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东莞努力用好地方立法权,破解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

东莞努力用好地方立法权,破解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
2021年06月24日 19:49 新浪网 作者 东莞时间网

  在6月24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上,东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了《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并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提出了建议。

  《条例(草案)》共有7章51条,分为总则、生产和销售管理、登记管理、道路通行管理、停放充电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的初审意见认为,《条例(草案)》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原则、政府职责、车辆的生产销售、登记到道路通行、车辆停放充电,形成了良好的制度框架。同时,《条例(草案)》立法依据充分,与现行法律法规不抵触。

  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亟须破解

  由于国家和省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法规,执法部门执法缺乏依据,管理手段欠缺,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乱象、交通违法等已成为城市治理的“痛点”和“难点”。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关负责人在会上作报告时指出,目前电动自行车管理的上位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但上位法中涉及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内容较少,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管理缺少相应的依据,亟须我市地方立法予以及时补位。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的初审意见认为,制定《条例》是提升城市交通管理品质的必然要求,是压减交通和消防安全事故的客观需要,是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现实需求,也是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具体举措。《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依照规定的立法程序,符合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同时,《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充分,与现行法律法规不抵触。

  初审意见还指出,《条例(草案)》结合东莞实际,借鉴了其他省市优秀的立法成果,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有关规定,与《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有效衔接,完善有关配套制度。

  以立法推动完善协同共治格局

  《条例(草案)》对电动自行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人力骑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园区镇街及其村居委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企业等各方的职责,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相关企业主体责任。通过融合多方力量,建立协同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主体责任,实现电动自行车全过程治理,推动完善协同共治格局。

  其中,《条例(草案)》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安全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非机动车道的规划、建设,指导各园区、镇(街)在委托下放事权清单权限范围内做好属地非机动车道的规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影响市容环境和城市绿化的电动自行车停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其他职能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另外,《条例(草案)》还对电动自行车在生产和销售管理、登记管理、道路通行管理、停放充电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比如,在登记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提出电动自行车需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在道路通行管理方面,《条例(草案)》也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作了明确要求,包括驾驶人需符合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等。

  文字:伍江

  摄影:程永强

  编辑:王宝光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