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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进村喇叭喊话村民涉嫌嫖娼,有错吗?

警车进村喇叭喊话村民涉嫌嫖娼,有错吗?
2024年04月29日 18:59 新浪网 作者 937江苏新闻广播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的李先生控诉:“大年初四那天,派出所的人开着警车用喊话器到我们村喊话,说我涉嫌嫖娼,我们全村都知道了。”李先生表示,自己并没有嫖娼行为,派出所此举让自己遭受了极大羞辱。

  (本文新闻图片均来自:大风新闻)

  警车进村喇叭喊话,指名道姓称村民涉嫌嫖娼

  李先生是临沂市郯城县人,今年35岁,是一名货车司机。

  李先生告诉记者,2023年9月下旬,在外地跑车的他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郯城县杨集镇派出所的民警,让其去一下派出所,李先生以为是诈骗电话,就没在意。几天后,同村的左某联系到李先生,说他是杨集镇派出所谢姓警官的亲戚,谢警官说他手头有李先生2023年2月20日的一个转账记录,该记录涉嫌嫖娼

  李先生称,为了“了结”事情,他当时拿出5000元让朋友帮助处理,并称一万元之内都行。然而,对方在交涉中表达出了案件复杂,需要两三万才能解决。随后左某告知他,谢警官要求他自己回去处理。

  李先生表示,自己并未嫖娼,且警方的多次传唤均未能出示足以证实其嫖娼的证据

  不过在随后的除夕和大年初四两天,杨集镇派出所民警开着警车进村,用车里的警务喊话器喊话,指名道姓称李先生涉嫌嫖娼

  不久前,李先生向郯城县纪委监委和郯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反映此事,希望能为自己讨个说法。

  官方通报:涉事民警已被停职

  4月28日,郯城县公安局宣传室就此事回应称,涉事的杨集派出所民警谢某已被停职,警务督察部门正在展开调查,将会根据情况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律师说法

  民事责任

  本案中,公安机关目前对于李先生尚只能表述为“涉嫌嫖娼”,在没有实质证据予以认定并作出处罚的情况下,以直接通过喊话的形式在村里传播李先生“涉嫌嫖娼”这个事情,足以导致李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律师认为已经侵犯了李先生的名誉权

  如果李先生被确认存在嫖娼行为,并已被公安机关进行处罚,那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警方可以对李先生的行政处罚结果予以公开。但是需要同时考虑的是,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而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村里指名道姓称李先生涉嫌嫖娼,律师认为也侵犯了李先生的隐私权

  李先生可以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至于赔偿主体,如果是民警个人行为,不在职务范围之内,就应该由民警个人承担;如果是以派出所的名义做出的行为,就属于职务行为,则应该由派出所承担

  行政责任

  1,如果李先生真的构成嫖娼,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同时,我们需要注意一下行政处罚的时效问题,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后六个月内公安机关尚未发现,那么就过了追诉时效,不再进行处罚。本案中,李先生称在2023年9月下旬收到其涉嫌嫖娼的电话,随后了解到其涉嫌的嫖娼行为发生在2023年2月20日,因而即使确实存在嫖娼事实,但已过去六个月,依法也应当不再予以追究

  2,如果谢警官确实存在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能会被处以相关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若李先生陈述属实,那么涉事谢警官及中介人左某的行为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李先生从未有过嫖娼行为,纯属谢警官和左某捏造的,那么他们是以虚构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可能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如果李先生有过嫖娼行为,谢警官和左某以曝光李先生的违法情节作为要挟要求李先生支付相应费用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如果李先生有过嫖娼行为,公安机关可能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谢警官和左某以帮助免于处罚等目的,向李先生索要财物的,可能构成受贿罪。

  本案中,因为李先生没有支付,则为受贿罪的未遂

  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应该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执法,不能过度强化,否则可能会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应当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 万镇律师

  部分新闻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红星新闻

  编辑:小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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