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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检察院:“零口供”追诉一毒贩,获刑15年

嘉定检察院:“零口供”追诉一毒贩,获刑15年
2020年04月10日 09:47 新浪网 作者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上海新闻4月10日电(童画) 近日,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这是一起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发现漏犯线索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抓捕漏犯的追捕重刑案件。“此案的4名同案犯早已入监服刑。而毒贩刘某,一次追捕、两次补侦、三次开庭,才终让狡猾的他得到法律的严惩。”宣判之后,承办检察官长舒一口气。

  贩毒链下游人员到案,检察机关要求追捕上家

  2018年盛夏的一天,嘉定警方接到举报,有人有贩卖毒品行为。经过部署,警方很快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杨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还供述了此前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的犯罪事实,并供出多名同案犯,其中包括其毒品来源、“上家”刘某。但刘某被抓获后拒不认罪,后因证据不足,未被处理,后被释放。

  2018年9月,嘉定公安以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请嘉定检察院批准逮捕,厚厚一沓案卷就来到了承办检察官的案头。

  翻开案卷,在杨某的供述里,除了有其本人贩毒的犯罪事实,还有她向刘某购买毒品的详细经过,包括具体的时间、地点。检察官对比视频监控后发现,在同一时间段,刘某确实驾驶轿车出现在杨某供述的毒品交易地点。这仅仅是巧合吗?

  “对于毒品犯罪,如果只打击下游贩毒人员,不加强从源头管控,无法真正起到查禁效果。”为了排除合理怀疑,检察官进一步讯问了杨某,着重查明其与刘某的认识过程、毒品交接以及毒资给付情况。另外又仔细查看了杨某的手机,对微信聊天记录、收付款记录一一进行梳理、比对。梳理之下发现杨刘二人微信聊天中存在毒品交易常见“暗语”,比对之后又发现“暗语”显示的交易价格、杨某向刘某微信转账的时间节点与杨某的供述均能相互印证。

  经过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复核、分析研判,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对刘某的指证和辨认具有高度可信度。尽管刘某不认罪,但现有证据能够基本证明其涉嫌向杨某贩卖冰毒。2018年9月12日,嘉定检察院在对杨某批准逮捕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追捕刘某。

  2018年9月19日,警方在刘某住处再次将其抓获,并在进门西侧鞋柜内查获隐蔽包装的冰毒10包,净重95.31克。

  从批捕到起诉,嫌疑人始终否认

  很快,刘某贩卖毒品案被移送到了嘉定检察院。

  “我没有贩毒。”刘某仍拒不认罪:“我那天是去找杨某聊天的,微信转账是因为她欠了我的钱。”至于从他住处查获的冰毒,刘某先是辩称是朋友“华华”寄放在其处的,后又辩称事先压根不知情,在被民警查获之后才知道住处有毒品,猜测这些毒品是“华华”放的。“供述前后矛盾,出入较大。”检察官说。加之刘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本案中系毒品再犯。“说明他本人也并不如其辩解一般对毒品毫不知情。”检察官又分析道。此外,刘某还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1月才刑满释放,在本案中构成累犯。结合在案证据,嘉定检察院依法对刘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8年11月8日,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刘某仍拒不承认贩毒事实,且坚持否认房屋鞋柜内的毒品为其所有。

  “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难以突破口供。”要在“零口供”情况下突破案件,对证据的全面复核和综合分析论证就至关重要了。检察官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见招拆招:“我们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

  除了发现杨某指控刘某的证词与案卷中呈现的微信聊天、收付款记录等记录高度契合之外,检察官还进行了大量工作。

  首先,立刻调取抓捕视频、搜查视频。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资料十分清晰且完整。视频显示,冰毒用绿色衣服包裹着,放在红色运动鞋里面,再藏匿在进门西侧的鞋柜里,如此隐蔽包装显然是有意为之。同时检察官注意到,从侦查人员查获毒品,到逐一将毒品展示给刘某看,要求其确认并扣押在案,刘某始终没有表现出惊诧的情绪。

  “这跟刘某的辩解相矛盾。按照常理,如果这些冰毒确实是他人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放置,刘某当下在现场就应该提出异议,而不是后来审讯时才辩解。显然是警方的突击抓捕行动让他没有准备的时间。”检察官说。

  除此之外,检察官还提出一个补充侦查意见——要求公安机关查证刘某某居住地(暂住地)的权属关系、租赁情况——这是基于多年的办案经验以及对之后庭审焦点的预测作出的判断。事实证明,在之后的庭审中,这一判断得到证实,补侦的结果确实派上了用场。

  经刘某的妻子林某某及房屋出租人邹先生证实,刘某自2018年1月起即在该处房屋居住直至被抓,且该期间的承租人只有刘某一人。那么刘某辩称其朋友“华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住处放毒品的说辞也不攻自破。

  2019年5月23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刘某提起公诉,认定其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即冰毒)101.31克(从其住处查获的95.31克加上杨某贩毒案中查获的6克)。

  庭审激烈交锋 毒贩终被顶格判决

  本案于2019年12月及2020年1月两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刘某仍然负隅顽抗,不仅辩称其未向杨某贩卖过毒品,又当庭提出新的辩解,称暂住地并不是其日常居住地点,该房屋同时有他人居住,民警在房屋内查获的毒品非其所有。本案中,指控的贩毒数量高达101.31克,且其中95.31克系在刘某的住处查获,如果将该部分毒品撇清,就能够有效降低量刑。

  然而令刘某没想到的是,在他尚未对房屋的租赁关系提出辩解之前,检察官早已对此作出预判,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了大量证据证实涉案房屋在案发前是由他一人承租、实际控制。在法庭上,检察官当庭驳斥了刘某的辩解,后又通过播放搜查视频、宣读被告人多份不同供述和辩解等方式,入情入理地分析其辩解的不真实性。

  嘉定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101.3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系累犯,加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如今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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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姝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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