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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10个月后,你的纳税负担减轻了吗

个税改革10个月后,你的纳税负担减轻了吗
2019年08月14日 10:57 新浪网 作者 法治周末

  个税改革10个月后,你的纳税负担减轻了吗

  2019年3月18日,市民在江苏南通政务中心办理个人所得税等相关业务。视觉中国

  法治周末记者 万文竹

  “每个月的缴税额降了,而且降了很多,我切实得到了实惠。”在二线城市生活的王永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王永月收入6888元,之前需要缴纳税的金额为(6888-3500)*10%-105=233.8元。去年10月1日,个税新法实施后,最多需缴纳的所得税为(6888-5000)*3%=56.64元。相比较之前的233.8元,缴纳的所得税减少了177.16元,减税比例为75.8%。

  而像王永这样享受减税福利的还有亿万人。记者调查发现,一部分中低收入群体表示,自己确实在个税新法的改革中受惠颇多,减轻了自己的生活压力。但是也有一部分人表示,本来收入就低,此次新税法对自己的影响并不大。

  7月23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上半年的税收数据,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新增的减税降费合计超过11709亿元,其中减税10387亿元。其中,个税收入下降最为明显。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比去年同期大幅下降30.6%,两步改革叠加新增减税3077亿元,在各税种中降幅最大。人均累计减税1340.5元,累计有1.15亿人无需再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

  辩证看待新税法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由此开始了自1980年以来的第7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从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3500元调整为5000元,较2008年的起征点提升了42.86%。

  此次改革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办法,将从前的分项征缴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改为综合征缴。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逐次提高,免征收额度逐渐提升。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改革,确定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月收入800元,在之后的2005年、2007年、2008年,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分别为月收入1600元、2000元、3500元。

  新个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始税率应维持在3%,免征额度应在5000元,针对在这个区间内的个人所得可免除征税,而超出这个区间的个人所得,则应依法缴纳相应税费。

  “如果不考虑社会保障等法定特殊扣除额,按照旧法规定,月薪5000元的纳税人需缴纳45元。根据新法规定,月薪不足5000元的话,就不需要征税,减税率为100%。这对中低收入群体来说是个福利。”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根据目前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新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架构由9级削减到7级,增加了10%和3%的低档税率,减少了15%和40%的高档税率,这也充分降低了低收入者的税负。

  35岁的李英在一家国企上班,月工资12000元,新税法实施前,李英每月缴税:(12000-3500)*20%-555=1145(元)。新税法实施后,李英应该缴纳的个税区间为12000-5000=7000元,是属于第二级别,他应缴个人所得税仅有7000*10%-210=490元。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李英年个税税负总共减少7860元,较税法实施前降低57.21%。

  “基于纳税人的层面进行考虑,尽管新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度有所提升,但与低收入人群相比,高收入人群的少缴税金额也明显增加了。不过从趋势上看,随着收入的增加,减税幅度会减少。”施正文补充说。

  “新个人所得税扩大了最高税率的覆盖范围,高收入人群的缴税额度显著增加,这也有助于实现对高收入的合理调节,防控社会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但施正文强调,不能一味地说新税法对低收入群体有利或者对高收入群体不利,对新税法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也要辩证地看待。

  专项扣除使中低收入群体受益更大

  在抵扣费用方面,这次改革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住房贷款支出、继续教育支出以及大病医疗支出等专项抵扣项目,扩大合理的抵扣范围。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2019年1月1日之后,纳税人在扣除每月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之外,还可享受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共6项费用的扣除。

  “这是新个人所得税法最大的亮点,是继起征点提高之后又一次重大减负举措,也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负改革的重要步骤。”施正文表示,这一系列措施都旨在进一步通过改革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作用,增进社会公平。

  李英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新税法实施后,考虑专项附加扣除:享受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专项抵扣各1000元,合计3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区间为12000-3000-5000=4000(元),月应缴税额=4000*10%-210=190,年应缴税额为190*12=2200(元)。自己年个税税负减少11540元,较新税法实施前降低83.99%。

