内坑镇陆地港物流园路丢弃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责令改正、罚款50元。

  案例九:吴某在内坑镇物流园路丢弃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责令改正、罚款50元。

  (记者 蔡培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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