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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纪委监委“6连发”:3人被双开,2人被开除党籍,1人被开除公职

内蒙古纪委监委“6连发”:3人被双开,2人被开除党籍,1人被开除公职
2020年11月21日 16:25 新浪网 作者 北京日报

  内蒙古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内蒙古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张民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张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民严重丧失理想信念,完全背弃初心使命,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任人唯利,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以权谋私,大肆敛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特权思想严重,在生活保障方面谋取特殊待遇,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无视群众利益,指令拍卖案外人合法财产;知法犯法,插手、干预司法活动,擅自使用执行手续,违规划扣社保资金,对下属监督管理不严,失管失察;生活糜烂,与多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底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工程项目承揽等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律己不严,利用职权贪占公款。

  张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民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张民简历

  张民,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山东省荣成市人,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5年7月至1990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

  1990年7月至1992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科级助审员;

  1992年7月至1995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正科级助审员;

  1995年6月至1997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审判员、告申庭副庭长、研究室副主任(其间:1994年7月至1996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挂职任副院长);

  1997年4月至2000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2000年3月至2004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4年3月至2011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1年12月至2016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6年1月至今,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兼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原副市长、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原局长武银星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巴彦淖尔市原副市长、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原局长武银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武银星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超职数、超职位配备干部和违规聘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收受礼金和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大肆敛财、唯利是图,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严重破坏所任职系统的政治生态。

  武银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武银星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武银星简历

  武银星,男,汉族,1955年3月出生,陕西府谷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6月参加工作。

  1976年6月至1982年4月,磴口县协成公社管委会副主任;

  1982年4月至1985年9月,磴口县协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书记;

  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党校巴盟大专班学习;

  1987年7月至1989年10月,磴口县公地乡党委书记;

  1989年10月至1990年10月,磴口县乌兰布和沙区指挥部党委书记、副总指挥;

  1990年10月至1993年9月,磴口县委办主任;

  1993年9月至1995年9月,磴口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

  1995年9月至2000年11月,杭锦后旗副旗长;

  2000年11月至2002年7月,杭锦后旗委副书记;

  2002年7月至2004年8月,杭锦后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2004年8月至2006年9月,杭锦后旗委书记;

  2006年9月至2013年12月,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其间:2010年9月至2013年1月,任巴彦淖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13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政府党组成员;

  2013年12月,免去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职务;

  2015年3月,退休。

  民革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员、专职副主委、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农牧业委员会原主任吴平严重违法被开除公职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对民革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员、专职副主委、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农牧业委员会原主任吴平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吴平身为领导干部,价值观扭曲,缺乏对法律敬畏之心,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吴平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要求、廉洁要求,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吴平开除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吴平简历

  吴平,男,蒙古族,1966年12月出生,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人,大学学历,1985年7月参加工作,2011年9月加入民革,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1985年7月至1991年1月,赤峰市喀喇沁旗农业局技术员、农业股股长;

  1991年1月至1998年12月,赤峰市喀喇沁旗西桥乡副乡长、乡长;

  1998年12月至2003年12月,赤峰市喀喇沁旗政府副旗长;

  2003年12月至2006年10月,赤峰市司法局副局长(其间:2006年1月至12月,兼任赤峰市驻西安招商引资联络处处长);

  2006年10月至2015年12月,赤峰市政府副市长;

  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民革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员、副主委;

  2018年1月至今,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农牧业委员会主任,民革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员、副主委。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协原副主席白云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呼和浩特市政协原副主席白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白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转移、隐匿赃款,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和职工录用工作中收受他人财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反生活纪律;私欲泛滥,甘于被“围猎”,大搞权钱交易,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承揽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白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其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白云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白云简历

  白云,男,回族,1958年7月出生,河北定县人,大学文化,1976年12月参加工作,197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6年12月至1980年1月,解放军51082部队服役;

  1980年1月至1980年3月,待分配;

  1980年3月至1984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钢铁总厂武装部干事;

  1984年12月至1986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民政民族局干部;

  1986年3月至1990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干部;

  1990年3月至1991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委组织部组织员;

  1991年5月至1992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纪委常委(其间:1991年5月至1991年11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借调工作);

  1992年6月至1995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协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秘书长;

  1995年4月至2000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环河街街道党工委书记;

  2000年11月至2003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2003年12月至2006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政协主席;

  2006年5月至2010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委副书记、区长;

  2010年10月至2013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委书记;

  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协副主席;

  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协副厅级干部;

  2018年8月,退休。

  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杨永宽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杨永宽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永宽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议事规则,少数人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在干部职工选拔录用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要求下属单位无偿为其提供劳务,违规发放购房款,大搞钱色、权色交易;擅权妄为,利用职权在工程承揽、干部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损公肥私,贪占国有资产;在将国有探矿权出资入股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杨永宽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杨永宽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杨永宽简历

  杨永宽,男,蒙古族,1955年11月生,内蒙古准格尔旗人。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77年9月参加工作,197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7年9月至1982年10月,内蒙古地质勘探公司设备材料科干事;

  1982年10月至1985年4月,内蒙古有色地质勘探公司纪检委干事;

  1985年4月至1987年8月,内蒙古有色地质勘探公司纪检委副书记(副科级);

  1987年8月至1988年7月,内蒙古有色地质勘探公司纪检组副组长(副处级);

  1988年7月至1989年7月,内蒙古有色地质勘探公司纪检组副组长、机关党委副书记;

  1989年7月至1990年9月,内蒙古有色地质勘探公司纪检组副组长;

  1990年9月至1991年11月,内蒙古有色地质勘探公司纪检组副组长、机关党委书记(正处级);

  1991年11月至1994年1月,内蒙古有色地质勘查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兼机关党委书记;

  1994年1月至1997年10月,内蒙古有色地质勘查局副局长、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1997年10月至2001年10月,内蒙古有色地质勘查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1年10月至2004年6月,内蒙古有色地质勘查局局长、党组成员;

  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6年3月至2007年6月,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书记、局长,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2007年6月至2010年10月,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书记、局长,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2010年10月至2014年4月,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2014年4月至2017年7月,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内蒙古矿业集团副董事长;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内蒙古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内蒙古矿业集团副董事长;

  2018年6月,退休。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吴铁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吴铁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吴铁城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财物;利用职务便利长期占用单位车辆供家人使用,并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贪钱敛财、唯利是图,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吴铁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吴铁城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吴铁城简历

  吴铁城,男,1965年2月出生,蒙古族,内蒙古通辽人。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律师。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8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1年8月至1983年1月,呼伦贝尔盟巴林林业局干事;

  1983年1月至1986年8月,牙克石市公安局干事;

  1986年8月至1988年7月,内蒙古大学法律系学习;

  1988年7月至1990年3月,牙克石市公安局干事;

  1990年3月至1992年2月,牙克石市委政法委秘书;

  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牙克石市乌耳其汉镇党委副书记;

  1994年1月至1995年3月,共青团牙克石市委副书记;

  1995年3月至2000年11月,共青团呼伦贝尔盟委副书记;

  2000年11月至2002年2月,莫力达瓦旗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文明办主任;

  2002年2月至2004年9月,额尔古纳市委常委、副书记兼市委党校校长;

  2004年9月至2011年3月,满洲里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长助理、副市长、常务副市长;

  2011年3月至2011年12月,新巴尔虎右旗委副书记、旗长;

  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新巴尔虎左旗委书记;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巴彦淖尔市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3年1月至2018年11月,巴彦淖尔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8年11月至今,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编辑:曾佳佳

  流程编辑: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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