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被写入最高法报告的案件③“冰上遛狗溺亡案”彰显法治道理

被写入最高法报告的案件③“冰上遛狗溺亡案”彰显法治道理
2020年05月26日 16:28 新浪网 作者 北京日报

  原标题:被写入最高法报告的案件③“冰上遛狗溺亡案”彰显法治道理

  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引领。去年,北京法院判决的“冰上遛狗溺亡案”,便明确了“成年人自甘风险、理当自负其责”的道理。“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该案被写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被写入最高法报告的案件③“冰上遛狗溺亡案”彰显法治道理

  【案情回放】

  2017年1月16日,支某乙外出遛狗未归。当晚,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接其妻子李某某报警,称怀疑支某乙掉在冰里了。经民警现场查找,当晚在永定河拦河闸消力池内发现支某乙尸体。后死者妻子、父母、女儿支某甲等以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以下简称丰台水务局)、北京市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以下简称永定河管理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62万元。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支某乙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永定河管理处对支某乙的死亡发生亦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支某意外溺亡,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但是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进行严格界定及证据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下,不随意进入非群众活动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案件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去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在侵权纠纷的审判中严格把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深入辨法析理,明确了法律规范与公民情感的界限,坚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的裁判要旨,进一步明确了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并非是时刻需要国家、社会扶助的“巨婴”。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在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自由同事,也应承担自身抉择带来的风险,自甘风险就应当自担相应责任,以此有效规范社会主体个人行为,引领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科学学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伊彤

  一场意外,对家人是痛彻心扉的悲痛,对他人则是深刻的教训。成年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对家庭负责。近年来,时见新闻报道有“驴友”违反景区、自然保护区规定闯入禁区导致遇险,造成政府和公益组织的大规模、高成本救援。围绕这类事件,司法裁判应厘清是非,弘扬社会正气,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民行为边界,不让未违法者为他人的无知无畏担责。这个案例体现了新时代人民法官以公正裁判为社会树立规则,倡导社会公众莫任性、守规矩,让法理情更好地相互融合。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
侵权
权利保护声明页/Notice to Right Holders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4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