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20分!16省2020高考加分政策公布,这一类加分争议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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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5日 22:17 新浪网 作者 高考直通车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为做好2020年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已参加2020年我省普通高考报名且符合2020年我省普通高考录取照顾政策资格条件的考生。具体录取照顾政策参照闽招委〔2019〕3号文关于“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规定执行。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如另有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校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办法

  符合条件的考生须于2020年5月20日-26日,向本人高考报名现场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时,考生须按照《申报须知》要求,提交《登记表》(其中少数民族考生还须提交《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含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复印件上验证人须签名并加盖公章)。

  《登记表》和《申请表》(附件2、3)可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高考高招栏目中下载,如实填写。

  三、审核程序

  1.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2名以上国家公职人员,负责对所申报的录取照顾项目和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汇总形成《花名册》(附件4)后,通过“高招管理系统”完成信息录入工作,于5月29日前提交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同时,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审核确认后的每位申报考生《登记表》《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须复印一份,由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留存2年备查。

  2.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汇总后,并于2020年6月3日前通过“高招管理系统”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审核结果,同时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3.省教育考试院于2020年6月9日前,将网上审核结果打印下发设区市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核对。设区市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须于2020年6月15日前,将每页加盖公章的上述材料寄送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并将1份纸质《花名册》合订本(每页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备案。

  4.省教育考试院将各设区市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核对确认的最终名单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方可享受相应的录取照顾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专门组织一批熟悉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国家公职人员开展资格审核工作,并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核工作责任制,严格把关,切实做好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考生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少数民族考生录取照顾资格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中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0〕1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申请享受普通高考文考加分的所有少数民族考生,须符合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的认定条件。

  (二)优化服务保障。各地要坚持以考生为本,结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合理安排考生错峰、有序申报,分散人流,合理控制现场人数,避免人群聚集、长时间排队;审核场所要进行清洗消毒、加强通风换气、保持环境清洁;多渠道提醒考生自觉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体温检测等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并通过张贴公告、校园网、宣传专栏等途径,及时将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的申报时间、申报办法等事项告知考生,防止漏报、错报。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地各校要通过指定的信息公开渠道,详实、准确、及时地做好录取照顾考生资格信息的分级公示工作,保留公示信息备查,并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公示时须按照顾类型分类,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录取照顾项目、证明机关等内容。

  (四)畅通申诉渠道。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在公示地点或网上页面公布有效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依据《信访条例》和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对举报和考生申诉要进行调查核实并妥善处理。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建立健全录取照顾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实行倒查追责。对加分资格等造假考生,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请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关高中阶段学校。

  附件:

  1.2020年福建省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考生申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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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20年福建省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考生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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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20年福建省普通高考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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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20年福建省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考生花名册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 

  黑龙江

  2020年3月1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新通知,称被认定为烈士及获得表彰的医务人员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获得表彰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医务人员子女,可就近就便入读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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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原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2020〕13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广大医务人员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奋力抗争在疫情防控一线,顽强拼搏、日夜奋战,特别是援鄂医务人员,舍小家、顾大家,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作出重大贡献。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保护关心爱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

  按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对省派出的援鄂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00元,特殊补助每人每天200元;对四个省级重症救治中心和承担重症救治任务相关的市(地)医疗机构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特殊补助每人每天200元;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临时性工作补助300元;上述人员以外的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的一线医务人员每人每天临时性工作补助200元。

  一线医务人员(含援鄂医疗队、四个省级重症救治中心和承担重症救治任务相关的市(地)医疗机构)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天数,按其直接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含尸体解剖)的天数计算。对援鄂医疗队、四个省级重症救治中心和承担重症救治任务相关的市(地)医疗机构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特殊补助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对在集中隔离观察点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发现确诊病例的当日计算工作天数。

  对疫情防控期间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人数,按照人均每天300元标准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重点向勇于担当、表现优秀的一线人员倾斜。将援鄂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核增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卫生防疫津贴执行标准和发放办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规定执行。卫生防疫津贴执行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到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在疫情结束后恢复至文件规定范围。

  二、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保障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医务人员的工伤认定,简化理赔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快速高效办理,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三、实施职称晋升倾斜政策

  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提前一年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评审优先通过,重点向援鄂人员倾斜。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获得市(地)级以上表彰或记功以上奖励的医务人员,符合高级职称基本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通过人员可直接岗位聘用、兑现待遇。

