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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财产赠与第三人 债权人如何维权

将财产赠与第三人 债权人如何维权
2020年04月08日 04:35 新浪网 作者 北京日报

      宋霞敏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张某向郭某借款20万元购买建材。后郭某多次催要,张某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付,郭某不得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还款。可张某仍未履行,郭某无奈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官查明张某已于2017年12月与妻子谭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夫妻二人名下一套房屋、一辆机动车和10余万元存款均赠与其子小张。目前张某已无可供执行财产,遂终结执行案件的执行。不得已,郭某以张某、谭某为被告,以小张为第三人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张某、谭某赠与第三人小张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20万元的行为。

      法官提示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可见,撤销权是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郭某与张某的债权债务发生在张某夫妇离婚之前,两被告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全部财产无偿赠与小张的行为,客观上使自己丧失了清偿债务能力,危及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主观上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依据法律规定,张某与谭某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应当予以撤销。

      另外,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合同法还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个人或企业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一旦遭遇此种情形,应及时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本版图片/IC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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