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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加油站被通报!还有这几家……

扬州一加油站被通报!还有这几家……
2024年04月21日 12:48 新浪网 作者 名城扬州网

  今年以来,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扬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工作主线,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点领域,持续开展2024“铁拳”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现将扬州市市场监管系统

  第一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扬州某石化有限公司经营的加油站

  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偏差

  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7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扬州某石化有限公司经营的加油站加油枪计量存在缺斤少两问题。执法人员联合宝应县计量测试检定所对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测,编号为3K014090107的加油机加油枪计量示值误差1%,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国家标准正负0.3%)。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从某燃料油分公司购进6吨燃料油,购进价格为6300元/吨,销售价格为6.8-6.9元/升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且已停用该加油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责令当事人赔偿消费者损失。

  江都区仙女镇某电动车经营部

  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都区仙女镇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销售的3辆型号为TDT1329Z的电动车的合格证均标注蓄电池类型为锂电池,而实际上是铅酸电池,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相同尺寸和接口的锂电池。

  经查,上述电动车每辆700元,售价900元,案发时均未销售。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扬州市某瑜伽有限公司在格式

  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2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反映扬州市某瑜伽有限公司的协议中有“不为任何会员办理退卡和转卡”等格式条款内容。2024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与消费者签订的389份《某瑜伽会所入会协议》,均有“所有会员卡不可请假停卡,春节等其他长假属法定节假日,不支持停卡……我已知晓并同意以上某瑜伽会所会员制度,严格遵守某瑜伽会所制度,瑜伽会所拥有更改权和最终解释权”的格式化内容。当事人自2023年8月15日营业以来与消费者签订的均为上述格式化的入会协议,截至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与消费者共签订协议389份,共计收款金额为833419元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高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扬州某体育用品厂发布广告

  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9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称京东自营店所销售的商品“某品牌篮球7号CBA比赛成人室内外训练儿童青少年中考标准PU七号防滑耐磨”广告中存在商业诋毁行为。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涉案网站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经查,当事人负责其京东自营店日常运营、维护、客服、广告制作发布等。为吸引消费者眼球提升商品销量,当事人在产品页面宣传“皮质细腻,质感好,吊打百元斯伯丁”,并将“某品牌赛级篮球”与普通用球比较并且使用星级对比,将具体的内容进行量化比较。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江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结案后,江都局执法人员约谈当事人并进行案后回访指导,要求当事人加强广告制作发布岗位人员合规培训,建立公司的内控制度,完善广告发布审核审批流程,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采纳指导意见。

  江苏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7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机构执法“行动周”活动的通知》要求,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多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报告

  样品编号sn23-00004、sn23-00015、sn23-00036的《水泥检测报告》中的水泥试验记录均无制备试体水泥胶砂“胶砂流动度”项目的试验数据,水泥胶砂用水量未按胶砂流动度到180mm~190mm来确定,不符合GB∕T 3183-2017《砌筑水泥》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样品编号gc23-00002管材(件)检验报告的试验检测记录表中纵向回缩率试验条件一栏“试验时间:0.25h”,不符合GB/T6671-2001《热塑性塑料管材 纵向回缩率的测定》中的相关参数规定。

  样品编号gs23-00001给水用聚丙烯管材检验报告的试验检测记录表中纵向回缩率试验条件一栏“试验温度:110℃”,不符合GB/T6671-2001《热塑性塑料管材 纵向回缩率的测定》中的相关参数规定。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宝应县某超市“反向抹零”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3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人举报其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购买的猪蹄应收金额为62.16元,实收金额却为62.2元,称当事人存在反向抹零行为。

  经查,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当事人销售猪肉制品采取反向“四舍五入”方式进行收银结算,“反向抹零”交易流水330条,违法所得10.15元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15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重新制作收银系统,修改了收款方式。

  某健康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宝应县分公司发布含有涉及

  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经查,当事人的经营项目为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其经营场所门头贴有“耳聋 耳鸣 中耳炎”字样,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宣传展板及宣传单上均宣称“复聪独门三术,30天叫停耳鸣耳聋,百岁老人能听清。一、通耳脉;二、清耳窍;三、排耳毒。无论你的耳疾有多严重,复聪独门三术越严重效果越明显!”等内容。上述宣传单50张,宣传展板4块,门头所贴7个字样广告费用共1000元。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件查办后当事人已拆除上述宣传内容。

  邗江区某电动车经营部

  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入口处发现2辆待售的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将现场车辆外观与合格证外形简图比对后,发现上述电动自行车踏板、侧盖板、坐垫及靠背部分均有改动,现场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发票及加装、改装配件的产品合格证。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购进2辆型号为TDT22075Z的电动自行车,购进价格为2400元/辆(含电池),销售价格为2600元/辆(含电池),案发时尚未销售。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邗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改变车辆外形结构)的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仪征市某摩托车电动车商行

  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7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摩托车电动车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商行销售区域内发现1辆待售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该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中“CCC证书编号”一栏为空白。

  经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涉案车辆是天津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该款车型有CCC认证证书,随车合格证真实有效。但该型号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发证日期为2023年10月08日,而涉案车辆随车的《机动车整车合格证》标示的车辆制造日期为2023年09月19日,此时该型号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尚未生效。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3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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