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小区电梯更新安装项目拆箱倒货时被重物砸伤,后住院治疗,因赔偿问题未得到解决,张先生遂将雇主李先生及将电梯安装项目交付李先生的大鹏电梯设备公司(化名)诉至法院,索赔各项费用合计13万余元。
3月3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海淀法院判决李先生、大鹏电梯设备公司赔偿张先生11万余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其与李先生存在劳务关系,李先生与大鹏电梯设备公司存在合作,每当有电梯安装项目时,其便按照李先生的指示前往不同的地点从事电梯安装作业,根据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报酬。
2018年4月,其在拆箱倒货时被砸伤,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构成骨盆多发骨折、肾挫裂伤,全身多处骨折,因伤情过重,转入上一级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费用由李先生垫付,因后续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李先生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大鹏电梯设备公司明知李先生不具备相应的承包资质,仍将电梯安装项目发包给李先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李先生辩称,同意赔偿张先生合理的费用,但对张先生主张的费用的数额有异议,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先行垫付的部分医疗费。
被告大鹏电梯设备公司辩称,第一,其公司与李先生系承揽关系,李先生雇佣的人员受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张先生并非是在安装电梯过程中受伤,而是被坠落物砸伤,张先生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严重过错;第三,张先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况,综上不同意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安装电梯过程中被坠落物砸伤,其在客观上不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张先生对于自身的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
李先生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应对张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大鹏电梯设备公司将电梯安装工程交付给不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李先生,且未对电梯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医疗费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问题,大鹏电梯设备公司作为主张一方,没有举证证明张先生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况,故其抗辩意见未获法庭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大鹏电梯设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