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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教师连夜批改107份试卷后猝死家中 算不算工伤?

海口教师连夜批改107份试卷后猝死家中 算不算工伤?
2019年08月20日 10:18 新浪网 作者 中国新闻网

  海南高院发布2018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海口一男教师连夜批改107份试卷后发病猝死家中

  算不算工伤?

  家属:是

  人社局:不是

  这个问题争了6年

  家属状告海口市人社局,法院:是工伤

  南国都市报8月19日讯(见习记者 陈栋 通讯员 王颖)近期,海南高院公开发布《2018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行政审判白皮书)和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7-2018年度)。白皮书数据显示,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7639件,审结7284件,结案率为95.35%。与白皮书同时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对海南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维权具有重要的参考和辅助价值。

  案例1

  不予办理独生子女证被告

  海口美兰区计生委败诉

  贾先生夫妇于2013年10月16日生一女儿。2018年5月21日,贾先生夫妇向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电话反映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事宜,后被该委以信访事项转送给海口市美兰区计生委。其后,答复贾先生称依据2016年1月7日原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关于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贾先生夫妇不服,诉请撤销《答复意见书》,并判令海口美兰区计生委履行为其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责。

  ■裁判结果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贾先生夫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应对其办证申请予以受理。《通知》的内容与上位法规定的内容相抵触,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上位法。遂判决海口美兰区计生委在法定期限内对贾先生夫妇的申请事项予以答复。

  案例2

  海口一家子收钱转让土地

  后起诉公司伪造转让合同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政府就位于府城镇冼马桥路一地块向李先生等6人及陈阿婆(该7人具有亲属关系,其中陈阿婆为李先生的母亲,其户籍因死亡于2005年3月29日被注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至2009年期间,李先生等6人及陈阿婆共向华某房地产公司转让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四块土地,已收到全部土地的出让款,并向该公司提交了其他土地共有人出具的全权委托李先生办理土地出让事宜的《全权委托书》。海口市政府于2010年就涉案土地给华某房地产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李先生等6人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土地共有4人的指印不是其本人所留、陈阿婆早在土地登记前已死亡而证明该合同系华某房地产公司伪造为由,诉请撤销涉案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裁判结果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等6人转让涉案土地给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客观事实,且该公司已经支付了土地转让款。在此情况下,海口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为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李先生等6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先生等6人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李先生等6人的上诉。

  案例3

  因政府原因致土地闲置

  一公司地块险些被无偿回收

  2008年7月16日,鸿某公司竞拍取得包括位于儋州木棠的涉案地块在内的144.403亩商住用地。2008年9月18日,鸿某公司就涉案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地类(用途)为商住。2009年2月,儋州市政府将涉案土地的用途调整为工业用地。儋州木棠园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复函》,称拟开发土地为商住用地,与总体规划不相符合,建议鸿某公司与国土及建设规划部门协商解决土地问题。2011年9月12日,鸿某公司向儋州市政府申请将土地等面积置换到那大城区,以进行房地产项目投资开发。其间,双方经过多次的协商。2017年4月12日,儋州市国土局对涉案土地启动闲置调查程序。儋州市政府于2017年12月30日作出决定,决定无偿收回鸿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2306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鸿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儋州市政府作出的决定。

  ■裁判结果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儋州市政府于2009年2月将涉案土地的用途调整为工业用地,造成鸿某公司无法按照商住用途进行开发,属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而且,鸿某公司一直在与儋州市政府协商置换土地事宜,儋州市政府却在该公司等待土地置换期间径行作出决定,其认定土地闲置系由公司自身原因造成没有事实根据。一审宣判后,儋州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4

  外嫁女未迁移户籍,要求分征地补偿款遭拒

  法院:有资格分征地款

  董女士为田独一村民小组居民,并在该村小组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董女士与其配偶登记结婚后户籍一直未迁出该村小组,并继续在该组行使选举权,其子女自出生时起亦落户在该村小组并在当地就读。董女士等3人均在三亚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且配偶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证实董女士等3人未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村民待遇。田独一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后,因该小组不同意给“外嫁女”董女士分配征地补偿款,董女士2016年1月22日向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请求确认其母子三人具有田独一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裁判结果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董女士的户籍仍在田独一村民小组,且在该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因董女士外嫁后不住在该村小组,与该组未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故其不具该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驳回诉求。

  一审宣判后,董女士等3人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女士等3人的户籍一直登记在田独一村民小组,董女士一直对该组的集体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行使了选举权,可证明其与田独一村民小组形成有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应认定其具有该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案例5

