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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山西发布三起涉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世界环境日:山西发布三起涉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2020年06月06日 18:29 新浪网 作者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山西新闻6月5日电(刘小红)在第49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5日发布了三起涉生态环境典型案例,通过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发挥生态环境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威慑潜在的污染行为人和资源破坏者,教育民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山西省高院发布的形式典型案例是陈某峰等十二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案。据了解,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冬季开始,被告人张某兵、孟某宏、孟某奇等分别在山西省孝义市、五台县采取布设铁夹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之后陆续将捕获的雕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兔、豹猫、雉鸡、獾子等野生动物出售给王某伟(另案处理)获利1万余元。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峰在山西省榆社县采取挖陷阱、布置铁夹等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019年5月,公安机关从其住所查获野生动物活体7只、野生动物死体217只、动物角18个、被切割动物死体13块及604个猎捕夹等作案物品,其中鸳鸯1只、雕鸮4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雉鸡、斑嘴鸭、赤狐、豹猫、狍等为“三有”野生动物。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武某全、白某稳等八人分别在山西省汾阳市、孝义市、灵石县、晋中市榆次区、长治市屯留区等地采取设置铁夹等方式猎捕野生动物,之后将捕获的部分野兔、豹猫、野鸡、猪獾等野生动物出售给王某伟获利1.7万余元。

  2020年4月27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陈某峰、张某兵、孟某宏、孟某奇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武某全、白某稳等八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非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汽车、猎捕夹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判后,陈某峰、张某兵不服一审判决,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5月30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此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西省高院发布的民事典型案例是山东环保基金会诉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据了解,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因企业生产向大气和水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到临汾市环境保护局、洪洞县环境保护局的多次行政处罚。国家环保部曾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关于查处该公司等4家企业的监察通知》(环监[2017]1号),通知中指出,被告烟气自动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超标,熄焦废水挥发酚浓度0.48mg/L,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0.6倍。

  另外,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第四季度以来在生产中存在多次因违法排放大气及水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被告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山东环保基金会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消除危险,赔偿自2015年第四季度起至其停止侵害之日止,超标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环境治理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因其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等请求。

  诉讼中,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对被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数额作出鉴定意见,生态环境损失数额为4848655.35元,并作出环境修复的替代性修复方案。双方当事人根据鉴定意见达成和解,山西某集团公司自愿承担4848655.35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采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的“植树造林”方式用于山西某集团公司生产区外环境生态的修复。

  山西省高院发布的行政典型案例是岚县水利局不履行拆除排水口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据了解,山西岚县某煤焦有限公司项目新选工业场地位于岚县舍科乡,项目井田位于汾河水库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山西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晋环函[2014]1414号关于《山西岚县某煤焦有限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要求山西岚县某煤焦有限公司矿井水经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不外排,2017年3月30日为山西岚县某煤焦有限公司发放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没有废水污染物排放指标。2017年9月28日岚县人民检察院向岚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正确履职,制止山西岚县某煤焦有限公司在岚河内私设排污口并向岚河排放污水的行为。2017年10月14日岚县水利局对山西岚县某煤焦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岚水罚字[2017]第2号),责令该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前拆除排污口,并处罚款十万元。2018年11月5日岚县人民检察院以岚县水利局不履行拆除排水口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采取措施,给予处罚。岚县水利局属于岚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山西岚县某煤焦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设置排污口,应由被告责令限期拆除;岚县检察院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后,尽管岚县水利局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但至今污水仍在排放,应当认定为岚县水利局履职不到位。判决如下:一、确认岚县水利局不依法履行拆除山西岚县昌恒煤焦有限公司私设在岚河排水口的法定职责违法。二、责令岚县水利局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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