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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快件箱涨价背后的那些法律事儿

智能快件箱涨价背后的那些法律事儿
2020年05月21日 14:57 新浪网 作者 古城驿站

  快递柜会员制,超时放置要收费,用户抵制,小区怒切电源,智能快件箱涨价是否合理?小区物业“封巢”是否合法?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权利?本期京小槌普法一起来看智能快件箱涨价背后的那些法律事儿

智能快件箱涨价背后的那些法律事儿

  一、智能快件箱涨价是否涉嫌违法垄断?

  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合集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因此,判断智能快件箱的经营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必须根据其目前的市场占有份额等因素确定。即使确定经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涨价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需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具体还要考虑是否影响了该行业的准入标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涨价行为的原因、因涨价行为获取的收益等,如确实构成垄断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快递存放费用由消费者承担是否合法?

智能快件箱涨价背后的那些法律事儿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物,与商家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地点有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快递公司相当于该条规定中的承运人,如无例外,应当以消费者购物时选择的收获地点为交付地,商家在此过程中承担着将货物运送至该地点的义务,否则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商家与物流公司之间属于物流服务合同关系。物流服务原则上包含货物运输、储存、装卸、配送等各个环节,具体应当以物流服务合同为准,在未经消费者知晓的情况下,商家与物流公司之间的物流服务合同关系与消费者无关,由消费者来承担智能快件箱的快件保管费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在快递员送货上门,商家已经完全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此时若因消费者的原因不能收取货物,而与智能快件箱经营企业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此时经营企业就有了收费的基础。

  三、小区是否有权“断电限用”?

  智能快件箱一般放置在小区公共位置,公共位置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占用和解除占用均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宣布停用智能快件箱,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另外,在设置智能快件箱时,物业公司与智能快件箱经营企业一般签署有物业快递柜合作协议,经营企业单方涨价是否构成违约,物业公司能否以经营企业违约为由自行解除合同需要以合作协议内容为准,否则可能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快递员未经收件人同意将快递放置快递柜是否合法?

  2018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行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施行,该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且在投递之后应及时告知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依据以上规定,对于未经同意擅自将快件放入智能快件箱的不规范行为,消费者可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处理。

  4月17日,国家邮政局办公室与商务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明确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所的公共属性,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提供用地保障、财政补贴等配套措施。可见,未来智能快件箱依然将向公共设施的性质发展,而在这之前,建议消费者在购物平台下单时明确选择送货上门或者放置在指定位置,如选择投放在智能快件箱,则要确保及时取件,以免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占用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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