  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经历,视同其在基层或对口帮扶医疗机构服务1年经历;视同完成2020年继续教育学时(分);免于2020年度卫生高级职称专业考试,以后年度参加考试的,合格标准降低5分,援鄂人员合格标准降低10分;有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要求的,免于考核。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申报参评。

  四、优先晋升岗位聘用等级

  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已取得职称尚未聘任到相应岗位的,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超出结构比例的岗位逐步消化。

  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考核优秀的医务人员,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在职称对应岗位层级内晋升一个岗位聘用等级(不含二级岗位);受聘正高级岗位的,援鄂经历可作为优先推荐聘任二级岗位的重要依据。

  上述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政策只可就近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五、优化编外人员招聘政策

  疫情防控一线的编制外医务人员,三年内参加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年龄放宽到45周岁,在现单位工作满3年且考核合格,经所在单位推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报考乡(镇)、县(市、区)和市(地)以上单位笔试成绩分别加15分、10分、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六、加强防护及心理疏导

  要切实做好医院内部防控,加强全员培训,优化服务流程,全面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尽一切可能配齐防护物资和防护设备,防护用品调配要向临床一线倾斜。落实健康监测制度,发现医务人员感染及时隔离,尽最大可能减少医务人员之间、医务人员与病人之间交叉感染。

  加强医务人员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成立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开展医务人员心理健康评估,强化心理援助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干预和心理疏导,减轻医务人员心理压力。省、市级要建立心理援助热线电话,提供心理支持的队伍由各市(地)精神专科医院、具有精神科特长的综合医院等精神医学和心理学专业人员组成,在提供心理服务时要坚持公益、专业原则,并遵守伦理要求。

  七、做好轮换休整及家庭帮扶

  要根据疫情防控实际,统筹安排一线医务人员轮休调休补休,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要安排强制休息,确保一线人员及时得到必要休整。疫情结束后,组织一线医务人员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按现行渠道分级承担;根据一线医务人员承担的任务量、风险程度以及工作完成情况等因素,统筹考虑适当增加休息和带薪休假时间。

  各市(地)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发动志愿者或专门人员,采取建立台账、分类施策的方式,对奋战在一线的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慰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解决后顾之忧。尽量不安排双职工的医务人员同时到一线工作,对家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的医务人员要尽量为其创造条件兼顾家庭。

  八、关爱一线医务人员子女

  精准建立工作台账,健全一对一联系机制,实行“代理家长”制度,分阶段突出关爱重点,持续落实“五个一”关爱措施,即以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名义给孩子写一封信、开展一次心理辅导、班主任每天给孩子打一个电话、每周开展一次网络家访、召开一次主题网络班(队)会等,准确掌握一线医护人员子女学习、生活、心理等情况,引导调整心理状态,做好假期生活规划,开展线上学习辅导,加强学业困难帮扶,完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教育关爱长效机制。

  被认定为烈士及获得表彰的医务人员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获得表彰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医务人员子女,可就近就便入读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被认定为烈士的医务人员子女,享受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当地中考照顾政策;参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的,在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被认定为烈士及获得表彰的医务人员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提供备考、应考、志愿填报等环节专项服务。

  九、加大表彰奖励工作力度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进行及时表彰奖励,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奖金等物质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进行集体奖励,并可按规定提高优秀(嘉奖)人员比例。对受表彰的人员和考察优秀的援鄂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并给予嘉奖,不占所在单位优秀(嘉奖)人员比例。

  十、创造更加安全的执业环境

  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案件,不姑息、不迁就,迅速出警、迅速查处,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坚决维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要坚决果断依法处置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聚众滋事、堵塞大门等医闹行为。要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全力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大力量投入,在重点医院设立警务室,增派治安保卫人员,加强重点部位巡逻,维护医疗秩序,对于伤害医务人员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十一、加大法律服务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为有法律服务需求的一线医务人员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公证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开辟专门窗口,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对援鄂人员申办的委托、声明等民事类公证,实施法律援助免费办理。