  “专项扣除使中低收入群体受益更大。”施正文说,如果考虑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5000元的影响,那么整体减税将增加约20%。专项扣除使生活负担沉重的群体,比如,赡养老人和孩子,需要重大医疗费用的居民来说,可以在税制改革中享有最大的优势,从而改善民生。

  不过,围绕专项附加扣除这个话题,施正文认为,税法及其相关文件中只给了大体的框架,并未详细列举明确专项抵扣的具体准则,因此需尽快订立明确的准则,否则不但做不到公平,还会影响公平。

  比如,赡养老人支出,从目前来看,不管家里有多少个老人,只允许扣除2000元的限额,并且老人需要达到60岁,这是十分不合理的。有的家庭可能存在一个年轻人养多个老人包括爷爷奶奶的情况,已婚人士还有配偶的父母要照顾,而且很多农村父母买不起社保,因没有文化只能干些体力活动的工作,很多到了50多岁就没有了更多的收入来源,所以对很多年轻人来说,这项扣除项目对他们起不到减轻压力作用。

  再比如,关于子女教育支出这个扣除项目。众所周知,义务教育支出只是家长培养子女的基础,现代生活中几乎所有家庭会给子女报不少的课外培训班和兴趣班。

  但是采取允许全部扣除子女教育支出的措施是不太现实的,如果专项附加扣除能扣除全部“课外班”的费用,相当于国家为学生上“课外班”埋单了,很多纳税人也会在这里钻空子,企图逃税。“所以国家需要更详细地研究调查来明确子女教育支出的合理项目范围。”施正文说。

  个税新法下税收监管显得愈发重要

  “实际上,个税大部分为工薪税,是调节中等及偏低收入人群的税种。”施正文解释,我国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占比大,且近十年占比总体呈上升趋势。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全部由工作单位全权代扣代缴,因为有相应的纳税标准,税务机关对其监督较为简单、容易。

  新个税中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劳务、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4项,我国原来个税则是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主征收税务,改革后的制度加大了对收入来源渠道多元化的征税力度,体现了征税公平的原则。

  “但是真正的富人主要收入并不是来自这4项劳动所得,而是靠资本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红利以及财产转让等所得。”施正文表示,新个税对于以租金和投资等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群体,没有产生任何影响。这种非劳动性所得没有被加到税收征管范围,对于以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渠道的人来说,其实是不公平的。只有对非劳动所得征收相应税费,才能更加体现税收制度的分配调节作用。

  施正文认为,综合所得45%的最高税率过高。“实际上45%的税率范围其实并不包括富人而主要是科技人员、专家学者等,他们在专业技术方面的贡献比较大,是这个社会最需要的人才,过高的税率,不利于吸引境外人才也不利于留住本国人才。”施正文说。

  “对于高收入群体来说,税收监管就显得很重要了。高收入者仍可通过税务筹划避税,导致高收入所得者未完全进入纳税范围,造成我国税收较大程度流失。”施正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对于高收入人群、自由工作者等阶层,征税范围监管不严、税收执行力度不强、征税漏洞较大、调节力度不够、法律监管落实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比如,明星所得劳务收入,通过成立个人工作室将劳务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高稿酬收入者、专利发明者也可通过成立工作室,转化收入性质减少税收。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新税法将相关个人避税行为纳入反避税体系,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对补征税款依法加收利息。

  “应进一步深化反避税规则,使企图避税的主体(特别是高收入群体)受到法律限制,一定程度遏制避税漏税现象。”施正文说。施正文还建议要进一步扩大综合所得的范围,经营所得,比如利息、租赁等所得可以考虑纳入综合所得的范围。

  此外,现阶段我国经济处于不断发展阶段,未来居民的收入来源会更加多元化,现有的征税项目已经不能涵盖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在此情况下,需要扩充原有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种类。比如,微商、企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放的年终奖等,根据人们收入的来源细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种类从而减少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的公平性。

  责编: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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