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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聊城检察机关公布“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代表案例

权威发布|聊城检察机关公布“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代表案例
2024年04月29日 18:41 新浪网 作者 闪电新闻

  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29日讯 记者从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举办的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年来,聊城检察机关不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工作走深走实,办理了一批高质效涉知识产权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发布会上,聊城市人民检察院选取四个案例,作为聊城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代表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临清刘某运输、销售盗版教科书案

  基本案情:刘某系快递运输从业者,先后取得圆通济南黄岗速递公司、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韵达邯郸分拨中心”、山东省临清市“丰网速运”公司的快递承揽业务。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刘某明知王某磊、石某祥(均已起诉)等人系盗版中小学教材电商经营者,主动为上述人员提供盗版教材快递运输服务,雇佣司机驾驶箱式货车,从上述人员手中揽收盗版教材快递包裹,送往各快递配送中心,实现网络盗版销售到线下配送货物的犯罪链条。经查,刘某非法经营数额349.2万元,违法所得18.9万元。此外,2022年4月至5月期间,刘某利用电商平台销售盗版书籍8880单,非法经营数额11.8万余元,违法所得5.2万余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3年4月13日,刘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4.1万元。

  典型意义:义务教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民族复兴之路的重要一环,中小学教材是义务教育阶段最重要的学习工具,直接影响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效果。盗版教材印刷质量不高、内容错误,严重影响青少年视力,误导学习。有些盗版教材使用劣质原材料,有的甚至重金属超标,不符合国家标准,极有可能会对青少年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等五部门挂牌督办的“413涉嫌侵犯图书著作权案”,涉案图书均为一至九年级中小学教材。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强化对盗版教科书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建议行政机关移交刑事立案;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固定客观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数额;通过打击快递运输盗版教科书行为,实现对侵犯教材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快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案例二:东昌府区宋某某、罗某侵犯他人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以来,宋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某镇一出租屋内,购买手表配件、防伪标,组装生产假冒“阿玛尼”牌手表和“蔻驰”牌手表,并以每块150元-400元、每块130元的价格销售给罗某。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销售交易金额共计701931.00元,违法所得9万元。罗某购得手表后,再加价销售给王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828912.00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3年4月3日,宋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罗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典型意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提出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作为成员国,在保护国际知识产权方面,必须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同等待遇。检察机关严格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平等保护国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严格落实高检院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积极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解决认定、鉴定难题;充分利用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强化证据标准要求,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深挖源头,实现全链条打击,彻底查处制假、售假各环节犯罪;不断完善证据链条,精准适用法律,根据犯罪行为准确认定罪名,根据在案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有效惩治犯罪,保护国外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茌平史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史某某在淘宝平台上通过其经营的某毛巾家纺店铺销售假冒“金号”牌毛巾7253条,销售金额69901.5元,非法获利2万元。案发后,史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上缴违法所得2万元。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促成知识产权权利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史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史某某赔偿权利人民事损失24500元。2023年10月30日,史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金号”“洁丽雅”作为本地商标,外地侵犯两商标的案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引导侦查,对证人证言、交易数额、购买记录、交易时间、聊天记录等进行逐一梳理、核实,精准查明犯罪数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犯罪数额;将认罪认罚从宽与民事权益修复相结合,积极促成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赔偿调解,以获得谅解、认罪认罚作为量刑情节提出从宽量刑建议,实现在刑事办案中对权利人民事权益的一体保障;强化源头治理理念,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规范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合作,为本土品牌提供有效法律支持,为本土企业提供高质量检察服务。

  案例四:莘县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农药监管职责案

  基本案情:莘县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中发现,2021年7至10月份,莘县某某镇某农资公司的业务员杜某某,自王某某处购进16箱根乐®牌30%噻唑膦农药并销售出14箱,无法提供销售台账,致使伪劣农药流入农产品市场后无法查明去向,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2023年5月22日,莘县检察院依法向莘县农业农村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法定职责。2023年7月10日,莘县农业农村局书面回复,称其组织实施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督促县内农药经营单位规范销售台账,将“谁在买药、在哪里买、干什么用”等关键信息全部记录在册。2023年7月17日,莘县检察院进行跟进监督,到农药经营单位实地调查,对经营人员进行询问,查明莘县农业农村局履行了相关职责,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刑事、公益诉讼等多方面内容。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践行“一体化履职”理念,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刑事案件中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及时介入审查,认为确系涉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办案领域的,依法立案调查。针对农药经营单位未依法建立健全农药销售台账,导致被冒用注册商标的伪劣农药流入市场无法查明去向,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检察机关及时通过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磋商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农药监管,规范农药销售行为,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保障瓜菜种植户、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药品牌,促进农业高质效发展。

  闪电新闻记者 赵赫  聊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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