  十二、做好烈士评定褒扬工作

  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6号)相关规定,坚持专人负责、提前介入、全程指导、精简材料、特事特办,及时做好在防治新冠肺炎工作中以身殉职的医务人员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认真落实好抚恤优待政策,由当地政府先行垫支烈士褒扬金,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实际,采取适当形式开展慰问、悬挂光荣牌等活动,妥善帮助烈士遗属解决实际困难。深入挖掘整理烈士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突出事迹,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不怕牺牲、勇于奉献的烈士精神。

  本通知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线医务人员以实际参加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等工作情况为准,不受编制、身份等限制。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政策同时适用于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药学专业中从事药物(疫苗)研发、认证、风险评估监测,诊断试剂(核酸检测试剂盒)及其检测设备产品研发、使用、监督等一线专业技术人员。

  各市(地)、县(市、区)要坚决贯彻落实好上述政策措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有效做好医务人员的保护关心爱护工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各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加强督查,确保上述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政策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9日

  2019年11月,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发布了《关于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申报和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照顾录取对象认定范围及标准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考生同时具备几项照顾条件的,只能选择一项申报。各类照顾录取政策的条件按以下范围、标准认定。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退出部队现役证》原件和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证书”。三者一致的予以认定。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及消防救援人员,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退役军人考生须提交《退出部队现役证》原件,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勋)章、《立功受奖证书》原件。核实所提交的材料是否与考生本人一致,不一致不予认定。

  消防救援人员考生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黑龙江省消防总队(以下简称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三)烈士子女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考生家庭户口和《烈士证明书》或《见义勇为烈士证书》原件。二者一致,可确认考生为烈士子女。

  1.有效革命烈士证明书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盖有市(行署)级民政部门公章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2.因见义勇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人员的子女:需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烈士证书》原件。

  如因烈士牺牲注销户口后,重新换发了户口,现户口中无烈士姓名的,可由当地公安部门和烈士原所在单位同时出具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军人批准单位及认定标准:荣获二等功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旅级至军区不等;战时荣获三等功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军委不等。

  有效证件:军人子女考生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立功受奖证书》及与证书相符的军功章和立功受奖登记表(复印件)。核实所提交的材料是否与考生的父或母一致,不一致不予认定。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有效证件:军人子女考生需出具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2005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新式《残疾军人证》原件和《评残审批表》复印件。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因公牺牲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大军区级不等。

  有效证件:军人子女考生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因公牺牲证书》原件。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有效证件:军人子女考生需出具考生父或母所在部队团级(含)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或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考生。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需出具由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和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退伍安置证明,二者一致的予以认定。消防救援人员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2.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残疾人民警察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省民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伤残人民警察证》(新版)或县(含)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旧版),旧版《伤残人民警察证》等级套改新版办法为: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

  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认定,以公安机关颁发的《公安英模证明书》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为准。

  3.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

  (六)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其子女称为归侨子女。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在国内的子女称为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指祖籍台湾省的我省户籍考生。

  (七)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八)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使用朝鲜、蒙古民族文字答卷的考生是否是本民族,如考生本人不是朝鲜族或蒙古族,而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答卷的不予认定。

  (九)在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北京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办法于2019年10月公布。审核办法中提到,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现行照顾政策规定,在照顾对象中,烈士子女及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加10分投档

  同时该办法规定,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该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招生录取。

  此外,下列现役军人子女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2、5A级青年志愿者优先录取

  在优先录取方面,审核办法明确,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多项高考加分条件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投档。

  3、照顾对象资格须满足审核要求

  审核办法还提出了对于照顾对象资格审核的要求。烈士子女须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须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提交立功通令、证书,以及档案内复印出来的奖励卡片,三样缺一不可,由市高招办与相关单位确认。归侨、华侨子女和归侨子女由考生学籍所在区侨办出具身份确认书。台湾省籍考生须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由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审核。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须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须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由市教委等相关委办局和考试院共同核准。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以部队颁发的士兵退出现役的证件为准,由区高招办负责审核。

  残疾人民警察须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以市教委下发名单为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信息为准。5A级青年志愿者由相关共青团组织审核确认。

  天津

  2020年天津高考加分政策与2019年加分政策一致。参照2019年天津高考加分政策具体通知,可知2020年天津高考加分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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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分项目审核

  1.加分项目审核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本人或侨方父母身份信息等(其中,在我市认定的归侨提供身份证,外省市归侨须提供外省市省一级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证明信,华侨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公证或认证),由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核。