  老师连夜阅卷发病猝死却不被认定为工伤

  家属告海口市人社局获胜

  琼山中学教师冯老师,2011年11月15日晚其任教的两个班级进行考试。次日7时许,同校老师在冯老师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立刻拨打120,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证明冯老师因突发心肌梗塞,于2011年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2013年3月11日,校方出具书面证明:“该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107份),每次测试完毕都是当晚批卷,这是常规工作。”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工伤决定,对冯老师不认定为工伤,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工伤决定的复议决定。对此,冯老师妻子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老师克服病痛坚持到晚休课结束,回家又连夜加班批改107份试卷,以上行为与次日7时被发现至120抢救时已死亡之间是否存在连续性,海口市人社局对此未予审查认定,省人社厅未将冯老师发病过程进行综合考虑,属认定事实不清,遂判决撤销海口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和海南省人社厅作出的复议决定,并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一审宣判后,海口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

  案例6

  未签订协议强拆民宅

  三亚吉阳区政府被判罚44万元

  1996年12月10日,高先生申请并交纳2000元土地确权费后,取得了2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建造了一栋一层面积为282.47平方米的房屋。因建设停车场等公共设施需要,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30日对高先生所建房屋进行拟作价予以补偿。高先生因补偿金额过低,不同意拆迁,双方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三亚吉阳区政府于同年7月1日下午对该涉案房屋进行破坏性拆除。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以高先生所建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于2016年7月13日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高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破坏性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判令赔偿损失8763900元。

  ■裁判结果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先生合法取得土地并建房使用,在未依法认定该房屋为违法建筑、未公告相关征地方案、未与高先生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三亚吉阳区政府径行对涉案房屋进行破坏性拆除,拆除行为程序违法,是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向高土法赔偿损失621434元。

  一审宣判后,高先生和三亚吉阳区政府均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亚吉阳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一审依法确认其违法,并无不当。关于赔偿部分,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高先生房屋超出部分系非法用地,不属合法权益,遂将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变更为44万元。

  案例7

  一块地3个“主” 判给谁?

  争议地为面积17.1911亩的集体土地,居民村经济合作社、福山第七居民小组、美玉村民小组于解放后均在涉案土地上耕作过。2004年,居民村经济合作社将争议地发包给张先生种植农作物。承包期间,张先生欲平整争议地作为宅基地使用,遭美玉村民小组村民阻挠引发争议。2011年5月2日,福山第七居民小组提出土地确权申请。2013年1月6日,澄迈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将涉案土地划分为三个地块,分别确权归上述三个集体所有。2018年2月26日,张先生以处理决定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省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居民村经济社、福山第七居民小组、美玉村民小组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地归其所有或其连续使用争议地超过20年的情况下,澄迈县政府经调解未果,而根据《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不具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遂驳回起诉。

  案例8

  拆迁安置房迟迟未办不动产权属证

  48村民告赢美兰区政府

  因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区改造项目,美兰区政府依法征收拆迁吴先生等48人的房屋,并承诺签订安置房购买协议六个月内办理房产证。2011年11月安置房先后交付,但迟迟未被登记到48名被拆迁人名下,吴先生等48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责令海口美兰区政府履行协调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属证书职责。

  ■裁判结果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为被拆迁户办理安置房房产证是完整履行安置协议,也是政府依法应尽的职责,遂判决该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履行为吴先生等48人办理涉案安置房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法定职责。一审宣判后,海口市美兰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9

  不锈钢公司因环保问题停产

  诉儋州政府要求赔11.5亿元

  2005年12月26日,儋州市府与永某公司签订《合同》,在儋州市木棠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年产50万吨不锈钢项目。双方约定政府保证大井村人员的搬迁安置工作在2006年春节前完成,土地征用与杨家村的安置工作争取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2008年至2010年期间,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先后因村庄的卫生防护距离和环保原因多次要求其停止试生产。永某公司以政府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村庄搬迁义务为由,请求儋州政府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1.5亿余元。

  ■裁判结果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儋州政府虽尚未全部完成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涉案项目因环境污染问题最终被责令停产整改,且随后被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永某公司在其环保及技改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诉请儋州政府继续履行村庄搬迁义务,与双方合同履行的目前实际情况不符,遂判决驳回永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10

  非法收购、运输34.8吨砗磲贝壳

  一公司被罚款30万元

  2017年10月12日,海口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作出罚决定书,认定临高椰某公司未办理许运证,将在南沙仁爱礁附近海域收购的34.8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库氏砗磲贝壳,非法运至文昌市,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没收34.8吨砗磲贝壳;罚款306240元。椰某公司不服,诉请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海口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椰某公司有收购砗磲贝壳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但行政复议时已经对原行政处罚决定在认定事实的错误进行纠正,并维持原处理结果,遂判决驳回椰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椰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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