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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姚欣:《出口管制法》最终落地,这一变动值得注意

杨杰、姚欣:《出口管制法》最终落地,这一变动值得注意
2020年10月19日 08:29 新浪网 作者 观察者网

  【文/ 杨杰、姚欣】

  自2017年商务部公布《出口管制法(征求意见稿)》以来,关于中国如何制订符合自己国情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就引发外界的热议。由于中美贸易战的因素,中国出口管制法的立法进程一直备受关注。

  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出口管制法(草案一审稿)》。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出口管制法(草案二审稿)》。直到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0月17日正式通过《出口管制法(正式稿)》,标志了我国的出口管制法的实施条件基本成熟,我国终于与美国等西方贸易大国一样,有了一部专门的出口管制法。

  从2017年至2020年,无论是意见稿到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和正式稿,每个条文的增减都是中国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和应对单边贸易霸凌主义的平衡取舍的过程。《出口管制法》的正式颁布,标志我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的完善,填补了一直备受诟病的出口管制领域的法律空白,且预示中国作为全要素贸易出口大国开始侧重出口管控物项和相关技术的问题。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就本次《出口管制法》最终稿的立法亮点和合规挑战作管中窥豹。

央视新闻报道

  一、国家安全与利益是《出口管制法》的立法基础

  在立法宗旨上,从2017年意见稿将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为立法宗旨。在国家安全、利益与国际义务之间的顺位虽然在2019年一审稿进行对调,但是2020年6月二审稿中,国家安全、利益的顺位摆在国际义务之前。2020年10月正式稿坚持了这一顺位,体现了国家安全和利益为出口管制的立法基石。

  在出口管制法正式稿通篇全文,国家安全和利益随处可见。例如清单外的临时管制、禁止物项出口、实施出口许可制度以及出口许可审查的前提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管控名单的建立、出口管制信息的提供以及在责任的追究方面都以国家安全与利益为情形。

  笔者认为,国家安全和利益也是其他西方国家出口管制的立法基础,而美国更是将国家安全和利益做扩大化解读,以出口管制作为制裁、打压别国的利器,已经偏离了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概念。由此引申的问题就是中国是否应当在面对单边贸易霸凌主义的时候也以《出口管制法》作为反制的武器。

  在2017年商务部公布《出口管制法(征求意见稿)》的第九条曾提出“对等原则”的概念。即“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出口管制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该条款在《征求意见稿》出台时争议较多,因为出口管制如采用对等原则,意味着国与国之间的政治交锋会转而表现在进出口贸易管制方面的报复性执法,可能带来无止境的国家间的出口报复性歧视管制政策。于是在2019年的一审稿、2020年6月的二审稿中通篇都没有“对等原则”的表述。

  但是随着美国在今年采取的一系列针对中国高科技企业的歧视性出口管制政策,标志美国已经祭起出口管制大棒作为定点打击中国高科技战略的手段之一,面对这一复杂严峻的外部国际环境的挑战,是否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对等反制,随着2020年9月商务部颁布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标志中国立法层面上已经达成共识。

  中国现在不仅可以依照《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对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处理措施,也可以在面临单方歧视性出口管制措施时进行对等制裁,这个对等制裁的范围是国家和地区,要远远大于针对仅仅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主体实施制裁。

  另一方面,虽然《出口管制法》重拾对等原则,但我们可以发现该条款出现在附则的四十八条(《出口管制法》共计四十九条),而非原先《出口管制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的显著位置。笔者认为这个其实也是传递一种信号,即中国虽然已经同时具备了《出口管制法》和《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但此两部法律规定并非对外单边制裁的武器而仅仅是反击贸易霸凌主义的手段,意即“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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