  (2)台湾省籍考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父母身份信息及工作单位信息等,由市台湾同胞联谊会联络部审核。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须提供立功的证书、证章,由各区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办”)审核。

  (4)烈士子女,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由各区招生办公室审核。

  (5)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须提供本人户口页、退役证书,由各区招生办公室审核。

  (6)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页,以及与考生同一民族的父亲或母亲的身份证和户口页,由各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集中审核后,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2.同等优先项目及审核单位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父母身份信息及工作单位信息,由天津警备区政治工作局审核。

  (2)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父母身份信息及工作单位信息,由天津市公安局政治部审核。

  (3)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须提供退役证书,由各区招办审核。

  (4)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须提供相应的证书,由各区招办审核。

  根据《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优待政策参照现役军人子女执行,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审核。

  河北

  2019年12月,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了2020年的河北高考加分及申请流程。具体通知如下:

  具备优惠加分及优先录取资格的考生需按要求进行申请,未申请或资格审核不通过的,不具备优惠加分或优先录取资格。

  (一)申请优惠加分的程序

  申请优惠加分的考生,在报名资格初审时如实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有关资格申请表(草表)》交报名点,并在网上报名时进行申请。因填写不实或填写错误所造成的问题,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须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相关申请,逾期不提交的不再予以审核。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简称“三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需要在报名资格初审时向报名点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后,三侨考生按省侨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户籍地侨办进行审核;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到当地(户籍地或档案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审核。

  2.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台湾省籍青年要在报名资格初审时向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现场确认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由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审核登记。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参照执行的民族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须在户籍地参加高考报名,方具备少数民族加分资格。

  3.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须于11月15日前将经市、县、乡三级(省直管县、雄安新区三县经县、乡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盖章的《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交报名点。

  (二)申请优先录取的程序

  申请优先录取的考生,需按照要求在网上报名时申请或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其中,符合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的子女以及5A级青年志愿者等考生不在网上报名时申请,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残疾人民警察、退出部队现役及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报名资格初审时如实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有关资格申请表(草表)》交报名点,并在网上报名时申请。

  1.符合军人子女优待条件的考生,资格审核和公示工作按照《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河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军人直系子女录取优待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5号)执行,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2.符合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的子女优待条件的考生,资格审核和公示工作按照《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冀公办发﹝2018﹞97号)执行,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3.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须按照《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5﹞4号)文件要求,在现场确认时携带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由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进行登记,同时上交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散居少数民族考生以身份证采集的民族信息为准。

  5.符合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优待条件的考生,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山西

  2020山西高考加分项目: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军人烈士子女除外)、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考生等。

  2020山西高考加分情况如下:

  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的考生,须从“普通高考考生网上服务平台”的“政策公告”栏下载相关表格,报名确认时还须出具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须持市级(含)以上侨务办公室证明及相关材料。

  (2)台湾省籍考生,须持省台湾同胞联谊会证明及相关材料。

  (3)①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公安英模和残疾人民警察考生;

  ②烈士子女(军人烈士子女除外)、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考生。须持有关证书和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证明。

  (4)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须持有关证书。

  以上各类考生的证明材料和相关登记表,由各县(市、区)招办初审,各市级招办复核并汇总造册后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审核(2020年5月10日后将不再接收考生证明材料和相关登记表),审核(测试)合格,并进行公示后,录取时可享受国家公布的普通高考照顾政策。

  (5)现役军人子女。

  ①军人烈士子女;

  ②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子女考生。须写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军区政治部。

  (6)少数民族考生,须持《户口簿》、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经审查后留复印件备查。

  (7)报考高校举办的少年班考生,须持有关高校填发的准考证。

  (8)报考残疾考生单独招生考生及残疾考生,须持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户口簿》、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经审查后留复印件备查。

  辽宁

  2020年1月21日,辽宁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了《辽宁省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辽宁将遵循“从严控制、严格程序、规范管理、确保公平”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进一步减少加分项目,降低加分分值,逐步取消地方性加分政策,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进一步促进公平公正。

  1、保留部分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

  烈士子女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烈士子女考生资格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确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以上考生资格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确定。

  2、调整部分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

  “三侨生”和台湾省籍考生加分项目。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简称三侨生)和台湾省籍考生,从2023年高考起,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4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三侨生”加分资格名单由省侨办提供,台湾省籍考生加分资格名单由省台办提供。

