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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公立学校教师,才能领寒暑假工资?看看法院怎么说

只有公立学校教师,才能领寒暑假工资?看看法院怎么说
2021年09月10日 12:00 新浪网 作者 北京日报

  今天是教师节,这个节日不仅属于公办教师,也同样属于与民办学校中的教师们。东城法院发布消息说,从已判决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民办教授同样享有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患病治疗期间学校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如果民办教师没能取得教师资格,与学校签订教师岗位的劳动合同则无效。

  案例一:民办教师寒暑假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王老师入职某民办学校,学校以寒暑假期间王老师没有劳动为由,拒绝发放王老师自2018年起至2020年的寒暑假期间的工资。双方闹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民办学校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因其自负盈亏,经济收入稳定性无法比拟公立学校,因此,举办者与教师可自主协商确定教师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的自主权可以突破法律的规定,只要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学校就不能单方不予发放教师寒暑假期间的工资。

  案例二:民办教师患病治疗期间学校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刘老师入职某民办高校,双方签订了《教师聘用合同》。期间,刘老师被确诊为卵巢恶性肿瘤,患病后长时间在外地住院治疗,期间通过托人及打电话的方式向学校口头请假,也表示回来后补交假条。之后,学校依据聘用合同的中关于教授擅自离岗、旷工的条款,解除与刘老师的劳动关系。

  刘老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开除决定无效,并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老师多次因病请假,学校应当明知刘老师因病就医,无法到岗工作,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回来后补办请假手续的情况,不属于《聘用合同》约定的擅自离岗、旷工的情况,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法确认开除决定无效,支持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案例三:民办教师未取得教师资格,学校与其签订教师岗位的劳动合同无效

  李老师入职北京某民办中学从事英语教学工作,但并未取得教师资格。合同到期后,双方没再继续签合同,但李老师还是照常上课。然而此后,学校体制改革中,以李老师未取得教师资格为由,停止了李老师的工作。李老师不服安排,要求与学校订立书面的教师岗位劳动合同,行使劳动的权利。法院认为,由于李老师不具有教师资质,其不具备与该中学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对李老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实行严格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不是教师岗位的合格主体,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民办老师在应聘入职时,必需取得教师资格证,才能从事教学工作,否则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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