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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律适用系列之执行期限

执行法律适用系列之执行期限
2019年10月11日 14:06 新浪网 作者 古城驿站

  【智哺法律】执行法律适用系列 之 “执行期限”篇

  法院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速度的快慢、执行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有效地遏制个别法官拖延执行的现象,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多项规定。

  

执行法律适用系列之执行期限

  (制图/微视聚焦)

  一、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二、法院开始执行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三、通知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四、执行人员查证申请人举证线索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五、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七条等相关规定,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六、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

  七、法院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为15天。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八、执行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九、执行中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十、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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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安智哺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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