  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喀左、阜新、新宾、清原、凤城、岫岩、宽甸、北镇、本溪、桓仁县的少数民族考生,从2023年高考起,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4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从2026年高考起,取消该项高考加分政策。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资格由省公安厅组织各市审核确定,并反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3、调整部分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为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

  明确“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以下简称“双语”考生)高考加分项目为地方性加分项目。从2020年高考起,“双语”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面向辽宁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从2023年高考起,取消该项高考加分政策。“双语”考生加分资格由省教育厅审核确定。

  4、调整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

  调整“见义勇为”加分项目。获得省级、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参加高考,现行“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政策保留至2022年高考,从2023年高考起,取消该项高考加分政策。有关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负责。

  通知提醒考生须对所申请的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的资格,同时给予暂停其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江苏

  2020江苏高考加分项目:烈士子女,少数民族考生,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等。

  1、2020江苏高考照顾对象的信息采集:

  烈士子女,少数民族考生,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

  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

  在确认高考报名信息时,还须填写《江苏省2020年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情况登记表》或《2020年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享受照顾政策考生情况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规定的优待对象范围的考生,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须向当地侨务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领取专门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侨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审核手续。

  所有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须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表格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报名点,由报名点汇总后集中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安徽

  1、高考加分项目

  2020年安徽省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如下:

  1、全国性加分项目4项。即烈士子女(10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10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20分)。

  2、地方性加分项目2项。即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5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5分)。

  地方性加分项目仅适用于我省省属高校招生;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2、优先录取项目

  2020年我省高考优先录取范围如下: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该优先录取项目以户籍中的“民族”信息为准,考生个人无须申报。

  3、政策优待项目

  1、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优待工作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政策优待项目考生名单以相关部门文件为准,无须考生本人申报。

  4、资格审查和公示

  2020年高考加分及优先录取资格申报与报名信息网上填报同时进行。申报高考加分及优先录取资格的考生,于11月30日前将相关证明材料递交报名点,逾期不予受理。申报高考加分的考生还须签订《安徽省2020年普通高考加分申报及诚信承诺书》。

  高考加分和优先录取资格审查将严格按照《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和教育部相关要求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所有申请高考加分、优先录取和政策优待的考生,在审核结束后均须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要求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江西

  江西于2019年12月26日下发了《江西省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的实施方案》,对江西省高考加分的相关方案作了调整。

  保留加分项目

  (一)烈士子女考生,可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可加20分;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可加10分;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可加5分。

  调整加分项目

  对经省政府批准的民族乡(贵溪市樟坪畲族乡等8个民族乡)和按照法定程序批准且经省有关部门向社会公示的民族村(铅山县陈坊乡长寿畲族村等82个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实行3年过渡期,即2020-2022年过渡期内加5分不变,自2023年开始不再加分。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党委统战部、民宗委、公安厅、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厅和台办等七部门于2020年2月11日联合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考加分调整方案》,对广西普通高考加分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

  2020—2022年加分调整过渡期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20分。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10分。

  (五)少数民族考生加分。

  1.除5市城区以外的10个世居少数民族考生: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以下简称“5市城区”)外,全区其他地区的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以下简称“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20分。

  2.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的少数民族考生: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资源、凌云、西林、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德保、扶绥、崇左市江州区、天等、上思等28个自治县、享受自治县待遇县、山区县、边境县和享受边境县待遇县(以下简称“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20分。

  3.22个山区县的少数民族考生:融安、灌阳、蒙山、百色市右江区、百色市田阳区、田东、平果、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金城江区、河池市宜州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忻城、象州、武宣、上林、隆安、马山等22个山区县(以下简称“22个山区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10分。

  4.除“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22个山区县”“5市城区”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7分。

  5.“5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六)我区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在2020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10分,2021—2022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7分。

  (七)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

  1.“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的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15分。

  2.“22个山区县”和防城港市港口区的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7分。

  (八)不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及分值如下:

  1.户籍未迁移(含户籍有过迁移且在普通高考报名前迁回原籍),在2020年春季学期的规定时间内将学籍转回户籍所在地高中并实际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按本条第(五)款相应分值加分;山区、边境县考生可按本条第(七)款相应分值加分。

