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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13日 08:46 新浪网 作者 中国新闻网

  让困难群众也能打得起官司,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11月28日,《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12日,记者从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哪类人群可享受法律援助?

  即将实施的《条例》包括总则、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法律援助申请和受理、法律援助实施、法律援助人员和受援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七章五十一条。

  什么是法律援助?什么人可以享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又可以提供哪些援助?

  从《条例》可以看出,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业务标准的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每年应当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作为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那么,到底哪些人可以享受法律援助呢?《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公民和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给予法律援助。

  此外,吉林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本省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予以调整。

  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条例》规定,当公民对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那么,到底哪些事项,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这些具体的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交通事故、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婚姻、继承及其财产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侵害主张合法权益的;因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受到侵害主张合法权益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主张合法权益的;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此外,在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公民,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除困难群众 这些人也可享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受助的群体,不仅仅局限于有经济困难的社会群体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情况下,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由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这些情况包括: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自知悉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些情形包括: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部分情形 法律机构可按时限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条例》还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具有法定申诉理由及明确事实依据,并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该如何申请?

  法律援助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等援助方式,那么,法律援助到底该如何申请呢?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援助一般由申请人向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但是有特殊情形的,如:申请事项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向该案件管辖机关或者办理机构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事项涉及义务机关、义务人、被请求人的,向该义务机关、义务人、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项发生地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涉及法律援助的,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先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申请人无法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即: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申请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履行申请义务的,由其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人员代为申请。

  申请人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的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请。

  申请法律援助该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有哪些步骤?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条例》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作书面记录,由申请人确认。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并载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申请人向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张权益的,无须提交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但应当出具本人的经济状况证明以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法律援助事项已办结后无新的事实、证据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条例》还人性化地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这些情形包括: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申请仲裁的;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以及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先行给予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七日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法律援助有这些不同方式

  法律援助的方式,根据不同事项也不尽相同,到底都有哪些方式?

  《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申请事项,采取不同方式提供法律援助。这些方式包括: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民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代理;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法律援助,也能被终止。《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受援人拒不签署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导致法律援助事项无法办理的;获得先予援助的受援人未按规定补交材料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当然,受援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即: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其个人信息保密;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放宽经济困难标准 扩大援助范围

  《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是吉林省首部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吉林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治理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

  《条例》放宽了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吉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特殊群体,包括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这是目前全国较低的法律援助门槛。

  《条例》还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基础上,将中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涉及的事项规定到地方性法规中,包括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环境污染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及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涉农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将行政复议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将值班律师制度和受理申诉案件首次纳入吉林省法律援助工作中,充分保障了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援助申请和受理程序规定。也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援助实施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组织的责任,并对保障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

  《条例》填补吉林省法律援助立法的空白

  《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对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援助是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社会公共法律服务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的民生工程。《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吉林省法律援助有关工作制度、促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填补了吉林省法律援助立法的空白。

  《条例》增加了将行政复议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在缺席审判刑事案件中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诉讼费用予以缓收、减收、免收等内容,引导和促进各有关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不断提升为群众服务的水平。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条例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长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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