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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不动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产权归属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不动产,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产权归属
2020年10月31日 15:19 新浪网 作者 潍坊晚报

  为积极推进“一次办好”改革,规范不动产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优化市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方式,自2020年11月1日起,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实行先行审查婚姻关系状况的方式,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原则上由双方申请,自愿登记为一方所有的,另一方签署书面声明。按照这种方式登记的不动产,以后进行买卖、抵押等,可由不动产证上记载的权利人直接申请登记,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婚姻关系状况。

  哪些情况仍需审查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潍坊市区(包括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及市属各开发区)范围内,通过自建、购买、继承(受遗赠)、赠与、拆迁安置等方式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可以申请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

  此外,因处分(转移、抵押等)不动产申请登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仍需审查婚姻关系状况: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的;未经公证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本公告实施前不动产已经登记为一人所有,但经询问或有关资料中显示存在共有情况的;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情形。

  该政策自11月1日起在潍坊市区实施。对于不动产权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或与登记的权利状况不符的,权利人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为何优化婚姻关系审查方式?

  潍坊市区自开始房屋登记以来,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在申请登记时一直采取只登记夫妻一方姓名的方式,而在该不动产买卖、抵押等处分时,实行审查婚姻关系状况的办法,以判断夫妻对不动产的共有关系。这种方式易造成登记的权利状况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居民办理相关登记也不方便。为此,经认真调查论证,充分征求意见,优化了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方式。

  原先已登记的不动产怎么办?

  “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调整对婚姻状况的审查方式。”工作人员说,夫妻共有不动产,属于家庭的重大财产。经过反复论证,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概括地说,就是实行“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对新取得的不动产,实行前置审查,这样可以简便易行。同时,对原来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仍然采取原审查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全部取消对婚姻关系的审查。

  潍报全媒体记者:李楠

  编辑: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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