  2.户籍未迁移(含户籍有过迁移且在普通高考报名前迁回原籍),未在2020年春季学期的规定时间内将学籍转回户籍所在地高中并实际就读的,按以下情形加分。

  (1)除“5市城区”以外的“10个世居少数民族”考生、“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 的少数民族考生,2020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15分;2021年加10分;2022年加7分。

  (2)“22个山区县”的少数民族考生,2020—2022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7分。

  (3)除“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22个山区县”“5市城区”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2020—2022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5分。

  (4)“5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020—2022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5分。

  (5)“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的考生,2020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10分;2021年加7分;2022年加5分。

  (6)“22个山区县”和防城港市港口区的考生,2020—2022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加5分。

  3.除本条第(八)款第1、2点所列情形以外的考生,中学阶段户籍、高中阶段学籍和实际就读地都在我区的,按考生户籍地、学籍地和实际就读地相应加分项目的最低分值加分;其他户籍在我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2023年及以后加分项目、分值

  (一)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20分。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7分。

  (五)少数民族考生加分。

  1.除“5市城区”以外的“10个世居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15分。

  2.“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15分。

  3.“22个山区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7分。

  4.除“28个自治县、山区县和边境县”“22个山区县”“5市城区”以外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5分。

  5.“5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分。

  6.不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中学阶段户籍、高中阶段学籍和实际就读地都在我区的,按考生户籍地、学籍地和实际就读地相应加分项目的最低分值加分,最高不超过7分;其他户籍在我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分。

  (六)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具有我区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加7分。

  (七)边境县考生加分。

  8个边境县的考生:防城港市防城区、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等8个边境县(市、区)的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15分;不符合“三统一”条件,中学阶段户籍、高中阶段学籍和实际就读地都在上述边境县的加5分。

  同时新方案还规定: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符合广西普通高考报名条件、户籍迁入广西的,可按本方案及普通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相关规定申报普通高考加分。

  贵州

  贵州省2020高考照顾加分加分政策随高考报名于2019年11月一并下发,规定了2020高考加分按《省教育厅 省委统战部 省委政法委 省民宗委 省公安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退役军人厅 省政府台办关于印发的通知》(黔教发[2019]69号)规定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全国性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烈士子女,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10分。

  (五)少数民族考生。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其他县(市、区、特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

  地方性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在贵州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及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考生,加10分。2016年1月1日(含)之后出生,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不再享受加分。

  (二)被贵州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加10分;被贵州省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考生,加5分。

  海南

  海南省于2020年4月8日公布了普通高考加分政策,其中第二章第四条中提到,全国性加分项目包括烈士子女、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等,官方内容如下:

  全国性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烈士子女,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加3分。

  (五)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3分。

  (六)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且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少数民族聚居地所在的市县的高中阶段学校修满规定的年限并毕业,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少数民族聚居地所在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5分。

  少数民族聚居地含少数民族聚居市县和少数民族聚居乡镇。

  少数民族聚居市县为:三亚市、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县、陵水县、昌江县、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

  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为:儋州市的兰洋镇、南丰镇、雅星镇;琼海市的会山镇;万宁市礼纪镇的原新梅乡、长丰镇的原牛漏镇以及南桥镇、三更罗镇和北大镇(含禄马乡);屯昌县的南坤镇。

  地方性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二)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满五年(引进优秀人才和现役军人及其子女满三年),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中阶段学校修满规定的年限且在这些地区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加3分。

  (三)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加6分。

  (四)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加3分。

  2023年起,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条件的考生不再享受加分;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考生不再享受第五条第(四)项加分。

  同时通知还规定了以下要点:

  1、全国性加分项目由省考试局在面向省内外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地方性加分项目由省考试局在面向本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

  2、申请高考加分项目的考生,须填写高考考生加分资格申请表。未按本实施办法及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相关规定提交高考考生加分资格申请表的,不享受加分。

  3、考生的相关资格、称号在高考加分申报时间截止后获得的,不享受加分。

  4、经申请和审核,获第四条第(六)项或第五条第(一)项加分的考生,同时获得当年报考少数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资格。未获第四条第(六)项或第五条第(一)项加分的考生,不能在当年报考少数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

  5、符合多项高考加分项目的考生,加分分值不累加,取其中最高分值。

  6、外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在我省参加高考的,可按本实施办法及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相关规定申报高考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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