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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定对方银行卡 消费提现上万元

绑定对方银行卡 消费提现上万元
2020年05月26日 12:04 新浪网 作者 广西柳州晚报

   ○○记者 付华周

   晚报讯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00后”男子廖某却打起了同事兼舍友的主意,伺机盗用对方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对自己注册的支付宝和微信账户进行实名认证,并绑定同事银行卡,窃取钱财上万元。最终,东窗事发。4月26日,记者从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廖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已于近日一审宣判,廖某罪名成立获6个月有期徒刑。

   据悉,被告人廖某是来宾市人,案发前系我市某餐馆工作人员,住在该餐馆位于市区北站路的员工宿舍。去年8月6日,廖某跟被害人黄先生一起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据廖某归案后交代,去年6月下旬一天中午,他趁同事黄先生上班不在宿舍以及宿舍没有其他人时,偷偷拿出黄先生放在衣柜里的双肩包,翻找出3张银行卡,并找到对方的身份证,进行作案。由于银行卡绑定的是黄先生平时所使用的手机号,他无法完成最后的绑定,遂在当晚趁黄先生睡着时,将对方放在床头充电的手机拿来,取出手机卡放进自己的手机继续操作,从而将黄先生的银行卡与涉案支付宝账户绑定。同样,他还将黄先生的银行卡绑定在了自己注册的微信账户上。操作完成后,他将手机卡放回黄先生的手机,并将该手机放回原地继续充电。今年1月,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6月29日至7月2日期间,廖某使用涉案支付宝账户所绑定的被害人2张银行卡进行网上消费、转账充值、提现共计12028.89元;使用涉案微信账户所绑定的被害人1张银行卡进行网上消费、转账充值、提现共计2643.7元。通过这种方式,廖某窃取被害人黄先生银行卡内钱财共计14672.59元。至案发时,涉案支付宝账户内剩余73.9元,涉案微信账户内剩余1870.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在案发后跟随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廖某6个月有期徒刑,处罚金4000元,并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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