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执行法律适用系列之 暂缓执行

执行法律适用系列之 暂缓执行
2019年10月17日 21:13 新浪网 作者 古城驿站

  【智哺法律】执行法律适用系列 之 “暂缓执行”篇

  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暂缓执行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暂缓执行只是暂时的停止执行申请暂缓执行必须提供担保,待法定事由消失后应立即恢复执行。

  

执行法律适用系列之 暂缓执行

  (制图/微视聚焦)

  一、什么情形下法院可以启动暂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执行法律适用系列之 暂缓执行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除了上述《规定》第七条的两种情形外,还包括执行担保中的暂缓执行和执行监督中的暂缓执行。

  执行法律适用系列之 暂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二、暂缓执行有何特点?

  01、暂缓执行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

  02、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

  03、暂缓执行只是暂时的停止执行;

  04、申请暂缓执行必须提供担保;

  05、待法定事由消失后应立即恢复执行。

  三、暂缓执行有无期限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有何区别?

  虽然,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都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暂时停止执行程序;都是维持原有的执行效果;都是有条件恢复执行。但是,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也是有明显区别的:

  1、启动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

  启动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启动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暂缓执行规定》的第3条、第7条、第9条;启动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第234条。

  2、作出法律文书的机构和名称不同。

  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3条、第264条的规定,受托法院在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案外人异议、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裁定期间可以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名称是暂缓执行决定书;中止执行由执行法院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4条规定,受托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名称是民事裁定书。

  3、期限不同。

  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而中止执行未有期限限制。

  4、恢复执行的条件不同。

  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条件是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作出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失,中止执行恢复的条件是中止执行的条件消灭。

  

特别声明:本文为“微视聚焦”平台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究!

  

作者:西安智哺法律服务;

  

编辑:微视聚焦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