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庆节假期期间,市民韦丽(化名)到我市某商场逛街购物,路过三楼洗手间的通道时,发生意外——她脚下一滑突然摔倒,还撞到了墙上。商场员工看见了这一幕,将她送到医院救治。事后,韦丽支出医药费1万余元。事后查明,这起意外事件是该商场洗手间通道有积水未及时处理而导致的。对此,韦丽找到商场要求赔偿,但商场方面却称韦丽在商场内没有购物,不是消费者,商场没有义务保障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那么,商场方面的拒赔理由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只要经允许或未被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的人,都负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韦丽虽然未在商场内购物,但她进入该商场是经经营者允许或者经营者不反对的,在此情况下,不管其是否是消费者或者潜在消费者,或者仅仅是进入者,商场都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商场“没有购物,并非消费者,无需承担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商场有义务依法赔偿韦丽的经济损失。
【法理出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付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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