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难、充电难
一直是电动自行车在日常使用过程中
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5月19日批准《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于2019年12月31日由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给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01
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
近年来,因飞线充电、过度充电和电池短路等原因造成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屡次发生。
为了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管理者、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要建立保障用电安全的制度和措施,设置专用插座,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确保电动自行车规范充电。
同时,做好专人日常维护、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备灭火器材,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避免火势的蔓延。
而未设置专用插座、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消防部门将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对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02
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
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是困扰群众的现象之一,也是易造成火灾发生的一大隐患。
2019年以来,南宁市通过投入建设规范化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微型消防站等,借助科技手段,创新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模式,起到了一定的良性效果,但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的现象仍存在。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停放,《条例》规定禁止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及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停放或者充电。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同时,在室内充电的,要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03
电动自行车管理责任落实
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不规范等问题,也常使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矛盾增加。
在落实管理责任方面,《条例》也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者有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安全管理;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不配合清理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04
关于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的;
(二)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乱接充电线路的;
(四)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