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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制组建云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关于改制组建云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2019年07月20日 00:06 新浪网 作者 大理日报

  

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位社员:

  为进一步深化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以下简称:漾濞县联社)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增强服务“三农”功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级联社分批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5号)、《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县级行社改革工作的通知》(云农信联办〔2019〕36号)等文件的规划部署,漾濞县联社拟改制组建为云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漾濞农村商业银行)。漾濞县联社于2019年7月18日在漾濞县联社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本届社员代表大会有社员代表51人,本次会议应到社员代表51人,实到社员代表50人,占应到社员代表的98%。会议由漾濞县联社理事会召集,理事长杨吉全主持。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及资格、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的规定。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中国银监会农村金融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农金〔2017〕34号)等相关规定,会议就漾濞县联社改制组建漾濞农村商业银行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改制组建云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等十项议案,形成了相应十项决议。现将会议决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议内容

  (一)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1号: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制组建云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会议同意:

  1、在漾濞县联社的基础上,改制组建漾濞农村商业银行;

  2、在登记注册漾濞农村商业银行的同时,依法注销漾濞县联社,取消其法人资格;

  3、原漾濞县联社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各项业务以及其他所有的权利与义务由改制后的漾濞农村商业银行承继。

  (二)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2号: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组建云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认为改制组建云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三)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3号: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云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的议案》,会议同意漾濞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由以下同志组成,组长:杨吉全;副组长:杨炳宏;成员:杨兴宇、孔春明、杨绍良、张云、罗剑、石漾维、戴丽琴、段利天、陈晓华、杨琼艳。筹建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杨炳宏同志兼任。

  (四)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4号: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云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的议案》,会议认为筹建工作方案符合监管要求,结合漾濞彝族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拟定,具有操作性,同意授权筹建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五)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5号: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的议案》,会议认为该方案对清产核资的程序、内容、范围均作了详细规定,同意授权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实施该方案。

  (六)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6号: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云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授权事项的议案》,会议同意对筹建工作小组作以下授权:

  1、授权筹建工作小组组织实施《云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对筹建工作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事项不需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2、授权筹建工作小组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对《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事项不需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3、授权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对漾濞县联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确认并处置、分配漾濞县联社净资产;

  4、授权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向银保监部门提交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全权负责漾濞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和开业的相关工作。

  (七)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7号: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基准日至云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期间经营成果处置意见的议案》,会议同意漾濞县联社清产核资基准日至漾濞农村商业银行开业期间的经营成果归组建后的漾濞农村商业银行所有。

  (八)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8号: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社员股金处置意见的议案》,会议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充分维护原社员权益和坚持依法合规、自愿公正原则的前提下,在漾濞县联社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确认净资产并量化分配(剔除资产评估增值、国家税收减免和政策扶持形成公共积累等有特定用途净资产)的基础上,对漾濞县联社原社员股金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自愿转换为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符合发起人条件并自愿作为漾濞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的社员,其所持股金按净资产量化分配后的股份数额,以1∶1的比例转换为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2、自愿转让。不符合发起人条件,或者符合发起人条件但不愿作为漾濞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的社员,按市场化原则,履行完备法律手续后,可将所持股金按净资产量化分配后的股份数额,自愿转让给符合漾濞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条件的受让方,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3、清退。采取公告等法律程序后仍不能确认处置意愿的社员(包括但不限于不符合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条件且未在公告期60日内选择股金转让、其他未在公告期内明确股金处置方式、以及无法取得联系确认身份的社员),其所持股金按净资产量化分配后的股份数额,由筹建工作小组办理清退。清退价格按净资产量化分配后剔除资产评估增值、国家税收减免和政策扶持所形成公共积累等有特定用途净资产的每股净资产计算,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管理,不再具有股金属性且不再享有股金分红等权利,今后确认漾濞县联社原社员身份后,可凭漾濞县联社股金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款手续。

  (九)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9号: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委托授权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的议案》,会议同意委托授权漾濞县联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办理工商登记等与漾濞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和开业的相关法律文件。

  (十)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10号: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理事、监事任期顺延至云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之日的议案》。会议同意如漾濞县联社在2019年12月24日前完成改制组建漾濞农村商业银行事宜并挂牌开业,则第四届社员代表、理事、监事任期在漾濞农村商业银行挂牌开业之日届满;若在2019年12月24日前未取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开业批复,则第四届社员代表、理事、监事任期顺延至漾濞农村商业银行开业之日。

  二、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社员代表大会由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指派林平律师、杨楠律师进行见证,见证意见如下:

  本次社员代表大会于2019年7月18日在漾濞县联社办公楼会议室召开。见证律师会前审查了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代理人)人数及资格,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并见证了会议召开、议案审议、表决等情况。会议通过的改制组建漾濞农村商业银行的10个议案:

  (一)《关于改制组建云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二)《关于组建云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关于成立云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的议案》;

  (四)《关于云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的议案》;

  (五)《关于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的议案》;

  (六)《关于对云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授权事项的议案》;

  (七)《关于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基准日至云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期间经营成果处置意见的议案》;

  (八)《关于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社员股金处置意见的议案》;

  (九)《关于委托授权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的议案》;

  (十)《关于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理事、监事任期顺延至云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之日的议案》。

  会议对上述十个议案进行了记名方式表决,形成了10个决议。十个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赞成票5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投赞成票的社员代表(代理人)占出席会议社员代表(代理人)人数的100%。

  综上所述,见证律师认为:漾濞县联社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代理人)人数及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金融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以及《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公告期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9日起在漾濞县联社各营业网点张贴,并在大理日报上公告3次,公告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19日。

  四、备查文件

  上述决议、议案及其附件、法律意见书可到漾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筹建工作小组进行查阅。

  各位社员如对本次会议决议内容及组建漾濞农村商业银行的相关事宜有异议,请于2019年9月19日前将书面意见(持身份证、股金证原件和复印件)递交到筹建工作小组,逾期概不受理。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云

  电  话:0872-7521219

  地  址:漾濞县苍山西镇苍山西路12号

  邮  编:672500

  特此公告

  漾濞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云南漾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201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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